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李明

2010年12月10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馬鞍山市公安局原局長程李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2010年6月22日,馬鞍山市公安局原局長程李明(副廳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在淮南市中級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同年12月10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公訴機關指控:1999年8月到2009年4月,程李明在擔任蕪湖市公安局局長、馬鞍山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民營企業經營者及下屬民警人民幣現金426.782197萬元、美元1.4萬元、購物卡價值10.4萬元,為他人在經營活動或職務調整方面謀取利益。

簡介

程李明,男,漢族,1951年2月出生,於1998年3月至2009年4月,先後任安徽省蕪湖市公安局局長、馬鞍山市公安局局長(副廳級)。2009年9月10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2010年12月10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馬鞍山市公安局原局長程李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追繳在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幣577.464364萬元、美元1.4萬元、購物卡價值10.4萬元及違法所得68萬元上繳國庫。

案情

2010年6月22日,馬鞍山市公安局原局長程李明(副廳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在淮南市中級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同年12月10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公訴機關指控:1999年8月到2009年4月,程李明在擔任蕪湖市公安局局長、馬鞍山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民營企業經營者及下屬民警人民幣現金426.782197萬元、美元1.4萬元、購物卡價值10.4萬元,為他人在經營活動或職務調整方面謀取利益。另外,程李明尚有折合人民幣150.68餘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公訴機關認為,程李明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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