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建設局

​職能調整

(一)將測繪管理的職能交給市國土資源局。
(二)將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處罰權交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行使。
(三)將城市規劃管理職能交給市規劃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和福州市的有關城市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檢查督促實施。
(二)指導全市建設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和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三)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會同人民防空辦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四)指導全市城市建設和城市供水節水、燃氣、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工作;指導和管理城市管線工程建設;指導和管理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
(五)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行業規範、規程、標準設計。負責工程建設造價的指導和管理。
(六)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規劃、勘察設計諮詢、工程監理、工程施工和安裝、室內外裝修、工程質量監督與檢測、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等企事業單位資質核准與管理;負責建築行業生產與套用的企事業單位資質核准與管理。
(七)指導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建設市場行為;負責全市勘察設計諮詢、建築施工、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監理的行業管理;指導全市有形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管理全市工程建設監理工作;指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工作;管理建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負責制定全市建設系統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九)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十)指導和規範全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工作的指導和管理住宅建設,組織住宅小區建設試點。
(十一)負責房地產交易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行為,管理城市房屋拆遷、房屋產權登記發證、物業管理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公房管理、指導和管理房屋面積測定工作。
(十二)制定全市建設系統各類人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負責全市土建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組織工作;負責建設行業的各類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資格、從業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負責建設職業技術崗位培訓鑑定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對外聯絡、建設新聞宣傳工作。2、負責起草局重要文稿。3、負責局重要會議的組織與協調。4、負責管理機要、檔案、保密、督查、信訪及機關財務、物資、房產等工作。5、指導和管理全市建設項目檔案工作。6、協同有關部門搞好有關人事工作。7、組織制訂全市建設事業體制改革工作要點和中長期規劃。8、會同有關科室指導行業的體制改革。9、組織對建設體制改革、行政執法、行政複議案件中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10、負責對企業兼併、改制的指導以及國有資產的出讓、轉讓和變更的審查。11、參與指導和組織實施現代企業制度試點、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試點等工作。12、負責局頒發的規範性檔案審查、發布、報備、清理、彙編工作。指導和管理建設、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訴訟。13、指導建設系統普法和法制建設工作。
(二)建築業管理科
1、指導和規範全市建築市場,管理有形建築市場。2、組織協調建築企業開展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工作。3、負責工程報建工作。4、負責業主發包資格管理。5、負責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製品、室內外裝飾裝修、招標代理、建築金屬結構、建築幕牆、設備安裝、工程造價諮詢和建設監理等單位資質管理。6、負責房屋建築、裝飾裝修、勘察設計、監理和市政基礎設施及工程招投標管理工作。7、制定全市工程建設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具休工作;對建設工程造價編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有爭議的工程造價進行調解或審定。8、組織制訂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投資估算指標、建設用地指標。9、負責管理全市工程建設人工材料、機械、設備預算價格工作。10、負責全市工程施工許可工作。11、綜合管理工程質量與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12、負責全市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資質的管理。13、負責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的業績考核。14、編制和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畫及組織編制技術引進規劃和計畫。15、負責化學建材、智慧型化系統工程、建築節能、建設“五新”技術的市場準入的管理工作和基建材料供應單位的資格管理。16、負責建設科技服務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17、參與全市城市建設的大中型項目、市重點項目和重要紀念性建築的初步設計審查、概算調整與修編的審定工作。18、指導新、改、擴建工程的抗震、設防及抗震加固工作。
(三)城市建設科
1、管理市政設施(道路、橋樑、排水、污水處理、路燈)。2、負責市政建設項目的計畫安排、立項、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審查、施工監控、質量管理、竣工驗收、移交等工作。3、負責市政設施建設的經濟政策(包含籌資、有償使用、轉讓)的制定並組織實施。4、負責編制全市城市市政設施建設維護資金計畫,安排市集中的市政工程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對城市建設各項費稅的徵收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5、負責全市市政工程建設維護和管理。6、負責市政大、中型項目的計畫制定、養護工作的檢查監督工作。7、負責城市中、小型市政建設的統一協調和技術指導工作。8、負責制定並實施公用事業產業政策,推進公用事業行業技術進步。9、管理全市公用事業(供水、供熱、燃氣、公共客運交通),指導城市園林綠化工作。10、負責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11、指導規範公用事業體制改革以及市政公用設施有償使用的改革,理順市政公用行業的價格體系。12、負責審查公用事業的經營權、專營權的出讓、轉讓以及城市供水、燃氣、公共運輸企業的工作。13、負責城市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14、指導檢查市政公用事業各視窗單位的規範化服務。
(四)房地產開發管理科
1、負責研究、草擬全市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關政策法規的實施細則並指導、監督實施。2、組織編制房地產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3、指導和規範全市房地產市場。4、負責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和資質初審及商品房預售工作。5、組織開展市場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協調開發單位與綜合部門的關係。6、指導、協調、服務建設企業“外引內聯”及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項目等涉外事項。7、指導管理住宅建設,組織住宅小區建設試點工作。8、負責管理房地產交易工作。9、負責城市房地產房屋拆遷、房屋產權登記發證、物業管理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10、負責公房管理、指導和管理房屋面積測定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派駐監察室,按照《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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