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號說

符號說這類定義著眼於品牌的識別功能,它從最直觀、最外在的表現出發,將品牌看作是一種標榜個性、具有區別功能的特殊符號,美國行銷學家Philip Kotler認為:品牌就是一個名字、稱謂、符號或設計,或是上述的總和,其目的是要使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別於其他競爭者。

符號說(doctrine of symbols)西方藝術起源理論之一。主張藝術起源於原始人用來表示某種含義的符號,藝術形象是一種情感符號體系。美國史前考古學家馬沙克(Alcx-ander Marshack)認為,人類最早的刻畫符號中的動物或人的形象是作為符號並在各種不同的文化背景關係中被製作出來的。德國人種學家斯坦恩認為德語 zeichnen(繪畫)就是來源於zeichen(符號)這個詞,因此以傳達訊息為目的的符號早於繪畫。俄國普列漢諾夫認為人類早期的符號是從有用的觀點出發,後才有獨立的審美意義。20世紀中葉從符號說中發展出了符號論美學學派,德國卡西勒在《人論》中提出了“藝術可以定義為一種符號語言”的觀點,後經美國蘇珊·朗格充實、發展形成了一個獨樹一幟的符號論美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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