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學術委員會章程

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學術委員會章程

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學術委員會章程[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我館科研水平,加強科研隊伍建設,實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科學決策,設立“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學術委員會”。第二條:學術委員會是我館學術工作管理機構。第三條:學術委員會在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機構設在研究室。第二章工作職責第四條:協助館務會審議館科研、業務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審定館科研課題的立項,審定需資助的科研項目的出版。第五條:對我館承擔的重點課題進行督導。第六條:按照評聘結合的原則,評審和推薦本館專業人員專業技術職稱。第七條:評審館科研成果獎。第八條:組織各項學術活動,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每年至少舉辦兩次學術報告會或學術研討會。第九條:促進與文博單位學術工作的資料交流與組織聯絡。第三章組織形式第十條:學術委員會由擁護黨的領導,學術上頗有造詣、具有高級職稱的科研人員和富有經驗的管理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必須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堅持原則、不循私情,嚴格遵守國家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我館有關規定。第十一條: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縮短或延長任期,須經黨委會批准。但延長或縮短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一年。第十二條:學術委員會由9人組成。第十三條: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館長擔任。第十四條: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和會議組織、會議記錄。設辦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書1名,辦公室主任由主管科研的副館長兼任,副主任由研究室主任和人事科科長兼任,秘書由研究室副主任兼任。第四章產生辦法第十五條:館長、業務副館長、具有副研(含)以上職稱的業務部門正職及省部級(含)以上實驗室主任為學術委員會候選人,通過差額選舉選出九名委員。第十六條:參加學術委員會委員選舉的人員包括館領導、全體中層及初職以上業務人員。選舉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選舉結果方能有效。第十七條: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可根據我館學術研究的實際需要,提出外聘委員名單,並提交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可增補為館學術委員會委員。第十八條: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應在60歲以下的高級職稱人員中選出。第五章權利義務第十九條:權利1.學術委員會委員在學術委員會上有發言權、表決權、投票權;2.對科研及學術活動方面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3.對學術委員會的決定有複議權;4.對學術委員會將要審議的事項有調查權、查閱有關檔案資料權;5.對學術委員會的工作有批評權和建議權;6.未具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學術委員會委員不參加申報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職稱評審。第二十條:義務1.努力完成館領導委託的有關科研及學術活動方面的任務;2.積極參與館內外的學術交流活動;3.向館領導推薦中青年優秀人才;4.秉公辦事,對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及委員們的發言保密;5.接受學術申訴,並向館領導提出處理意見。第六章議事規程第二十一條:學術委員會決議事項採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第二十二條:學術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所作決議方能有效。第二十三條:學術委員會討論議案,需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決定時,須有投票人數的半數通過方能有效。第二十四條: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商討、評議或決定有關科研業務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隨時召集舉行。每次會議前,應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出會議議程,辦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員作好討論準備,以提高會議效率。第二十五條: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的方案,學術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交全體會議審議。第二十六條:學術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如有人提出複議,需先由辦公室出面徵得半數以上委員的同意,方可召集全體會議進行複議。經複議通過的決定不得再行複議。第二十七條:學術委員會主任缺席時,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員主持會議。第二十八條:委員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時,必須向學術委員會主任請假;學術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並徵得學術委員會的同意,可指定一名研究員或副研究員為代表,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並行使委員的權利與義務。第二十九條:委員若不遵守有關保密規定,情節嚴重時,經學術委員會討論,可免去其學術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第七章附則第三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學術委員會另行議定。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黨委會審定通過後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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