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1.07—1985.08,依蘭師範學校普師專業學生
1985.08—1988.09,樺川縣二中、三中教師
1988.09—1990.12,樺川縣礦產資源局幹事、礦管股副股長
1990.12—1993.01,樺川縣經委秘書(1988.08—1991.07佳木斯市教育學院中文專業學習)
1993.01—1998.11,樺川縣政府辦秘書(1996.05副科級)
1998.11—2001.03,樺川縣四馬架鄉副鄉長(1996.03—1999.01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2001.03—2002.02,樺川縣梨豐鄉副鄉長
2002.02—2002.04,樺川縣梨豐鄉企委主任(正科級)
2002.04—2002.09,樺川縣創業鄉黨委副書記、企委主任
2002.09—2004.05,樺川縣創業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2004.05—2005.09,西藏仁布縣委常委、副縣長(援藏),樺川縣創業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2005.09—2007.05,西藏仁布縣委常委、副縣長(援藏),樺川縣副縣長
2007.05—2010.12,同江市副市長
2010.12—2011.12,同江市副市長、八岔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正處級)(2008.03—2011.01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11.12—2013.12,佳木斯市糧食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3.12—2018.04,佳木斯市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3月16日據黑龍江紀委訊息:佳木斯市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秦慶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7月9日,據黑龍江紀委訊息:經佳木斯市委批准,佳木斯市紀委監委對佳木斯市糧食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秦慶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秦慶海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搞封建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購物卡;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人事方面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調動、工程發包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秦慶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宗旨意識淡化,理想信念喪失,對黨紀國法毫無敬畏之心,政治上不堅定,燒香拜佛、求卜問仙,不信馬列信鬼神;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仍違規收受禮金、購物卡;升遷無望後,將幹部調動、工程發包等職權當作自己斂財的工具,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搞利益輸送,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頂風違紀違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議、市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秦慶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8年9月,湯原縣人民法院對佳木斯市糧食局原局長秦慶海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秦慶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秦慶海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秦慶海在擔任同江市副市長,同江市八岔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佳木斯市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期間,單獨或夥同其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經濟利益或調整職務,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471.724萬元。
湯原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秦慶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秦慶海雖有索賄從重處罰情節,但鑒於其系坦白,且返還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