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長[10]

秘書長[10]

秘書長(secretary-general)是一些政黨或政府機構中的主要行政官。其主要職能是協助所在機構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的日常工作和組織。在國際組織中,秘書長一般作為最高行政領導人,例如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北約秘書長安諾斯·福格·拉斯穆森,阿拉伯聯盟秘書長納比勒·阿拉比等。聯合國秘書長是聯合國秘書處的長官,常被看作是“世界的總管”。依照聯合國憲章,秘書長是由安理會推薦、聯合國大會指定的,是這一機構的“行政首長”,負責秘書處的工作,將其認為可能威脅國家和平和安全的任何事項提請安理會關注,並執行安理會、聯合國大會和其他主要機構託付的“其他職務”。

基本信息

概念

聯合國副秘書長沙祖康(左)、江蘇三得利集團總裁蔣中華先生(右)合影聯合國副秘書長沙祖康(左)、江蘇三得利集團總裁蔣中華先生(右)合影
秘書長(英語:Secretary-general)為政府機關、政黨或非營利社團法人(NPO)中經常設定的高階職位之一,通常為機關團體中的幕僚長,承組織首長(委員長、理事長、會長、黨主席等)之命總管行政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並可依狀況設定副秘書長以輔佐秘書長職務。類似古代的長史這一官職。若組織有秘書處、室則另有該處首長,或秘書長兼任。秘書長一職的名稱,可能隨著各地的民情而有不同的稱呼。立法院等民意機關內的黨團則稱為書記長,各級法院則稱為書記官長,民營組織亦可能稱總幹事。在日本和韓國,則將秘書長稱為“幹事長”,總書記稱為“書記長”,多設於政黨和政府機構之中。另有一些例外,例:聯合國秘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務院秘書長領導國務院辦公廳工作,以及中華民國的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各國的州、省政府秘書長,實際上均為該組織的“行政首長”,並非幕僚職務。至於主任秘書這職務在中華民國的部會等單位、鄉鎮等行政區,及各級學校常稱主任秘書,其官位類似古代的主簿之類的官職,是為首席的秘書,並不一定有行政權力,與秘書長實質上有所不同。聯合國秘書長一職最早來源於美國總統羅斯福的“國際事務調停者”的構想,但在《聯合國憲章》中,聯合國秘書長被定義為該組織的“行政首長”(《聯合國憲章》第十五章,第九十七條)。儘管這一描述顯得聯合國秘書長的職能更加有限,然而事實上,聯合國秘書長在全球事務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仍然不容忽視。

職責

聯合國秘書長既是外交官又是代言人,既是公務員又是首席執行官,作為聯合國理想的象徵,秘書長為全世界人們,尤其是窮人和弱勢人群仗義執言。
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秘書長是聯合國的“首席行政長官”,他履行行政長官的職務,以及安理會、聯合國大會、經濟社會理事會和其他聯合國組織“所託付之其他職務”。憲章還規定秘書長有權力“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這些綱領性的原則即明確規定了本職位的權力,又給予其極大的採取行動的自由。如果秘書長不關心成員國的利益,他就不稱職。但是他必須要維護聯合國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權威,一言一行都要從和平的角度出發,為此甚至可以不惜經常得罪上述成員國。

秘書長要參加聯合國各機構的會議,同世界領袖、政府官員和其他人員舉行會談,奔赴世界各地,使成員國的人們能清楚的了解聯合國日程上值得國際關注的眾多事情。每年,秘書長都要作聯合國工作報告,評價聯合國的工作,指出以後的工作重點。聯合國秘書長同時又是行政協調委員會的主席。該委員會由聯合國基金會、署及其他專門部門組成,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在聯合國體系面臨的全部重要事宜和管理事務上謀求進一步的協調與合作。

聯合國秘書長的最重要作用之一就是發揮他的“積極職能”,本著獨立、公正、誠信的原則,公開或私下裡採取措施,防止國際爭端的產生、激化和傳播。
每任秘書長在其任期中間都會根據當時的時代形勢確定自己的工作重點。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秘書長經安理會推薦由聯合國大會任命。

產生

聯合國秘書長的產生遵循這樣的過程:首先在現任秘書長卸任前各參選國首先向世界各國通報推薦人,然後根據通報名單,在經過由五個常任理事國在內的聯合國安理會討論,並獲同意的情況下,然後提交到聯合國大會,由聯合國所有成員國共同投票,獲票最多的人,當選下一屆聯合國秘書長。

還有一條約定俗成的規定,即秘書長人選每十年各大洲輪換一次,可以連選連任。以往的秘書長人選,基本遵循這樣的流程,2007年的秘書長換屆,此舉受到挑戰,按常規下屆秘書長應由亞洲人擔任,然而以美國為首的一些國家卻提出了新的主張。但最終未能如願,韓國人潘基文因其在朝核問題六方會談中的出色表現順利當選。

聯合國歷任

潘基文潘基文
賴伊(挪威,1946.2--1953.4)
哈馬舍爾德(瑞典,1953.4--1961.9)
吳丹(緬甸,1961.11--1971.12)
瓦爾德海姆(奧地利,1972.1--1981.12)
德奎利亞爾(秘魯,1982.1--1991.12)
加利(埃及,1992.1--1997.1)
安南(加納,1997.1--2006.12)
潘基文(韓國,2007.1--)

機構

國務院

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現任秘書長是楊晶(國務委員兼任)。

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 國家機構第六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第六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現任秘書長是王晨(副委員長兼任)。

政治協商會議

全國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長。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組成,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國委員會設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進行工作。現任秘書長是張慶黎(副主席兼任)。

政法委員會

中央政法委機關在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中央政法委的日常工作,秘書長主持中央政法委機關的工作。現任秘書長是汪永清(委員兼任)。

實例

2015年3月5日,駐尼日大使石虎會見尼外交部秘書長阿巴尼,雙方就進一步深化中尼互利友好合作等問題交換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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