會議背景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召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決定。根據決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於2015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稿、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列席人員名單草案。
會議日程
3月5日(星期四)
上午9時 開幕會
1.聽取國務院總理李克強關於政府工作的報告
2.審查國務院關於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
3.審查國務院關於2014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5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
下午3時 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3月6日(星期五)
上午9時 代表小組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下午3時 代表小組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3月7日(星期六)
上午9時 代表團全體會議,審查計畫報告和預算報告
下午3時 代表小組會議,審查計畫報告
3月8日(星期日)
上午9時 代表小組會議,審查預算報告
下午3時 第二次全體會議
1.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報告
2.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3月9日(星期一)
上午9時 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
下午3時 代表小組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
3月10日(星期二)
上午9時 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下午3時 代表小組會議,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3月11日(星期三)
代表休息
3月12日(星期四)
上午9時 第三次全體會議
1.聽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報告
2.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報告
下午3時 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關於修改立法法的決定草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3月13日(星期五)
上午9時 代表小組會議,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下午3時 代表小組會議,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3月14日(星期六)
上午9時 代表小組會議,審議關於政府工作報告、年度計畫、年度預算的三個決議草案
下午3時 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各項決議草案、關於修改立法法的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接受陳吉寧、陳豪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3月15日(星期日)
上午9時 閉幕會
1.表決關於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2.表決關於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
3.表決關於2014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5年中央和地方預算的決議草案
4.表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草案
5.表決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6.表決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7.表決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8.表決關於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陳吉寧、陳豪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草案
閉 幕
代表團全體會議和代表小組會議審議時間:
上午9時至11時30分
下午3時至5時30分
日程如需調整,由主席團常務主席決定 。
出席代表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應出席代表2964人。今天的會議,出席2907人,缺席57人,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八個議程
一、聽取和審議國務院總理李克強關於政府工作的報告
二、審查和批准國務院關於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
批准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三、審查和批准國務院關於2014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5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
批准2015年中央預算
四、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
五、聽取和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張德江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報告
六、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報告
七、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報告
八、其他
政府工作
2015年3月5日上午9時,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開幕,聽取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作政府工作報告。
2014年工作回顧
過去一年,困難和挑戰比預想的大。我們迎難而上,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在區間調控基礎上實施定向調控,保持經濟穩定增長。面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態勢,我們保持戰略定力,穩定巨觀經濟政策,沒有採取短期強刺激措施,而是繼續創新巨觀調控思路和方式,實行定向調控,激活力、補短板、強實體。把握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上下限,抓住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結構性問題,定向施策,聚焦靶心,精準發力。向促改革要動力,向調結構要助力,向惠民生要潛力,既擴大市場需求,又增加有效供給,努力做到結構調優而不失速。
二是深化改革開放,激發經濟社會發展活力。針對束縛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我們通過全面深化改革,以釋放市場活力對沖經濟下行壓力,啃了不少硬骨頭,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體制改革全面推進。
三是加大結構調整力度,增強發展後勁。在結構性矛盾突出的情況下,我們積極作為,有扶有控,多辦當前急需又利長遠的事,夯實經濟社會發展根基。
四是織密織牢民生保障網,增進人民福祉。我們堅持以人為本,持續增加民生投入,保基本、兜底線、建機制,儘管財政收入增速放緩、支出壓力加大,但財政用於民生的比例達到70%以上。
五是創新社會治理,促進和諧穩定。我們妥善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有序化解社會矛盾,建立健全機制,強化源頭防範,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2015年工作總體部署
做好今年政府工作,要把握好以下三點。
第一,穩定和完善巨觀經濟政策。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更加注重預調微調,更加注重定向調控,用好增量,盤活存量,重點支持薄弱環節。以微觀活力支撐巨觀穩定,以供給創新帶動需求擴大,以結構調整促進總量平衡,確保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
第二,保持穩增長與調結構的平衡。我國發展面臨“三期疊加”矛盾,資源環境約束加大,勞動力等要素成本上升,高投入、高消耗、偏重數量擴張的發展方式已經難以為繼,必須推動經濟在穩定增長中最佳化結構。既要穩住速度,確保經濟平穩運行,確保居民就業和收入持續增加,為調結構轉方式創造有利條件;又要調整結構,夯實穩增長的基礎。要增加研發投入,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加強質量、標準和品牌建設,促進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最佳化經濟發展空間格局,加快培育新的增長點和增長極,實現在發展中升級、在升級中發展。
第三,培育和催生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當前經濟成長的傳統動力減弱,必須加大結構性改革力度,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改造傳統引擎,打造新引擎。一方面,增加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加大政府對教育、衛生等的投入,鼓勵社會參與,提高供給效率。這既能補短板、惠民生,也有利於擴需求、促發展。
把改革開放紮實推向縱深
改革開放是推動發展的制勝法寶。
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改革力度。
地方政府對應當放給市場和社會的權力,要徹底放、不截留,對上級下放的審批事項,要接得住、管得好。
多管齊下改革投融資體制。
不失時機加快價格改革。
推動財稅體制改革取得新進展。
圍繞服務實體經濟推進金融改革。
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發展服務中小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
深化國企國資改革。
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繼續推進科技、教育、文化、醫藥衛生、養老保險、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等領域改革。
開放也是改革。
推動外貿轉型升級。
更加積極有效利用外資。
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
構建全方位對外開放新格局。
統籌多雙邊和區域開放合作。
協調推動經濟穩定增長和結構最佳化
穩增長和調結構相輔相成。
加快培育消費增長點。
增加公共產品有效投資。
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
推進新型城鎮化取得新突破。
加大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力度。
用改革的辦法解決城鎮化難點問題。
提升城鎮規劃建設水平。
拓展區域發展新空間。
把“一帶一路”建設與區域開發開放結合起來,加強新亞歐大陸橋、陸海口岸支點建設。
推動產業結構邁向中高端。
新興產業和新興業態是競爭高地。
服務業就業容量大,發展前景廣。
以體制創新推動科技創新。
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
提高創新效率重在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持續推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建設
立國之道,惟在富民。要以增進民生福祉為目的,加快發展社會事業,改革完善收入分配製度,千方百計增加居民收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進步。
著力促進創業就業。堅持就業優先,以創業帶動就業。
加強社會保障和增加居民收入。
對困境兒童、高齡和失能老人、重度和貧困殘疾人等特困群體,健全福利保障制度和服務體系。
促進教育公平發展和質量提升。
全面推進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
加快健全基本醫療衛生制度。
鼓勵醫生到基層多點執業,發展社會辦醫。
讓人民民眾享有更多文化發展成果。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
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打好節能減排和環境治理攻堅戰。環境污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要鐵腕治理。
實施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加強江河湖海水污染、水污染源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實行從水源地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
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關乎發展與民生。
森林草原、江河濕地是大自然賜予人類的綠色財富,必須倍加珍惜。
切實加強政府自身建設
我們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增強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
堅持創新管理,強化服務,著力提高政府效能。
堅持依法用權,倡儉治奢,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堅持主動作為,狠抓落實,切實做到勤政為民。
立法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15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3月15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法律規範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四、第八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第六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
第八項改為第九項,修改為:“(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五、將第十條改為兩條,作為第十條、第十二條,修改為:
“第十條 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範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
“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並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二條 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決定行使被授予的權力。
“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
七、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律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徵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八、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九、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十、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採納的,應當向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法律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十一、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法律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方面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傳送相關領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有關部門、組織和專家徵求意見。”
十二、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後將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但是經委員長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徵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前,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評估情況由法律委員會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
十四、刪除第三十八條。
十五、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草案表決稿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委員長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情況,可以決定將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單獨表決。
“單獨表決的條款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後,委員長會議根據單獨表決的情況,可以決定將法律草案表決稿交付表決,也可以決定暫不付表決,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對多部法律中涉及同類事項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改,一併提出法律案的,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合併表決,也可以分別表決。”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徵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定立法項目,提高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和系統性。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由委員長會議通過並向社會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編制立法規劃和擬訂年度立法計畫,並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督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的落實。”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
“專業性較強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二十、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修改法律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後的對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以及起草過程中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
二十一、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法律簽署公布後,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以及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二十二、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改為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法律被修改的,應當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廢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規定廢止該法律的以外,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條:“法律草案與其他法律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提案人應當予以說明並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應當同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其他法律相關規定的議案。
“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認為需要修改或者廢止其他法律相關規定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四、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法律標題的題注應當載明制定機關、通過日期。經過修改的法律,應當依次載明修改機關、修改日期。”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法律對配套的具體規定製定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國家機關未能在期限內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說明情況。”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對有關法律或者法律中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後評估。評估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二十七、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計畫,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年度立法計畫中的法律項目應當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相銜接。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國務院各部門落實立法計畫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
“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二十八、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六十七條,修改為:“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二十九、將第六十一條改為第七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有關國防建設的行政法規,可以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共同簽署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公布。”
三十、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三十一、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第三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准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牴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刪除第四款。
增加三款,作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三十二、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牴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
三十三、將第六十九條改為第七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經批准後,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十四、將第七十條改為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地方性法規、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公布後,及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本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三十五、將第七十一條改為第八十條,第二款修改為:“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三十六、將第七十三條改為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增加四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本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
“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三十七、將第七十六條改為第八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或者自治州州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三十八、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第二款修改為:“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後,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三十九、將第五章的章名修改為“適用與備案審查”。
四十、將第八十條改為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四十一、將第八十九條改為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三項修改為:“(三)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第四項修改為:“(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項修改為:“(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四十二、將第九十條改為第九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主動審查。”
四十三、將第九十一條改為第一百條,第一款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反饋。”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前款規定,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制定機關按照所提意見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應當向委員長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四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將審查、研究情況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反饋,並可以向社會公開。”
四十五、將第九十三條改為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總部、軍兵種、軍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根據法律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軍事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許可權範圍內,制定軍事規章。”
四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套用法律的解釋。”
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適用本決定有關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
最高法院
2015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周強
各位代表: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並請全國政協各位委員提出意見。
2014年主要工作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下,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決議,圍繞“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210件,審結9882件,比2013年分別上升1.8%和1.7%﹔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65.1萬件,審結、執結1379.7萬件,結案標的額2.6萬億元,同比分別上升10.1%、6.6%和15.7%。通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依法懲治犯罪,推進平安中國建設
依法嚴懲各類嚴重刑事犯罪,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努力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依法嚴懲暴力恐怖等嚴重刑事犯罪。
依法嚴懲腐敗犯罪和經濟犯罪。
依法嚴懲侵害婦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
依法嚴懲暴力傷醫、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和污染環境犯罪。
依法嚴懲網路犯罪。
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
二、堅持公正司法,加強人權司法保障
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發揮庭審對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的決定性作用,以嚴格司法保障公正司法。
切實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堅決糾正冤假錯案。
切實保障律師依法履職。
加強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
加強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工作。
三、依法審理經濟領域各類案件,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商事案件278.2萬件,同比上升8.5%。出台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意見,促進各類所有制經濟健康發展。適應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及時修訂公司法司法解釋。研究解決產業結構調整中企業依法退市所涉法律問題,各級法院審結企業兼併、強制清算、股權轉讓等案件1.2萬件。制定審理融資租賃契約糾紛案件等司法解釋,各級法院審結金融糾紛案件82.4萬件,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審結買賣契約案件66.4萬件,促進公平交易。
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平等保護中國內地與港澳台及外國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堅持問題導向,踐行司法為民,以司法手段保障民生
依法解決事關民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各級法院審結一審民事案件522.8萬件,同比上升5.7%。其中,婚姻家庭、撫養繼承等案件161.9萬件,人身損害、勞動爭議、教育、醫療、住房等案件149.4萬件,民間借貸案件102.4萬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糾紛、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案件21.9萬件。依法制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判處罪犯753人。出台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規定,明確“上下班途中”等情況下工傷認定標準,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審理就業性別歧視案件,切實保護女性平等就業權。一些法院在審理贍養糾紛案件中判決子女定期回家探望父母,督促子女履行法定義務,保障老年人權益。制定司法政策,加強對農村留守老人、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依法制裁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他人隱私權行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首例在華外國人非法獲取公民信息案,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發布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各級法院審結資源開發、環境保護民事案件3331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判處6家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用1.6億元。出台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意見,加強涉軍維權工作。
努力解決民告官難問題。
著力解決立案難和涉訴信訪問題。
切實解決偏遠地區民眾訴訟不便問題。
進一步解決執行難問題。
五、深入推進司法公開,著力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
大力實施“天平工程”,加強法院信息化建設,深化司法公開,實現審判執行全程留痕,推動審判執行工作機制深刻變革,以司法公開和機制變革倒逼、促進司法公正。
推進審判流程公開。
推進裁判文書公開。
推進執行信息公開。
加強法治宣傳。
六、深化司法改革,推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認真落實黨中央關於司法改革決策部署,制定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出台65項具體改革舉措,全面推進各項改革,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
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
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
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
穩步推進重點項目改革試點。
健全審判監督指導機制。
改革人民陪審員工作機制。
七、堅持從嚴管理隊伍,進一步提高隊伍素質
堅持從嚴治院,一手抓教育,一手抓懲處。各級法院共立案查處各類違紀違法幹警2108人,結案處理1937人,同比分別上升154.3%和172.8%。
紮實做好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工作。
著力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司法腐敗。
八、自覺接受監督,促進公正司法
依法接受人大監督。認真落實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規範司法行為情況,根據會議審議意見,進一步加強司法規範化建設。建立健全與全國人大代表結對聯絡機制,組織開展代表專項視察活動,開通代表網路溝通平台和手機信息平台,以座談、走訪、邀請旁聽庭審等形式聽取代表意見496人次,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147件。根據代表建議,加大對危害藥品安全、虐待少年兒童等違法犯罪行為懲治力度,回應民眾關切。
自覺接受政協民主監督。
依法接受檢察機關訴訟監督。
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2015年工作安排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人民法院將認真貫徹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認真落實本次大會決議,緊緊圍繞“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各項工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是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是依法嚴懲腐敗犯罪,促進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
三是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為經濟穩定增長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
四是深化司法改革,紮實推進重大改革任務的落實。
五是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嚴格司法,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
六是繼續推進司法公開,進一步增強司法透明度。
七是堅持從嚴管理隊伍,不斷提高隊伍素質 。
最高檢察院
2015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曹建明
各位代表:
現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並請全國政協各位委員提出意見。
2014年主要工作
2014年,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下,全國檢察機關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決議,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各項檢察工作取得新進展。
一、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改革保障民生
我們抓住事關改革發展穩定、事關人民利益的重大問題,制定實施為全面深化改革服務的28條意見,有針對性地調整工作重心,努力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著力保障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
保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
嚴懲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
加強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
二、依法查辦職務犯罪,保持懲治腐敗犯罪高壓態勢
我們堅決貫徹黨中央反腐敗決策部署,嚴肅查辦各類職務犯罪案件41487件55101人,人數同比上升7.4%。經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整職務犯罪偵查預防機構,整合組建新的“反貪污賄賂總局”,強化偵查、指揮協調等職能。
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查辦貪污、賄賂、挪用公款100萬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同比上升42%。查辦涉嫌犯罪的原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4040人,同比上升40.7%,其中原廳局級以上幹部589人。以對人民、對法律高度負責的精神,依法辦理周永康、徐才厚、蔣潔敏、李東生、李崇禧、金道銘、姚木根等28名原省部級以上幹部涉嫌犯罪案件。針對惠民資金和涉農補貼申報審核、管理髮放環節“雁過拔毛”、“跑冒滴漏”等問題,深入開展查辦發生在民眾身邊、損害民眾利益職務犯罪專項工作,查辦社會保障、征地拆遷、扶貧救災、教育就業、醫療衛生、“三農”等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9913人,查處了北戴河供水總公司總經理馬超群等“小官巨貪”。
加大懲治賄賂犯罪力度。
依法懲治瀆職侵權犯罪。
開展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
緊密結合辦案深化職務犯罪預防。
三、積極投入平安中國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我們堅決貫徹黨中央關於建設平安中國的重大部署,依法履行批捕、起訴等職責,批准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879615人,同比下降0.02%,提起公訴1391225人,同比上升5%。
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
最大限度增進社會和諧。
推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
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四、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我們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核心價值追求,加強對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的監督,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維護憲法法律尊嚴和權威。
把嚴防冤假錯案作為必須堅守的底線。
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
深入開展久押不決案件專項監督。
全面履行對訴訟活動的監督職能。
五、深化司法改革,為維護司法公正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我們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出台關於深化司法改革和檢察改革的意見,紮實推進各項改革。
認真落實中央統一部署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司法責任制、司法人員職業保障、省以下地方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4項重大改革。上海等7個省市檢察機關全面啟動第一批試點,山東等11個省市檢察機關積極準備第二批試點。
在上海、北京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檢察院,重點辦理跨地區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重大民商事監督案件、重大職務犯罪案件、重大環境資源保護和重大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保證國家法律正確統一實施。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式試點。
深化檢務公開,著力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
會同法務部在10個省市開展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試點,健全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
落實“誰辦案、誰決定、誰負責”,組織17個市縣檢察院開展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擇優選任460名主任檢察官,賦予相應司法辦案決定權,完善司法辦案責任制度,主任檢察官對所辦案件終身負責。
六、堅持從嚴治檢不動搖,大力加強過硬隊伍建設
我們把隊伍建設作為根本,堅持不懈加強教育、管理、監督,努力建設一支過硬的檢察隊伍。
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大力提升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
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司法。
以零容忍態度正風肅紀。
堅持重心下移、檢力下沉、保障下傾,努力夯實檢察工作根基。
七、自覺接受人民監督,不斷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
我們牢記“檢察院”前面的“人民”二字,堅持把檢察權置於人民監督之下。
去年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
去年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
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制約,共同維護司法公正。
2015年主要任務
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憲法法律正確有效實施,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貢獻。
第一,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
第二,加大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力度。
第三,增強對司法活動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四,深入推進司法規範化建設。
第五,紮實推進司法改革。
第六,堅持不懈推進從嚴治檢 。
議案處理
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代表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2015年3月1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通過)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副秘書長 王萬賓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
受大會秘書處的委託,我向大會主席團就本次會議代表所提議案的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在本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著眼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著力解決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突出問題,依法向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到3月10日大會規定的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共提出議案521件。其中,有關立法方面的510件,有關監督方面的8件,有關決定事項方面的3件。以代表團名義提出15件,代表聯名提出506件。
依法提出議案,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體現。代表們閉會期間深入調查研究,認真聽取人民民眾意見,會議期間認真醞釀討論議案文本,努力提高議案質量。與本屆前兩年相比,今年代表議案數量分別增加120件和53件;領銜提出議案的代表282名,分別增加60名和20名。代表通過專題調研、視察或者座談走訪等方式形成的議案有390件,占議案總數的74.86%;在提出的法律案中,附有法律草案文本的有210件,占法律案總數的41.26%。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全國人大代表關注的焦點之一。代表提出的立法方面的議案占議案總數的97.89%,其中涉及制定法律的213件,占41.76%,修改法律的296件,占58.04%,還有1件關於加強立法解釋工作的議案。在法律案中,憲法相關法類60件,占11.79%;民商法類64件,占12.57%;行政法類189件,占37.13%;經濟法類104件,占20.43%;社會法類40件,占7.86%;刑法類33件,占6.48%;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類19件,占3.73%。
經初步分析,代表提出的立法方面的議案在內容上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切實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等方面,提出編纂民法典,修改物權法、公司法、證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專利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標準化法以及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制定財政稅收、金融監管、電子商務、社會信用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在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和發展基層民主制度,完善國家機構組織,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等方面,提出修改選舉法、代表法、地方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行政監察法以及法官法、檢察官法等法律,修改刑法等法律加大對貪污賄賂犯罪懲治力度。三是,在保護生態環境,解決人民民眾關注的突出環境問題等方面,提出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資源綜合利用、生態補償、氣象災害防禦等方面的法律。四是,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等方面,就教育、就業、醫療衛生、社會保障、食品安全、慈善、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歸僑僑眷合法權益保護等,提出一批修改和制定法律的議案。五是,在促進文化繁榮發展方面,提出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文化產業促進法、公共圖書館法等法律。六是,在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方面,提出制定國家安全、網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代表提出的8件監督方面的議案,要求對農業法、職業教育法、水污染防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消防法等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大會秘書處對代表議案逐件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認為沒有需要列入本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議案。大會秘書處建議,將代表議案分別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其中,建議交由民族委員會審議4件,法律委員會審議147件,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79件,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116件,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審議63件,華僑委員會審議1件,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審議65件,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議46件。上述議案經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後,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印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認真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議案,是法律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重要職責。為此,大會秘書處提出如下建議:
一、把審議代表議案與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更好地結合起來。建議各專門委員會在審議議案時,按照“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著力從保證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出發,認真研究吸納代表議案關於深化改革、推進法治等方面的合理意見建議,注重增強法律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從法律制度上推動中央重大戰略舉措的貫徹落實,促進改革和法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戰略目標提供堅實的法律支撐。
二、把審議代表議案與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部署更好地結合起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對今後一年的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建議各專門委員會在審議議案時,緊緊圍繞貫徹落實本次會議精神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部署,統籌謀劃和推進人大立法、監督等各項工作。對代表議案所提立法項目和監督事項已列入工作計畫的,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和吸納代表意見建議,以提高工作質量、增強工作實效。對尚未列入工作計畫的加強調研論證,議案所提立法項目確屬必要、立法條件較為成熟的,研究提出列入年度立法計畫或者補充列入立法規劃的建議。針對代表議案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安排,研究提出安排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進行專題調研的建議。
三、把審議代表議案與加強同人民民眾的聯繫更好地結合起來。尊重代表的權利就是尊重人民的權利。建議各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加強同人大代表的聯繫,通過多種方式聽取人民民眾的意見,高度重視議案反映的人民民眾的願望和訴求,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積極邀請相關代表參與立法起草、論證、協商、審議、評估,參加有關立法調研、執法檢查活動,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會議,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加強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聯繫,加強同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的協調,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議案審議質量。改進議案審議結果答覆工作,直接向提出議案的代表反饋審議結果和意見採納情況,加強和改進議案審議工作宣傳報導,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
表決通過
2015年3月5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
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議,贊成2761票,反對81票,棄權33票。大會主持人張德江宣布表決通過。
會議表決通過了《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贊成2852票,反對18票,棄權6票。大會主持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宣布表決通過。
會議表決通過了《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贊成2772票,反對68票,棄權33票。大會主持人張德江宣布表決通過。
會議表決通過了《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贊成2725票,反對103票,棄權48票。大會主持人張德江宣布表決通過。
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2014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5年中央和地方預算的決議(草案),贊成2483票,反對304票,棄權87票。
會議表決通過了《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贊成2619票,反對213票,棄權44票。
會議表決通過了《《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贊成2529票,反對284票,棄權61票。大會主持人張德江宣布表決通過。
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確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陳吉寧、陳豪辭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草案),贊成2792票,反對33票,棄權42票。大會主持人張德江宣布表決通過。
大會閉幕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