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縣民政局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責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加強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統籌管理的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竹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十堰市委辦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竹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十辦文[2010]21號)和《縣委辦公室 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竹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竹辦發[2010]44號)精神,設立竹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掛竹山縣公務員局牌子,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縣民政局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責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2、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3、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技工學校及其培訓機構的評估認定工作移交相關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2、將擬訂本縣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入縣商務局。
3、將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責劃入縣地方稅務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統籌管理的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2、加強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管理的職責,建立“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3、加強統籌全縣城鄉就業政策的職責,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統籌全縣城鄉社會保障政策的職責,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經辦能力。
4、加強統籌全縣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的職責,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統籌開發各類人力資源。
5、加強統籌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的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6、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和職業(技工)教育培訓制度,努力保障社會就業。
7、加強統籌規劃全縣城鄉一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職責,做好相關醫療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實施工作。
8、加強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勞動保障監察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農民工工作協調的職責,切實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全縣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9、加強為大企業提供服務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承辦法定、委託或授權管理相關人員的人事任免、關係接轉事項;擬訂和實施非領導職務設定管理方案;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審核上報和管理工作。
(三)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督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負責人力資源的流動、調配、開發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建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年度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實施就業援助,推動創業帶動就業。負責全縣就業、失業、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縣就業形勢穩定和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五)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縣社會保險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擬定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企業年金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基金預算的執行,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監督管理;擬定社會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參加養老保險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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