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

現代意義上的私募基金起源於20世紀40年代的美國,之後在歐洲和亞洲一些國家逐漸流行起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會採取以下三種組織形式:

(一) 公司制:

以公司形式進行註冊登記,公司不設經營團隊,而整體委託給管理公司專業運營。公司新私募基金的大部分決策權掌握在投資人組成董事會手中,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其優勢是治理結構較為清晰,缺陷是雙重納稅,即以公司名義繳納各種經營稅費並以個人名義繳納所得稅。

(二) 契約型:

本質上是一種信託安排,又稱信託型私募基金,一般有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機構和投資者(受益人)三方通過信託投資契約建立。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作為信托契約中規定的受益人,對基金運營及重要投資決策通常不具有發言權,投資者的組成的是持有人大會而非股東大會,對投資決策沒有太大的影響力,其優勢是可以避免雙重納稅,信息透明度較高,缺點是運作程式較為複雜。

(三) 有限合夥制:

它以特殊的規則促使投資者和基金管理者的價值取向實現統一,實現激勵相容,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前兩種類型基金存在的道德風險,並降低投資者在投資失敗後需要承受的損失。在這種架構下,基金有管理投資等各項決策權,同時也對其管理的基金進行一定比例的投資,通常占總認繳資本的1%—5%,一旦出現損失,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彌補損失缺口;其盈利來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費和相應的分紅,其享受的平均收益率為20%以上;而基金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擔出資義務,不承擔管理責任,只負以其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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