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春蓮

程春蓮

人物簡介:程春蓮,1955年出生在鐵山一個貧困家庭,1971年,年僅16歲的她趕上黃石歌舞團在全市招藝術苗子,她因長相姣好,且能吃苦,幸運地成為黃石市歌舞團一名演員。後因受賄76.6萬元於1992年4月3日在黃石郊外刑場伏法。

基本信息

成歌舞明星

憑著對藝術的靈性和吃苦耐勞的精神,程春蓮很快在黃石歌舞團里嶄露頭角。其主演的《劉三姐》、《馬蘭花》等歌舞劇,深受市民歡迎。她為何離開歌舞團?黃石歌舞團原團長王志強介紹,當時演員的收入較低,程春蓮家裡經濟條件差,她想改變貧困的家庭現狀,而且她本人在黃石小有名氣後,看到很多人下海經商或跳槽,就心動了。憑她的資歷,1985年,她跳到美爾雅服飾公司做銷售。

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對石油仍實行計畫供應,程春蓮發現石油緊俏蘊藏著巨大商機,便疏通關係,以保證能搞到石油為條件,借調到市工業供銷總公司石油化工協作分公司。

石油大亨落網

1988年5月,程春蓮在廬山偶然認識渤海石油公司運銷處銷售科科長梁某,她後來依靠這個科長的關照,想辦法搞到一些石油計畫外的供應指標。當年6月,程春蓮親自趕到渤海石油公司找到梁某,梁某說,批石油指標要縣級以上單位出示有關證件,程春蓮返回黃石,想辦法辦好四種必要證件,再赴渤海石油公司。七月初,她便簽訂了一份汽油1000噸、液化氣50噸的契約。1988年7月,她正式調入市工業供銷總公司石油化工協作分公司,後來當了一名副科長。她搞到更多石油後,開始倒賣給浠水縣石油公司。

1989年6月,一封以“一民眾”署名的舉報信轉到黃石市檢察院,這封信舉報程春蓮受賄,信中把她受賄的事實、時間、地點和當事人都說得清清楚楚。黃石市檢察院領導研究後果斷批示:立案偵查!來自有關方面的統計,從1988年8月開始,程春蓮先後從渤海石油公司購得汽油2827.496噸,柴油2491.096噸,倒賣給浠水石油公司,從中收受巨額賄賂。經過審訊,程春蓮交出幾個存摺,存款地點分別在黃石、武漢、天津、北京,還有1萬美元,10萬日元,總計27萬元人民幣。

程春蓮一直認為自己有功,在計畫供應年代裡,能從外面搞到石油,解決黃石的油荒問題,保證工業、農業機械的正常運轉。至於將油賣到浠水,那純粹是她憑個人能力,能搞到更多的石油指標,那是別人給她的好處費。

最後檢察機關多方查證,她共受賄76.6萬元,是當時我省最大的受賄案,為全國六大經濟犯罪案件之一。1989年7月28日,湖北電視台全省新聞聯播播出了這條訊息。

判了死刑

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老法官說,如何對程春蓮定罪量刑?該院專門召集省、市法學專家研究,甚至還邀請武漢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高校的法學教授參與討論。

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葉楨說,程春蓮一案,發生在我國從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法制正在不斷恢復、建立。面對當時高發的刑事和經濟犯罪,我國採取了從嚴從重打擊犯罪的刑事政策。從程春蓮個人來說,可能是一個悲劇,但從刑法當時的適用上應當是正確的。因為法不溯及既往,是一個基本法制原則。所以,我們不能以今天的法制進步、法治昌明來評判過去的案件。我們既要看到程春蓮個人的悲劇成分,又要看到法制進程的提速,依法治國正在不斷深入人心,我國已經進入了法治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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