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級規則和第二級規則

第一級規則和第二級規則,英國新分析法學的核心人物H.哈特認為,法律是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構成的統一體。主要規則也稱第一級規則,指對社會成員規定義務、責任的規則,如果違反它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或懲罰。次要規則也稱第二級規則,指規定主要規則怎樣以及由誰制定、由誰承認、修改、廢除的規則,因而就是授予權力(利)的規則;次要規則包括承認規則、改變規則、審判規增三種。根據次要規則,人們可以引進新的主要規則,或修改、取消原有的主要規則,或決定主要規則的範圍或控制其實施。哈特所講的第一級規則和第二級規則指二者的相互關係,它們均由立法部門和法官分別以成文法形式和判例形式創製,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依各種情況變化而變化。兩級規則論同H.凱爾遜的法律規範階梯論一樣,都是法律實證主義的實出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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