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調節的依據
稅率是納稅額與課稅對象數額之間的比例,是課稅的尺度,反映徵稅的深度。稅率是稅收制度的核心,主要解決徵收多少稅的問題。稅率的確定直接影響著某一部門或產業的發展,從稅率的巨觀調控來看,稅率調節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國家稅率總水平的確定,二是稅率形式的確定。1.稅率水平的確定。
稅率的高低,稅負的輕重,直接影響到國家經濟運行的效率,進而影響到稅收收入。如何確定一個國家的稅率水平,美國供應學派經濟學家阿瑟·拉弗提出了著名的“拉弗曲線”原理,界定最優稅率。其基本觀點是:在一定限度內,稅收收入將隨著稅率的提高而增加,因為稅源不會因稅收的增加而等比例地減少;當稅率提高超過一定限度時,繼續提高稅率,則稅收收入不但不能增加,反而會隨著稅率提高而下降。
“拉弗曲線”原理對20世紀80年代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稅收制度改革產生了巨大影響,成為推動大規模減稅政策的理論依據。
2.稅率形式的確定。
稅率形式的確定面臨的選擇主要有兩種: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比例稅率更有利於經濟效益的提高,而累進稅率更有助於收入的公平分配。因此,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的選擇在本質上是效率和公平的選擇。
一般來說,商品稅比較適合比例稅率,而所得稅比較適合累進稅率。就稅率的總體布局而言,應根據客觀經濟形勢的需要而選擇側重點。當前,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認為,為了提高社會的經濟效益,應當降低稅制的累進性。我國在處理效益和公平的問題上,提出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方針,對我國加強國民經濟巨觀調控具有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