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則號的辦理方式
辦理稅則號列更正作業程式有兩種方式:
方式一:
1.向海關總署提出申請,申請變更稅則號列。
2.海關總署準許變更稅則號列。
3.海關總署將準許變更稅則號列檔案的複印件,至函申請單位。
方式二:
1.向海關總署申請“進(出)口報單證明聯”。
2.海關總署將審核完成的變更稅則號列“進(出)口報單證明聯”的複印件,至函申請單位。
稅則號的經典案例
從2004年1月1日起,DMF稅則號(二甲基甲醯胺)從原先的29241900變為29241910。2004年DMF關稅為6.5,與往年持平。在29241900的稅則號下,是包括所有無環醯胺及其衍生物以及它們的鹽,作為主要原料的二甲基甲醯胺、甲丙氨酯的鹽、久效磷、磷胺等都從原先的稅則號獨立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