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監督

立法監督是指國家立法機關依據憲法對國家行政機關所實施的監督,在實行“三權分立”憲法原則的國家中,國家權力被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分,分別由三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三者之間保持一種互相牽制,互相約束的制衡關係,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起著監督制約作用。

立法監督

立法監督的方式

立法監督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改變或撤銷政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第二,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第三,審查和批准政府的國民經濟計畫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決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四,對政府機關及其主要領導人提出質詢和詢問。 第五,視察和檢查政府工作。 第六,組織對特定問題的調查。 第七,罷免或撤銷有關人員職務。 第八,受理人民民眾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檢舉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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