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經2017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17年12月29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號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于偉國

2017年12月29日

辦法全文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消費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行一品一碼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生產(含種植養殖、加工)、流通(含銷售、貯存、運輸)以及餐飲服務等環節實施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前款所稱一品一碼,指同一品種批次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按照規定的追溯編碼規則,賦予唯一的識別追溯碼。

第三條 以下類別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施一品一碼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以下稱追溯食品):

(一)糧食及其製品;

(二)畜產品及其製品;

(三)禽產品及其製品;

(四)蔬菜;

(五)水果;

(六)水產品;

(七)豆製品;

(八)乳品;

(九)食用油;

(十)食鹽;

(十一)經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類別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追溯食品的具體類別品種及其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時間,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海洋與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本省建立統一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匯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追溯系統信息,通過編碼識別、身份信息比對等技術手段和驗證管理實現追溯食品和生產經營者等信息的共享。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健全追溯管理協調機制,落實屬地監督管理責任制,並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海洋與漁業、糧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督促和檢查生產經營者實施一品一碼源頭賦碼和追溯記錄管理。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組織推進、綜合協調,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牽頭建設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

(二)預包裝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信息追溯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推廣套用,並做好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對接和數據推送;

(三)對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環節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等環節的生產經營者落實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責任,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健全並落實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源頭環節準出制度,確保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時賦有追溯碼,統一產地準出憑證格式;

(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初級加工、牲畜屠宰環節信息追溯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推廣套用,並做好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對接和數據推送;

(三)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初級加工和牲畜屠宰等環節的生產經營者落實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責任,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健全並落實食用水產品源頭環節準出制度,確保食用水產品產地準出時賦有追溯碼,統一產地準出憑證格式;

(二)食用水產品養殖環節信息追溯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推廣套用,並做好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對接和數據推送;

(三)對食用水產品養殖、初級加工等環節的生產經營者落實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責任,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糧食信息追溯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推廣套用,並做好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對接和數據推送;

(二)對原糧收購、儲存、運輸、政策性糧食加工和原糧、政策性糧食銷售環節的生產經營者落實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責任,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第十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承擔下列職責:

(一)根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負責提供轄區進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相關追溯信息;

(二)做好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對接和數據推送。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下,根據需要組織制定食品安全追溯碼規則、追溯數據傳輸格式與接口規範等地方標準。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發改、財政、商務、林業、經信、工商、衛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第十三條 下列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上傳準確、規範、完整的電子化信息:

(一)食品生產企業;

(二)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生產企業:包括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種植養殖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牲畜屠宰廠(場);

(三)原糧、政策性糧食經營企業;

(四)食品批發經營者:包括食品進口商、食品批發銷售者和兼營食品批發業務的貯存、運輸服務企業;

(五)特定食品零售經營者:包括大型食品零售企業、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銷售企業;

(六)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餐館、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機關及企事業單位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

前款第六項規定實施信息上傳的餐館、機關及企事業單位食堂的範圍和實施時間,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確定。

第十四條 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落實進貨索證索票查驗與保存責任,建立電子記錄台賬,如實採集記錄追溯食品生產、銷售、貯存、運輸、召回、處置等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信息,實現追溯食品來源可溯、去向可查,強化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與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採集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地址、聯繫方式、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資質證明材料信息,建立生產經營者電子檔案。

前款規定信息發生變動的,相關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變動之日起24小時內,更新上傳電子檔案的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 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實施源頭賦碼管理:

(一)食品生產企業在產品出廠前賦予追溯碼;

(二)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生產企業在產品上市前賦予追溯碼;

(三)原糧、政策性糧食經營企業在糧食出庫前賦予追溯碼;

(四)食品進口商或批發經營者對境外、省外產品在本省上市前賦予追溯碼。

追溯碼可以印刷或貼上在產品包裝、容器或附隨標籤標識上,追溯碼記載信息應當與貨物相符合。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上傳下列信息:

(一)採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品牌、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二)出廠銷售食品的追溯碼、名稱、品牌、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第十八條 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種植養殖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牲畜屠宰廠(場)應當按照規定上傳下列信息: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品牌、來源、用法、用量和藥品的使用、停用日期;

(二)收穫、屠宰或捕撈的日期;

(三)上市銷售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的追溯碼、名稱、品牌、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四)上市銷售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的準出合格證、動物檢疫等信息。

第十九條 原糧、政策性糧食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上傳原糧、政策性糧食追溯碼、糧食品種、數量、生產地、進貨日期、銷售(出庫)日期、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條 食品批發經營者、特定食品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上傳下列信息:

(一)食品的追溯碼、名稱、品牌、規格、數量、進貨日期、銷售日期,以及供貨者和購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二)食品的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保質期;

(三)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的準出合格證、動物檢疫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餐館、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機關及企事業單位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等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上傳下列信息:

(一)採購的食品的追溯碼、名稱、品牌、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保質期、數量、進貨日期或配送日期,以及供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二)直接從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採購的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的準出合格證、動物檢疫等信息。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還應當上傳訂餐者、配送門店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名稱、數量、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如實記錄網路訂餐的訂單信息、送餐人員基本信息,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

第二十三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追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實施進貨查驗和記錄,並上傳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食品生產、交付後的24小時內,按照規定上傳相關信息。

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授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相應信息系統直接提取信息。

第二十五條 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上傳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上傳虛假信息。

生產經營者上傳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相關有效電子憑證,可以作為已經履行同一批次追溯食品進貨查驗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隨貨提供銷售票據或電子記錄卡,做到貨票(卡)相符、票(卡)賬一致。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接追溯管理系統、上傳信息提供指導、培訓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定激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信息追溯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海洋與漁業、糧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障本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可靠運行,確保生產經營者可以通過開放的數據接口安全、便捷、批量上傳追溯信息,並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實時共享數據資源。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食品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並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對接。

鼓勵和支持有關機構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作為評價要求,納入質量管理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等認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在管理工作中採信第三方認證結果。

第三十條 消費者有權向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或通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終端查詢設備(工具)了解追溯食品的來源與質量安全信息。

消費者發現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的追溯食品不可溯源的,可以通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或其他食品安全投訴渠道,進行投訴舉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處理,並將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海洋與漁業、糧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監督管理計畫,通過隨機抽查、全鏈條核查、數據分析等方式,加強對生產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責任的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納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電子台賬,及時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依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查處。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規定賦碼並銷售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上傳虛假信息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提供銷售票據或電子記錄卡,貨票(卡)不符或票(卡)賬不一致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海洋與漁業、糧食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未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職責的;

(二)未履行有關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或平台建設、運行維護和推廣套用職責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核實處理投訴舉報,或未將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的。

第三十四條 食品添加劑、集中消毒的餐具飲具參照本辦法規定實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其他食品相關產品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根據本辦法暫未實行一品一碼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其他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三十六條 大型食品零售企業,是指實際營業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零售企業。

原糧、政策性糧食經營企業,是指從事原糧收購、儲存、運輸、政策性糧食加工和原糧、政策性糧食銷售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背景目的

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食品安全戰略,讓人民吃得放心”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要求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也作了相應的規定,並授權省政府就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進行立法。

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共三十七條,主要規定了:追溯方式(一品一碼信息追溯);追溯食品範圍;追溯平台建設;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範圍;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具體義務與要求;政策激勵與引導;社會監督與行政監督;法律責任等。

追溯方式

《辦法》第二條規定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行“一品一碼”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一品一碼”是指同一品種批次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按照規定的追溯編碼規則,賦予唯一的識別追溯碼。此外,第三十五條規定暫未納入“一品一碼”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保證食品可追溯。

追溯食品範圍

《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明確了追溯食品的範圍,分別是糧食及其製品、畜產品及其製品、禽產品及其製品、蔬菜、水果、水產品、豆製品、乳品、食用油、食鹽以及經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類別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第二款設立了根據實際推進擴展的程式規範,規定信息化追溯的食品類別品種和實施時間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批准公布。同時,第三十四條規定食品添加劑、集中消毒的餐具飲具參照本辦法實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其他食品相關產品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追溯平台建設

《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對全省統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和相應的信息追溯管理系統建設和數據接入、推送等作出規定,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建立統一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省農業廳等部門建立相應的信息追溯管理系統並接入信息追溯管理平台。

主管部門職責

各級政府對食品安全負總責,尤其是涉及跨部門職責和市場主體義務的重要事項,需要各級政府牽頭組織部署和推進實施落實。為此,《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職責,第二款概括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海洋與漁業、糧食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職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分別對省食品藥品監管、農業、海洋漁業、糧食、出入境檢驗檢疫、質監等部門的職責作出具體規定,第十二條還對省發改、財政、商務、林業、經信、工商、衛計等部門的職責作出概括規定。

追溯範圍要求

《辦法》從食品安全信息上傳主體、上傳內容、上傳要求等多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明確了上傳電子化食品安全信息的主體。第十三條明確了食品生產企業、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生產企業、原糧政策性糧食經營企業、食品批發經營者、特定食品零售經營者和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等六大類信息化追溯義務的主體。二是明確了食品安全信息上傳的內容。從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分別對食品生產企業、食用農產品、水產品企業、糧食經營企業、批發經營者、特定零售經營者、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統一配送生產經營企業的上傳信息具體內容作出了規定。三是明確了上傳信息的要求。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分別對上傳信息的時間、建立電子檔案、源頭賦碼、保證真實性有效性以及規範憑證管理等要求作了明確規定。  

監督責任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落實,《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監督和行政監督兩方面的內容與要求。針對《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已經作原則規定而《辦法》中細化規定的違法情形,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轉致適用《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法律責任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三、四款針對《辦法》規定的違法情形設定相應的行政處罰。為了督促各有關部門切實履職盡責,第三十三條規定了針對行政部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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