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排他原理
competitive exclusion prin-ciple食物和其他生活要求類似的種,由於種間鬥爭的結果,兩者不能在同一場所繼續共存。即表現為生態地位相同的種不能共存,或完全的競爭者不能共存。這種觀點達爾文也有過。但第一次明確提出來的是格林尼爾(J Grinnell,1904)。後來洛特卡(A.J .Lo-TKA)和沃爾特拉(V.Volterra)將其歸納成洛特卡·沃爾特拉公式。公式表明,在上述現象中可以有兩種情況,一是其中一個種滅絕;二是兩個種處於穩定或不穩定的平衡。高斯(G.F.Gause;1932,1934)用酵母和原生動物進行了實驗,說明種間鬥爭會抑制個體數的增加,並經常使其中一方滅絕。由於以上幾個科學家都從事這項研究,所以上述原理有的稱為高斯原理;有的稱為洛特卡·沃爾特拉原理;有的稱為格林尼爾原理。為了解決這種名稱上的混亂,哈丁(G.Hardin)於1960年建議把它稱為競爭的排他原理。另外,德巴赫(P.De Bach)和薩德伯(R.A.Sudby;1963)認為,從詞義上說,不如稱為競爭的取代原理更為適宜。對競爭排他原理的實驗,多數是在單純條件下進行的,在野外只知有少數侵入種取代先居種的例子。因此,對這一原理的重要性有著各種看法。有的認為,它是近代生態學的基本原理之一;有的則認為,在自然界這種原理幾乎沒有什麼意義。對生活方式極其相似的多數種的共存進行詳細研究的結果,發現多數種之間的生息場所、食性、活動時期等有著微妙的差異是普遍的。對此,持有前一種看法的人認為這是種間鬥爭的選擇所帶來的生態地位的分化,作為顯示這種情況的間接證據,是分布地區部分重合的近緣種,在形態、行為、生理上的差異變大的所謂性狀取代現象(character displac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