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審計局

2、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 4、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 4、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

職能調整

(一)轉變的職能
不再承擔管理社會審計的職能。
(二)新增的職能
1、組織開展、指導協調對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審計監督社會保障資金和環境保護資金。

主要職責

(一)參與制定審計、財經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
(二)向市政府報告和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管理制度、巨觀調控的建議。
(三)指導、監督全市內部審計工作;檢查、監督全市社會審計中介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四)根據市政府和福州市審計局的工作重點和要求,確定全市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審計項目計畫。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直接對本級審計管轄範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3、與市財政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市級各部門(含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下同)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
4、市直各部門和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預算外財政資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情況。
5、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市屬國有企業、市政府管理的經濟實體和市直各部門管理的財務獨立經濟實體的盈虧真實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進行的審計事項。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全市性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向市政府提交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的報告。
(八)組織實施對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九)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中央、省屬、福州市屬單位和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審計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融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十)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
(十一)負責審計幹部教育和專業培訓;組織開展審計科研工作;受理審計舉報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法規審理綜合科
1、組織協調對本局和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2、指導監督全市內部審計工作。
3、覆核局機關各業務科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4、組織協調局機關審計事項的審理工作。
5、受理審計應訴。
6、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
7、擬定審計業務工作考核辦法並組織考核。
8、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有關檔案及審計機關行政管理制度的起草。
9、負責宣傳、信息、新聞發布和機關文電處理、保密、檔案管理、行政後勤保衛等事務。
10、管理審計事業經費。
11、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老幹部服務等工作。
12、負責審計系統教育培訓工作。
13、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管理、協調、監督審計項目計畫的落實。
14、對全市審計成果進行統計、綜合及分析、通報。15、進行審計業務工作調研,提出綜合性分析報告。16、草擬、修改全局性、綜合性審計業務公文。
17、協調局各業務科間的審計業務問題。
18、負責審計工作制度的草擬及修改和報批。
19、協助局黨支部和局領導做好黨的建設和監察工作。
(二)財政金融審計科
1、審計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市地稅局稅收征管情況、市國庫辦理市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的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的預算外財政資金收支以及地方財稅徵收管理情況。
2、審計政府基金的使用情況。
3、對市級財政、地稅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4、審計地方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5、受上級審計機關委託,對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本市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
6、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
7、負責對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8、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9、負責對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金融機構等單位內部審計監督、指導工作。
(三)行政事業審計科
1、負責對市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科學、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
3、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4、負責對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科學、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單位內部審計監督、指導工作。
(四)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1、負責對市級農業、林業、水利、水產、環保等主管部門及其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和對企業領導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負責審計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團管理的農村水利、扶貧開發、資源環保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3、審計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管理的農村水利水產、扶貧開發、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4、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
5、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6、負責對農業、水利、水產、環保等主管部門及其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監督、指導工作。
(五)經貿社保審計科
1、負責對市級工業、交通、國內貿易、對外貿易經濟、旅遊、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及其直屬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對領導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對國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
3、負責對市屬國有企業、市政府管理的經濟實體、城市公用企業、外經外貿企業、市級外債和市直各部門管理的財務單列經濟實體的盈虧真實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審計以及對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4、組織實施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並提供審計公證報告。
5、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6、負責審計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7、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
8、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9、負責對工業、交通、國內貿易、對外貿易經濟、旅遊、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及所屬單位和城市公用企業內部審計的監督、指導工作。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1、負責對市計畫、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管、人防、城管執法等部門及其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對領導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對市級房地產行業、建材行業、施工企業、城市公用事業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及企業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3、負責對國家投資的市級所有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
4、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
5、組織和實施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和審計調查。
6、負責對市計畫、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管、人防、城管執法等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監督、指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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