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自打美國有了選舉制度以來,金錢和政治就一直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在18世紀後期,只有年齡在21歲以上的擁有土地的男性白人才有權投票。這意味著有錢才有發言權。從1828年開始,各州有權授予投票權,對選民土地所有權的要求基本上廢除了。那時的選舉本身充滿了腐敗現象,有些選民完全就是受僱投票。
安德魯•傑克遜(Andrew Jackson)是最先按照現代模式進行政治競選的政治家之一。在1828年的選舉中,傑克遜安排一位競選工作人員專門幫他籌集資金、獲得選票。他還成立了委員會組織民眾集會和遊行,將他的主張傳遞給大眾。結果,前來投票的選民人數竟然比以往的選舉多出了一倍。20年後,亞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用私有財產來為自己的競選活動助選。雖然他除了使用自己的錢之外還接受了富有的支持者們的捐贈,但這個計畫也幾乎使他破產。
在南北戰爭後,美國的富人們了解到如果支持參選的政治家,他們可以獲得很多好處。像阿斯特家族(Astors)和范德比爾特家族(Vanderbilts)這樣的名門望族在早期的政治活動中擁有和政治家們同樣的影響力。美國第一部關於競選資金的聯邦法也是在這段後內戰時期通過的。1867年通過的《美國海軍撥款法案(Navy Appropriations Bill)》,禁止政府雇員向海軍造船廠的工人索取捐款。
在1872年的競選中,候選人對從私人手中募集的政治捐款的依賴度達到新高。紐約有錢的民主黨人每人捐了一萬美元支持選舉。尤利西斯•S•格蘭特(Ulysses S. Grant)的競選經費中有近1/4來自單獨一位捐款人。既然巨額捐助是來自寥寥幾位支持者的,那么很顯然當選的官員對這些富人們負有很大的義務。
一些企業也很快加入捐款行列。泰迪•羅斯福(Teddy Roosevelt)最終不得不站出來說話,因為他被曾經資助過他的企業弄得很難堪。在1905年,他向美國國會提議,取締所有企業捐助。這一措施遭到了強烈抵制,因為當選的官員對幫助他們進入政府的捐款人是負有義務的。這個令人左右為難的困境是美國政治家普遍遇到的問題。不久之後,《提爾曼法案(Tillman Act)》出台,規定企業和國家特許銀行不得直接對競選活動進行財政捐助。和很多改革嘗試一樣,這個法案也是難以實施,而且漏洞百出。在接下來的幾年中,美國政府對捐款和經費支出提出了更多限制。但這些法律同樣很少得到執行,而且很容易規避。在當時看來,美國可能還需要幾十年的時間,才能確立真正切實可行的競選資金改革立法。
資金募集
在美國,籌集資金對候選人當選公職來說至關重要。如果沒有大量資金,候選人基本沒有機會實現自己的目標。這並不意味著籌得最多資金和花費最多的人一定會勝利,但是他離勝利會更近一步。2004年的大選中,95%的眾議院席位和91%的參議院席位被在競選中花費最多的候選人贏得。而且,留在政府中比進入政府要簡單得多。在職者一般能比競爭對手籌得更多資金。這樣一來,選舉中的在位者往往不會在資金方面捉襟見肘。2004年,在眾議院近1/3的選舉中,相關候選人幾乎沒有在競選資金上遭遇困難。
在看過這些統計數據之後,可以了解為什麼在美國選舉中籌集資金是如此重要了。對於政治家來說,這已經是無法逃避的噩夢,並在某種程度上使他們陷入窘境。在花費大量時間募款後,候選人可能要在代表人民利益方面打點折扣了。
候選人們可以用各種方式籌集資金。廣告牌、草坪牌、直接郵寄和發傳單都是宣傳的好方法。電視廣告很可能是將候選人帶入公眾視野的最昂貴的方式。而只要舉辦一場正規晚宴(sit-down dinner),向來參加的富有捐款者們按人頭收費,候選人在一夜之間就可以籌集到大量資金。在這些捐款者中,有許多人是為了和候選人說幾句話,以表明他們希望得到滿足的利益。還有一些人則只是想在這種高級社交活動中露露面。
對於有抱負的政治家來說,公共媒體是個有用的工具。候選人經常使用報紙和電視新聞作免費廣告。競選班子的人員會組織抗議活動和集會,志願者則撥打電話宣傳,候選人也會進行巡迴助選活動,以表現他們對小城鎮上的普通民眾的關注。還有一招是得到一位受歡迎的政治家的支持,借用他的政治影響力。對於想在2008年入主白宮的希拉蕊來說,前總統比爾•柯林頓(Bill Clinton)就是一筆巨大的資產。
所有這些活動和廣告都花費頗多。競選團的競選資金來得快也去得快。除了海報、徽章、傳單、廣告牌和電視廣告時段等具體項目,大部分的資金還是花在了籌集資金的活動上。機票、旅館住宿、競選總部的開銷、員工工資、餐飲服務、活動場所的租用和娛樂項目都只是競選活動費用中的一小部分。
競選捐款
談到美國競選捐款,需要區分個人捐款、政治行動委員會(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PAC)捐款和527組織(527groups)捐款。政治行動委員會指的是為了影響選舉而捐贈或者花費了超過1,000美元的私人組織。如果某個政治行動委員會是以企業或工會為基礎的,它就只能向工會成員、成員的家人、股東或者管理人員要錢。在每次選舉中,每個政治行動委員會最多只能向某個候選人捐助5,000美元,或者給某個政黨捐助15,000美元。每人每年可以最多向某個政治行動委員會捐5,000美元。政治行動委員會在電視、廣播和印刷品上所做的廣告都必須包括一個聲明,明確指出廣告的錢是誰付的。
近年來,527組織的聲望和影響力也在逐漸提高。它們和政治行動委員會很相似,但不直接為候選人的競選捐助,也不直接為該候選人工作。這一區別使得它們可以在聯邦選舉委員會的控制之外運作。您可能還記得,在2004年總統競選中,快艇老兵尋求真相組織(Swift Boat Veterans for Truth)曾對約翰•克里的軍事記錄表示質疑,這對後來的競選形勢產生了重大影響。
雖然政治行動委員會和527組織在經濟上都有著重要影響,但是競選資金的大頭還是來自美國公民的個人捐助。在2008年的換屆選舉中,根據美國政府對個人捐助的限制,在一年中對某位候選人捐款不得超過2,300美元,對政黨的捐款不得超過28,500美元。在奇數年中,因通貨膨脹的影響,捐助限額有所上調。外國公民禁止在美國對選舉做出捐助或為選舉花錢。持有綠卡的居民不視作外國公民,因此他們可以和美國公民一樣按照相同的條款進行捐款。
關於競選資金的一個很有趣的方面是,候選人為自己的競選活動捐資金額並不受限制。很有希望成為總統的有錢人羅斯•佩羅(Ross Perot)和史蒂夫•福布斯(Steve Forbes)都曾在競選中動用了大量自有財富。2008年總統大選的候選人米特•羅姆尼(Mitt Romney),一直是自己競選活動的最大捐助者,其捐款額比其他捐款人高出了許多。
美國於1971年通過《聯邦競選法(Federal Elections Campaign Act,FECA)》,禁止企業和公司性質的慈善組織為候選人捐款或者花錢。然而,通過政治行動委員會,企業可以很輕鬆地逃避這一法律。如果您感到困惑,那很正常。看起來幾乎每個現有的條例都有漏洞,競選團可以利用這些漏洞輕易規避法律。
捆綁捐助(Bundling)是另一個用於迴避聯邦選舉委員會條例的策略,它是指某人從許多捐款人那裡募集資金,然後將這筆錢一次性捐給競選活動。捆綁捐助者通常在競選團體中享有特殊地位,可以直接與候選人溝通,為自己爭取特殊利益。目前捆綁捐助是個熱門爭議話題,在關於改革的對話中頻頻被提到。
競選支出
在關於競選資金的話題中,是否應該限制競選支出可能是最有爭議的問題。支持限制支出的人認為,過度開銷會滋生腐敗,阻礙基層人才的選拔,並使候選人不得不受制於那些有錢的特殊利益團體。反對者則指出,限制競選支出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所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利,而且如果候選人能夠籌集到資金,那么他就可以花掉這些錢。《聯邦競選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規定了競選支出的上限。然而,僅僅過了幾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就在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件中推翻了這條法律。
在1976年的“伯克利訴法雷奧案(Buckey v. valeo)”中,最高法院的裁決如下:
“在各種活動中,對個人或團體在政治溝通上所花費用做出限定,必然會限制所討論的問題的數量、探究的深度以及客群的人數,從而使表達量減少。因為在今天的大眾社會中,幾乎所有溝通手段都需要花錢。”
“伯克利訴法雷奧案”的結果是,只要競選資金來自私人捐款人,候選人在支出的時候就沒有上限。美國很多州選舉和地方選舉都設有自願開支限額,結果通常是為候選人提供了一個更高水平的競技場。而聯邦政府級別的政治家在支持支出限額的規定上卻猶豫不決,因為事實上,資金越多通常意味著選舉中獲勝的可能性越大。
信息的公布在競選資金的立法中也很重要。1910年,《聯邦腐敗行為法(Federal Corrupt Practices Act)》對眾議院候選人提出了公布信息的要求。翌年,該法案的適用範圍又擴大到了參議院候選人。但直到《聯邦競選法》頒布才確立了現行的信息公布制度。現在,在一個選舉周期中,法律嚴格要求候選人查明捐助了200美元以上的個人捐款人的姓名、職業、僱主和地址。他們還必須查明捐助了競選活動的政治行動委員會,而這些政治行動委員會必須公開其財務信息。雖然“伯克利訴法雷奧案”推翻了對競選支出上限的規定,但是它還是堅持要對信息公布進行嚴格監管。
資金改革
大多數的政治學者可能都會說,美國的競選資金改革是一項不斷受挫的運動。所有為改革做出的嘗試都很少被監督執行,這為做假帳和違規操作提供了便利。不過,在每次選舉開始時,都會有很多人呼籲制定新的改革立法以及加大現行法律的執行力度。
1867年美國頒布了《美國海軍撥款法案》,從那時起,關於競選資金改革的法案、法令、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判決已有20多例。《聯邦競選法》和“伯克利訴法雷奧案”是改革道路中的一塊里程碑,直到今天仍然是現代改革嘗試的主要組成部分。
在2002年,《跨黨派競選改革法(bipartisan Campaign Reform Act,BCRA)》在美國獲得通過。由於該法案的提出者是參議員約翰•麥凱恩和羅素•法因戈爾德(Russell Feingold),因此這部法律也被命名為《麥凱恩-法因戈爾德法(McCain-Feingold Act)》。《跨黨派競選改革法》對美國聯邦競選財務的法律做出了很多修改,但主要還是包括以下兩大部分:
1.軟錢——該法案禁止一切“軟錢”捐助。
2.競選廣告——該法律規定,在聯邦大選的60天內,企業和工會禁止購買提到政治候選人姓名的廣告。
和大多數改革立法一樣,這部法律並沒有持續很久,很快它就遭到反對。最高法院裁定,只要限制開支,候選人就可以接受“軟錢”捐贈。最高法院還在2007年的6月裁定,在最後全國大選的60天內禁止播放提及候選人姓名的廣告是違憲的。只要這些廣告不是直接為某位候選人拉票或攻擊某位候選人,它們就可以播出。這項裁決對於有錢的特殊利益集團和大財團來說是一次重大勝利,而對於改革的支持者來說則是巨大打擊。
聯邦選舉委員會由3位共和黨員和3位民主黨員組成。他們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審議通過。這種結構按照黨派來說很平衡,因此常常導致在改革建議上形成黨派僵局。類似共同使命的民間組織呼籲建立一個不受黨派影響的獨立的聯邦選舉委員會機構。他們認為只有這樣,真正的改革和執法才能得以進行。
將來可能會出現更多競選資金改革要求,而這些要求將遇到來自企業、工會和特殊利益集團的阻撓。無論通過怎樣的改革立法,執法不力和法律本身的各種漏洞還是會讓美國公眾對政府要肅清聯邦大選的腐敗現象所做出的努力表示懷疑。
競選資金
在美國之外的國家,競選資金已經越來越走向政治辯論的最前線。很多國家在美國的影響下,也允許金錢影響選舉進程。因此,他們開始認真對待競選資金的管理和改革。
由於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已經實現了民主化,因此一些沒有建立過選舉機制或者對選舉沒有監管經驗的國家也都開始推行選舉制。20世紀90年代初期,在中歐和東歐的一些新興民主國家起草的憲法中並未對如何管理政黨經費和競選資金進行規定。這就將責任留給了立法機關。其中很多國家由於沒有在立法方面及早行動,導致腐敗滋生,有錢人的意願成為了立法標準。在有些國家,由於早期沒有建立對競選經費的監管,公民的生活質量受到了極大影響,因為特殊利益集團束縛了新上任的官員的手腳。此後,這些國家也開始嘗試建立規範。
所有後共產主義國家的廣播電台和電視都供候選人和政黨免費使用。他們中有94%會給予實物補貼,如免費郵寄和免費使用公共建築。80%以上的國家現在都規定信息必須公開,而且還完全或部分禁止外國捐贈。75%以上的國家直接為候選人或政黨提供公共資金。大約一半的國家對開支和捐助實施了限制。
美國競選資金的制度中,資金來自兩黨和候選人個人,這和巴西的制度很相似。然而,大多數國家通過黨派系統來管理資金,因為它們對於候選人個人的開支會有更多限制。在英格蘭,候選人的競選資金支出限額很低,而黨派在使用競選資金的時候比較自由,最近已經沒有任何限制。因此,大多數競選資金都由各黨派安排。英國首相可以在任期內隨時要求進行選舉,這就使得英國的競選周期比美國的要短,所以,競選的花費也就少一些。
在日本,財務出現赤字或者接受政府補貼的外國人和企業都不能為競選活動和黨派捐款。工會和企業只能為政黨和政黨建立的組織捐資,不允許直接捐助候選人。日本的金融法裡面很有趣的一點是,個人和組織都只能在競選期間為黨派捐款。然而,政黨可以將這些款項分發給候選人個人。日本的法律要求政治組織公布信息,對候選人則不做此要求。即使這樣,日本現在也沒有監管系統來審查財務記錄或者監督哪些人違反了這些金融法律。由於政黨可以將企業捐款撥給候選人,因而特殊利益集團也可以影響選舉結果。
在過去的15年中,墨西哥在進行公平選舉進程方面已取得很大進步。該國現有的金融制度是混合型的,公開為競選活動籌集資金,同時允許數量有限的私人捐款。選舉官員對公共資金的支出進行管理,但是缺少監管私人捐款的資源。
當提到競選資金和競選資金改革時,有一點是毫無疑問的——只要是由選舉產生公職的國家,就一定會有腐敗現象。雖然在以上每個國家,改革措施已提上日程,但它們還是會經常遇見來自經濟實力雄厚的政治家、企業和工會的阻力。即使頒布了相關政策,各國也都免不了出現監管和執法不到位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