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平等問題研究

立法平等問題研究

《立法平等問題研究》是2010年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粟丹。本書是《博士文庫》叢書中的一本。

內容簡介

本書綜合運用歷史分析法、文獻分析法、規範分析法、價值分析法等方法,從平等與立法平等、立法平等的理論價值、立法平等的現實意義、立法平等的實證考察和立法平等的實現幾方面,結合我國有關立法現狀,運用法理學、立法學和憲法學等法學理論來探討立法平等問題,並提出立法應突出“以人為本”的理念。

本書可供法學學習者、研究者參考使用。

作者簡介

粟丹,侗族,貴州鎮遠人,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專任教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2007年9月至2009年8月的博士後研充人員。主要研究法理學、法人類學。曾在《法學論壇》《甘肅政法學院學報》等期刊上發表論文十餘篇。代表作品有《和諧社會呼喚立法平等》《毛澤東與鄧小平的平等思想對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啟示》《歷史深處看法人類學——以法人類學與法史學之聯繫為視角》《從款約的發展看侗族法文化的變遷》。

圖書目錄

導論

一、問題的緣起

二、概念的界定

三、相關研究綜述

四、研究方法

五、本書的結構

第一章 平等與立法平等

第一節 平等概說

一、經濟學意義上的平等

二、基督教意義上的平等

三、政治哲學意義上的平等

四、法律意義上的平等

第二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確立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義與範圍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立法平等

第三節 立法平等的含義

一、立法的相關概念

二、關於立法平等的主要觀點

三、立法平等的概念

第二章 立法平等的理論價值

第一節 立法平等是平等原則在立法上的體現

一、作為法律原則的平等

二、立法平等是貫徹平等原則的首要環節

第二節 立法平等是落實平等權的立法保障

一、平等權的一般理論

二、平等權的實現有賴於立法平等

第三節 立法平等是法律正當性的內在要求

一、法律應當具有正當性

二、立法平等是法律正當性的重要基礎

第三章 立法平等的現實意義

第一節 立法平等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

一、市場經濟的本質

二、市場經濟呼喚立法平等

第二節 立法平等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

一、法治的一般理論

二、建設法治國家需要立法平等

第三節 立法平等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

一、和諧社會的本質

二、和諧社會呼喚立法平等

第四章 立法平等的實證考察:以我國立法為例

第一節 平等原則在我國立法中的體現

一、平等原則在憲法上的體現

二、平等原則在民法上的體現

三、平等原則在刑法上的體現

四、平等原則在訴訟法上的體現

五、平等原則在其他法律上的體現

第二節 有悖平等原則的若干立法

一、公司立法

二、破產立法

三、稅收立法

第三節 不平等立法的原因分析

一、傳統觀念的影響

二、意識形態的限制

三、法律移植中的文化衝突

四、立法體制的缺陷

第五章 立法平等的實現

第一節 強化平等意識

一、平等意識的現實意義

二、如何加強平等意識

第二節 轉變立法觀念

一、以往立法觀念之檢討

二、立法觀念的更新

第三節 加強立法民主

一、立法民主是協商民主的重要內容

二、立法民主的要求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後記

這本小書,是我在博士論文的基礎上修改而形成的。

黑格爾曾說:“我們熟悉的事物正因為是熟悉,所以反而是陌生的。”對立法平等的認識也是如此。最初選擇立法平等作為博士論文選題,遇到不少阻力,很多人認為該選題沒有多少研究價值,甚至是件費力不討好的事。一方面,在法理學理論中立法不平等的“通說”早已深人人心,要想對這個傳統觀念和理論提出挑戰並非易事;另一方面,作為一種價值判斷的平等,永遠難以說清,這樣的理論研究對法律實踐的貢獻不大。儘管有這么多反對的聲音,儘管自己對立法平等的認識還不夠深入,然而出於對平等問題的興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熱情,我還是選擇了立法平等問題作為我的博士論文題目。這篇論文完成之後,我不再懷疑這個選題的學術價值,也不再害怕聽到不同的聲音。並且隨著研究的深入,我發現研究立法平等問題不僅能從理論上澄清長期以來的誤解,還能從實踐中回應建設和諧社會的現實需要。可以說,這不但不是一個虛構的問題,而且是一個有極大現實意義的選題。我以為,在當代,強調國家對每個人的平等尊重和關懷,是人類社會對近代單邊技術主義的反思後對人性本身的回歸和關切。而這種關懷體現在立法上就是要平等地分配權利義務,保障每個公民的平等權得以最大限度的實現。

人的一生會有許多福報,而一篇博士論文的完成也積聚了太多人的智慧和心血。在此要深深感謝我的博士生導師朱力宇教授。朱老師從選題到寫作思路的形成,到最後論文定稿,都給予我無限的關懷和悉心的指導。

文摘

具體來說,本書所稱立法平等,是指立法應當順應平等原則的要求,對於所有類屬相同的人,都賦予平等的權利,並為他們行使權利創設平等的機會。換言之,對於類屬相同的人,法律應當一視同仁,為他們設定平等的權利、義務及責任;而不得給予不合理的差別對待,不能對任何人有任何的歧視,也不能讓任何人有任何的特權。

當然,一視同仁不等於“一刀切”,立法平等也不等於不加區別地平均分配權利及義務。柏拉圖曾說:“對一切人不加區別的平等就是不平等。”對於那些因為客觀條件的巨大差異而在事實上處於不平等狀態的人們,法律應當給予適當的區別對待,以便達到實質上的平等。因此,立法平等應當是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的統一,既要注意一般情況下的無差別對待,又要注意特殊情況下的區別對待,即做到“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由於社會在不斷地發展,人們的平等觀和平等需求也總是在不斷地變化,昨天認為是平等的立法,今天看來很可能覺得不再平等。所以,立法平等只能是一種相對的平等,而無法達到絕對的平等

三、相關研究綜述

在我國,關於立法平等問題的討論與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有著緊密聯繫,可以說是不同時期法制觀念的寫照。20世紀80年代初期,我國法學界針對法治與人治、法的階級性與社會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的繼承性等問題展開了一系列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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