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 人,稅務機關可以令其提供納稅保證金。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到 稅務機關進行納稅清算,逾期末清算的,以保證金抵繳稅款。
2、納稅擔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 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 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 稅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 以貴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擔保包括:由納稅人提供並 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擔保人,或者納稅人擁有的未設定抵押 權的財產。
3、納稅擔保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它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能作納稅擔保人。納 稅擔保入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填寫納稅擔保書,擔 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後方為有效。
4、稅收保全是稅務機關為了保證稅款的徵收入庫,對不 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對有逃避納 稅義務行為的納稅人所採取的行政手段,具有強制性。在稅法 規定的許可權和範圍內,按法定程式、步驟進行。國家賦予稅務 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權利,其目的是為了預防偷稅、逃稅, 保護國家稅款不受侵犯。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相當 於應納稅款的存款,包括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儲蓄存 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 物或者其他財產。
5、強制執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 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末按照規定的期限繳 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發出催繳稅款通 知書(最長期限為十五天),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采 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 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 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 行。
6、離境清稅久繳稅款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 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又不 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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