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餉

明朝政府對出海貿易船貨收取稅課以充兵餉的銀兩。嘉靖年間﹐北部邊防吃緊﹐屢屢增兵增餉﹐嘉靖二十九年(1550)後﹐京邊歲用多者過五百萬﹐少者亦三百餘萬。歲入不抵歲出之半﹐無以支應。因此﹐明政府開始對東南沿海各地的私人海上貿易活動﹐仿南宋開海禁增稅收之法﹐以所入餉軍。隆慶元年(1567)﹐明廷開海禁﹐在海澄縣正式設港通商﹐開徵洋稅﹐準販東西洋。萬曆初年﹐議準福建地方官奏請﹐將稅課充兵餉﹐是為稅餉。
稅餉由海防官經管﹐由其向出海貿易商船發放引票。商人領取引票時須納稅﹐稱引稅。行東西洋之船﹐每引稅銀三兩﹐行雞籠﹑淡水等地之船﹐稅銀一兩﹐後來分別增至六兩和二兩﹐引稅之外﹐徵稅項目還有“水餉”﹑“陸餉”和“加增餉”。水餉出於船商﹐以船闊狹為準。行西洋船闊一丈六尺者﹐每尺收稅銀五兩﹐一船需銀八十兩。每多一尺遞加銀五錢﹔二丈六尺以上闊船﹐每尺抽稅銀十兩﹐一船抽稅銀二百六十兩。行東洋船﹐每船照西洋船丈尺稅則﹐量抽十分之七。陸餉出於鋪商﹐以貨物多寡計值征輸﹐如胡椒每百斤抽稅銀二錢五分﹐沉香每十斤稅銀一錢六分等。加增餉主要徵收船行呂宋的商船﹐以呂宋無特產﹐回船大多是銀錢﹐故征水陸二餉外﹐每船追加銀一百五十兩﹐稱“加征”﹐萬曆十六年(1588)﹐減至一百二十兩。
這種通商辦法﹐實際是寓禁於徵﹐力圖使海上私人貿易置於封建政府的控制和支配之下。但稅餉的設立﹐也表明封建政府在某種程度上對私人海上貿易合法地位的承認﹐以及中國海上貿易的規模有了較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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