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工作“十二五”專項規劃

為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對於科技創新的激勵和保障作用,全面提高科技創新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2012年2月20日,科學技術部以國科發政〔2012〕120號印發《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工作“十二五”專項規劃》。該《規劃》分形勢和需求,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措施,保障措施4部分。

科學技術部通知

科學技術部關於印發《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工作“十二五”專項規劃》的通知
國科發政〔2012〕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科技司(局):
為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對於科技創新的激勵和保障作用,全面提高科技創新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工作“十二五”專項規劃》,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屬檔案: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工作“十二五”專項規劃
科學技術部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工作“十二五”專項規劃

為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對於科技創新的激勵和保障作用,全面提高科技創新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制定本規劃。

一、形勢和需求

智慧財產權制度是激勵科技創新、保護髮明創造、促進科技成果擴散的一項重要制度。隨著經濟科技全球化深入發展,智慧財產權制度逐步成為提高科技創新水平、保護科技創新成果、謀求市場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智慧財產權成為國際科技、經濟競爭的焦點。科技創新是智慧財產權的重要來源,在科技創新中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大幅提高我國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數量和質量,是科技創新和科技管理的重要任務。
“十一五”時期,《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科技規劃綱要》)、《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對落實智慧財產權戰略進行了全面部署,科技創新中智慧財產權工作深入推進。智慧財產權對科技創新的導向作用日益顯現,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智慧財產權意識和管理能力大幅度提高,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國家科技計畫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專利申請和授權數量快速增長,在若干重點領域掌握了一批重要的智慧財產權。2006-2010年,我國發明專利申請量年均增長24.4%,發明專利授權量年均增長33.5%。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發明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大幅提升。技術交易日趨活躍,在全國技術市場登記的技術契約交易額連年增長,2010年達到3906億元。
但是,總體上看,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對科技創新的激勵和促進作用仍有待進一步發揮,自主智慧財產權水平和擁有量尚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有利於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的政策措施尚不完善,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結合不夠緊密,創新主體在科技創新中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能力不強,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智慧財產權機制不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人才缺乏,支撐科技創新的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建設滯後。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階段。發揮科技創新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支撐引領作用,迫切要求在科技工作中全面落實智慧財產權戰略,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提高智慧財產權創造能力,在若干關鍵技術領域獲得一批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促進智慧財產權擴散和運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和權利保障。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科技規劃綱要》和《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的要求,圍繞“十二五”科技發展的重點任務,按照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方針,以提高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能力為目標,以提升創新主體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能力為重點,以強化科技重大專項和科技計畫項目智慧財產權管理為抓手,以營造有利於科技創新的智慧財產權環境為保障,充分利用智慧財產權制度提高科技創新水平,獲取一批對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發明創造,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創新型國家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十二五”時期加強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1.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保護相結合。在科技管理中強化智慧財產權意識和管理措施,把智慧財產權戰略落實到科技工作的各方面和科技創新的全過程,大幅提高科技創新主體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能力,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對科技創新的激勵和保障作用。
2.智慧財產權創造與運用相結合。加大對科技創新成果的保護力度,鼓勵獲取更多智慧財產權,大力推動智慧財產權轉移與運用,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
3.發揮創新主體能動作用與政府引導相結合。在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的基礎上,政府通過規範市場秩序、完善政策環境、提供公共服務,引導創新主體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激發創新主體創造和運用智慧財產權的主動性。
4.全面推進與分類實施相結合。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強化智慧財產權管理,根據不同類型創新主體和創新活動的特點,分類制定和落實智慧財產權管理措施。

(三)發展目標

“十二五”期間,科技創新中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得到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大幅提升,自主智慧財產權擁有量和科技創新水平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顯著增強。
——有利於科技創新的智慧財產權政策進一步完善。科技工作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政策逐步健全,智慧財產權在科技創新中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明顯增強。
——智慧財產權創造能力大幅提升。在若干重點領域獲得一批具有原創性的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3.3件,對外專利申請量大幅度增加,國家科技計畫發明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翻一番,擁有一批優良植物新品種、高水平計算機軟體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掌握一批關鍵技術秘密。
——智慧財產權運用效果顯著增強。有利於智慧財產權運用的機制初步形成,到“十二五”末期,在全國技術市場登記的技術契約交易總額達到8000億元,一批重要智慧財產權在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升級改造中得到有效運用。
——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水平大幅提高。科技重大專項和科技計畫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進一步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措施落實到專項和計畫管理的各個環節,創新主體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能力大幅提高,智慧財產權管理有機融入科技工作的各方面和科技創新活動的全過程。
——支撐自主創新的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基本形成。在科技發展重點領域培育一批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培養一支專業化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服務人才隊伍,建設一批面向科技發展重點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平台,形成科技創新與智慧財產權服務有效結合的機制。

三、重點任務和措施

(一)加強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建設

完善和落實智慧財產權政策,在科技管理的各個方面和科技創新的各個環節強化智慧財產權導向,為推動科技創新提供有力的智慧財產權政策和制度保障。
1.完善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法規政策體系。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規劃綱要》、《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及相關配套檔案中與科技創新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措施,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加強政策實施情況評估。
2.完善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的政策法規。充分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等政策,激勵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研究制定職務發明條例、技術轉移條例等法規。完善與落實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成果轉化激勵政策,落實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員和為成果轉化作出貢獻人員的獎勵措施。完善和落實技術轉移所得稅優惠政策和股權激勵政策,制定國家科技計畫項目智慧財產權信息管理和對外轉讓審批管理辦法。
3.結合科技發展新形勢,不斷完善相關智慧財產權政策。研究科技發展帶來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的新問題,關注科技創新和產業化面臨的智慧財產權新挑戰,並及時提出應對策略和政策措施。加強科技政策與智慧財產權政策的協調銜接,在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同時,保障公眾依法合理使用創新成果和信息的權利,促進創新成果合理分享。

(二)加強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建設

建立和完善科技行政管理中的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強化各級科技行政部門、科技計畫和重大專項組織單位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建設。指導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等創新主體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
1.全面落實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國家科技計畫智慧財產權管理措施。完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國家科技計畫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落實項目管理部門、項目(課題)承擔(組織)單位等各類參與主體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明確具體責任機構和人員。各計畫專家(諮詢)委員會和各專項專家組中要吸納智慧財產權專家參與,委託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對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國家科技計畫提供全過程跟蹤服務。建立健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國家科技計畫智慧財產權信息登記、統計與評估制度。
2.引導創新主體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通過開展培訓、試點示範等方式,引導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等創新主體建立與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制度,健全智慧財產權組織機構,建立智慧財產權專業管理隊伍,制定與自身發展相適應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形成從研究開發到產業化和產品銷售全過程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3.加強國際科技合作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完善國際科技合作中智慧財產權管理措施,在國際科技合作協定中明確合作項目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和利益分配機制,加強參與國際大科學工程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
4.加強地方科技創新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各級地方科技管理部門要圍繞地方科技創新的發展戰略和目標,開展智慧財產權戰略分析,制定相應的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制定與完善地方科技計畫項目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建立科技計畫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體系,落實科技計畫項目智慧財產權管理措施。

(三)促進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創造和保護

加大對重點領域智慧財產權創造活動的扶持力度,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前沿技術領域產生一批對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發明創造。探索各類創新主體、不同類型創新活動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策略,提高把創新成果轉變為智慧財產權的能力。
1.提高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國家科技計畫智慧財產權創造和保護能力。完善各類科技評價指標體系中的智慧財產權指標,將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權、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的獲取和套用轉化作為套用類技術開發活動的重要評價指標。圍繞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科技計畫重點領域和地方特色產業開展專利態勢分析,制定符合領域特點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和工作方案。進一步加大科技計畫對智慧財產權創造活動的支持,對有望取得智慧財產權和成為國家、國際標準的研發任務,加大支持力度。
2.提高各類創新主體的的智慧財產權創造和保護能力。推動企業成為智慧財產權創造的主體,引導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分析,合理確定研發路線和市場策略。在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中,探索開展合作研究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模式,鼓勵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開展以智慧財產權獲取和共享為目標的產學研合作。充分發揮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在智慧財產權創造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在重點產業和重點領域取得一批具有原創性、基礎性的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
3.完善和探索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不同創新模式的智慧財產權政策和策略。支持和指導創新主體針對不同的創新模式制定相應的智慧財產權策略,充分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保護創新成果。

(四)推進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體系建設

落實和完善促進科技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運用的政策,完善智慧財產權投融資體系,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建立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體系。
1.推動財政性資金資助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的轉化運用。建立健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國家科技計畫項目成果報告制度與信息發布制度,落實項目智慧財產權推廣和指定許可制度。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國家科技計畫重點領域構建專利池,建立智慧財產權共享機制。加強對項目智慧財產權保護與轉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將項目智慧財產權保護情況與轉移轉化成效納入立項評審及驗收指標體系。加強科研院所、高等學校技術轉移機構建設,有條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要建立專門技術轉移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技術轉移工作。
2.完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充分發揮技術市場作用,創新技術交易服務形式,構建智慧財產權交易平台。鼓勵區域技術轉移中心、技術交易所、資產評估公司等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發展,強化其智慧財產權服務內涵,提高服務能力。
3.完善智慧財產權投融資體系。充分利用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財政資金,探索建立多方參與的財政性資金資助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運營基金,促進科研院所、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的轉移與運用。進一步推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工作,促進科技、智慧財產權與金融資源的有效結合,推動一批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通過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推動完善質押貸款、創業投資、資本市場等多層次的智慧財產權融資體系。

(五)加強對科技創新的智慧財產權服務

根據科技創新和科技管理的特點,引導各類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諮詢和服務,建立健全面向科技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體系。
1.加強知識產信息服務。在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中,通過新建或整合現有智慧財產權專題資料庫,建設面向科技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平台,完善平台開放共享機制。圍繞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科技計畫、重點產業和重大技術領域等,開展專利分析和預警工作,為科技管理和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支撐和服務。加強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在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科技信息機構中培育一批專業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機構,培育專業化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分析和預警人才隊伍。加強智慧財產權統計、分析、檢索工具和方法的開發套用,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能力。
2.提高各類科技園區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智慧財產權服務能力。強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等各類科技園區和技術市場、技術轉移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智慧財產權服務內容,將智慧財產權服務融入創新創業服務之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等各類科技園區成立知識產權援助基金,為區內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援助服務。
3.建立健全面向科技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體系。通過完善政策、加強培訓等方式,促進智慧財產權專業服務機構發展,引導和鼓勵其為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管理諮詢、價值評估、專利代理、法律援助、培訓等服務。充分發揮各類智慧財產權維權服務機構、法律援助機構等的作用,為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與法律諮詢、糾紛調解與處理、專利信息分析與預警、重點行業智慧財產權競爭與布局調查等服務。

(六)加強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宣傳與培訓

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培訓工作機制和培訓體系,實施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培訓工程,營造有利於科技創新的智慧財產權文化氛圍。
1.健全智慧財產權培訓體系。面向各類創新主體、科技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導、多方參與的智慧財產權培訓體系。針對各類創新主體和科技管理人員的需求,組織編寫符合科技創新和科技管理特點的智慧財產權培訓系列教材。加強科技界與智慧財產權界的聯繫與溝通,形成一批了解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特點和需求的智慧財產權師資隊伍。
2.實施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培訓工程。制訂和實施年度智慧財產權培訓計畫,針對科技行政管理幹部、科技計畫和重大專項項目承擔單位、創新型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等各類主體的不同需求,分層次開展智慧財產權培訓,培養一批既懂科技創新、又懂智慧財產權的專業人才。積極拓展培訓渠道,進一步加強與國際組織和國外智慧財產權機構的合作。
3.加強自主創新的智慧財產權文化建設。充分利用“科技活動周”、“智慧財產權宣傳周”等渠道,在科技界和全社會廣泛開展智慧財產權知識宣傳普及,使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深入人心,努力營造尊重知識、尊重創新的智慧財產權文化氛圍。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規劃實施的組織保障

統籌協調科技創新中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各級科技行政部門、重大專項和科技計畫組織單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要把智慧財產權管理擺在科技管理的突出位置,把智慧財產權工作作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強科技行政部門和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的合作,協同推進智慧財產權戰略各項任務。發揮行業協會、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在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大經費保障力度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國家科技計畫要按照經費管理規定安排專門經費,為智慧財產權工作提供充分保障。鼓勵和引導各類創新主體、科技服務機構加大智慧財產權工作經費投入。探索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和運行的多種經費投入機制。在各類科技管理和培訓經費中安排專門經費,開展智慧財產權專業培訓。

(三)完善監督評估程式

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力量或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專項規劃任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建立規劃實施的年度監測評估和動態調整機制,保證規劃的有效實施。

(四)加強相關規劃實施的有效銜接

根據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國家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的總體部署,加強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工作規劃與行業科技規劃、各專項科技規劃、區域和地方科技規劃等的有效銜接,強化相關政策措施的配套,保證規劃任務的協調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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