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根據國家、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規劃;研究制定全市民政工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全市民政事業費的管理。
(二)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負責社會團體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擬定全市社團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對社會團體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社會團體違法為。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變更、註銷、登記、監督、管理和年檢工作;擬定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
(四)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雙擁優撫法律、法規;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審核、呈報工作;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裝警察部隊)優撫工作;負責革命烈士褒揚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五)負責軍隊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承辦退伍軍人變籍的審核申報,中途退役、兵改工的接收、安置、審批工作;組織開展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志願兵的接收安置、住房建設、服務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農村災情的核查上報,救災款物的接收、分配、發放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災民轉移安置,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負責革命老區發展資金項目審定、申報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城鄉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和特殊對象的救濟工作,指導農村扶貧扶優工作;負責慈善協會和全市救災捐助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五保對象的供養和農村敬老院建設與管理工作。
(七)負責建立實施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制度;貫徹實施國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省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微機管理系統和資料庫。
(八)負責全市基層政權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組織開展全市鄉鎮政務公開;組織全市村(居)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村民和居民自治活動,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主管全市社區建設工作。
(九)負責《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擬定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政策及規範性檔案;負責《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貫徹實施。
(十)負責《殯葬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擬定全市殯葬改革政策及規範性檔案;指導鄉(鎮)殯葬改革工作。
(十一)負責研究和擬定全市行政區域發展規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有關行政區劃工作;負責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及申報工作;負責全市市際和縣際行政區域邊界勘界。承辦市際和縣(市)、鄉(鎮)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十二)貫徹實施地名管理法規;負責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名標誌設定與管理工作。
(十三)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企事業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指導福利事業單位的服務管理工作;依法保障收養對象的合法權益;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核和業務管理。
(十四)負責全市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監督和資格認證;協助有關部門制定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保護社會福利企業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十五)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保護救助流浪兒童工作。
(十六)指導全市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負責全市電腦福利彩票投注站審核、報批與管理。
(十七)代管穆稜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工作;
2、負責機關文秘、檔案、史志、民政年鑑編寫工作;
3、調查研究和擬定全市民政工作總體計畫;
4、草擬全市民政工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
5、負責全市民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民政政策法規諮詢工作;
6、負責全市民政工作先進鄉鎮(街道)的評選工作;
7、負責局系統目標責任制管理工作;
8、承辦領導交辦的事項。
(二)優撫辦
1、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雙擁、優撫法律、法規;
2、負責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三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人員、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的身份認定、呈報工作;
3、負責對重點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
4、負責為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發放生活補助金;
5、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警察的評殘審核、呈報工作;
6、負責部隊殘疾軍人退伍移交地方的報省換證及撫恤工作;
7、負責現役軍人優待工作;
8、負責革命烈士褒揚的審核、申報工作;
9、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10、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光榮院的工作;
11、負責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三)安置辦
1、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和復員幹部安置工作;
2、承辦轉業志願兵、軍隊復員幹部的接收審批和退伍軍人變籍、中途退役、兵改工的接收安置審批;
3、制訂年度全市城鎮退伍義務兵和轉業志願兵分配計畫,並組織實施全市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
4、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志願兵的接收安置、住房建設、服務管理工作;
5、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6、擬定全市復員退伍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低保辦
1、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低保政策;
2、負責全市城鄉低保對象的統計上報工作;
3、負責城鄉低保資金的發放;
4、負責低保對象醫療救助審核審批;
5、 指導、協調社區建設和服務工作。
(五)救災救濟辦
1、研究制訂全市有關救災救濟工作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查實、核定和反映全市災情,轉移安置災民,管理撥發全市救災款、物,接收救災捐贈;
3、負責扶貧周轉金的使用管理;
4、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的臨時救濟、定期救濟;
5、建立和發展農村基層社會保障體系,開展農村救災合作保險;
6、負責全市農村扶貧扶優、農村敬老院和五保供養工作;
7、 負責全市救災通訊、信息工作。
(六)基層政權辦
1、 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
2、 組織實施有關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法規;
3、 負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落實;
4、 負責全市村委會幹部的培訓工作;
5、 負責先進鄉鎮、村委員會的表彰獎勵;
6、 指導村民自治活動和發展經濟工作;
(七)救助站
1、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2、保護救助流浪兒童工作;
3、指導全市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
4、負責全市電腦福利彩票投注站審核、報批與管理。
(八)信訪辦
1、貫徹落實有關民政信訪工作的指示、規定,並監督指導全市民政信訪工作;
2、負責接待到局來訪的民眾;
3、負責辦理民眾的來信,受理民眾投訴,向局領導提供民眾來信、來訪、來電中反映的重要信息,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4、承辦局領導批示和上級機關交辦以及本辦立案的信訪案件,負責向有關鄉(鎮)或單位交辦信訪任務和信訪案件,協調處理信訪問題,並審查和反饋處理結果。
(九)社會事務辦
1、擬定全市婚姻管理、兒童收養、殯葬管理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2、負責全市婚姻登記和管理工作;
3、負責全市兒童收養工作;
4.、負責全市社團組織和所屬社團的審核登記管理並實施監督檢查;
5、指導全市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開展殯儀服務工作;
6、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的管理指導;
7、指導婚姻和喪葬習俗的改革。
(十)區劃地名辦
1、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劃分事務和地名管理;
2、研究制訂全市有關行政區劃、邊界爭議及地名管理規範性檔案;
3、承辦市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調整事項;
4、負責全市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的審核和申報;
5、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
6、調處行政界線爭議;
7、負責全市地名檔案建設和管理;
8、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研究制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9、指導殘疾人康復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