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為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規範信息的收集、報送、分析、通報和發布工作,確保信息發布的及時、客觀、科學和準確,保護消費者利益,引導正確消費,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八部門頒發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決定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政辦〔2007〕120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規範信息的收集、報送、分析、通報和發布工作,確保信息發布的及時、客觀、科學和準確,保護消費者利益,引導正確消費,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八部門頒發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決定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政府各有關部門在食品及其原料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市場流通、餐飲消費和進出口等環節監督管理過程中形成或獲得的涉及人體健康的信息,具體包括食品安全總體趨勢信息、監測評估信息、監督檢查信息、工作措施信息、安全事件信息以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是指本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報送、通報、發布等工作。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應遵循科學的原則,保證信息的準確、及時、客觀和公正。
第四條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維護社會穩定,維護人民民眾的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指導下,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具體組織實施。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收集、匯總、分析、整理、傳遞和綜合發布全省食品安全信息。
省級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相關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通報和發布工作。
設區市、縣(市、區)政府及同級有關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報送、分析、通報和發布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及報送

第六條 食品安全信息的範圍:
(一)食品安全總體趨勢信息。能夠對全省或本地區食品安全總體趨勢進行分析預測、預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日常監測信息。主要是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日常監測獲得的反映本地、本系統食品安全現狀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監管政策措施、規劃部署、標準、監督檢查、檢測檢驗、綜合評價、專項整治、宣傳培訓、工作動態等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品安全質量問題舉報投訴、重大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及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產許可、衛生許可、營業執照、認證和信用等信息;
(六)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本部門、本行業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工作,並將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及時報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八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將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時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設區市、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其指定部門應及時將轄區內食品安全信息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內容、時限和程式進行報送。
食品行業協會及其他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企事業單位應主動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供相應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各設區市、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確定一名信息聯絡員,負責本部門、本地區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通報和報送工作。

第三章 信息通報和發布

第十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分析整理後的信息按規定以內部簡報、信息專報等形式報送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國家有關部門,並通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和有關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對與本省食品安全工作關係重大的信息,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及時建議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分析情況、研討對策。
第十一條 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部門應加強在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監管信息的相互溝通和協調,並將涉及到食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環節的有關監管信息及時通報質監、工商、衛生、出入境檢驗疫等部門;質監、工商、衛生部門應加強在食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環節監管信息的相互溝通和協調,有關證照發放、吊銷、註銷和查處無證照經營等情況應按規定發布或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涉及到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監管信息的應及時通報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部門;公安、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將食品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出入境食品、農產品風險預警等重要信息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將綜合匯總的食品安全重要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信息由各級政府及同級有關監管部門發布。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發布食品安全綜合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關信息。
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發布有關初級農產品農藥、獸藥、漁藥殘留等檢測信息,定期發布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質監、工商、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聯合發布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發布進出口食品質量安全信息。
第十三條 質監、工商、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聯合開展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信息,由四部門聯合發布;其中一個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獨立開展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信息發布前應通報其他三個部門,三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可以發布。
第十四條 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包括來源、分析評價依據、結論等基本內容,其中發布食品監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還應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品批號以及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具體項目等內容。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形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一般通過政府入口網站、主要新聞媒體對外發布。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與協作,及時準確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向外發布的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必須是經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得出的真實結論。
第十六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安全信息溝通、協調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協調機制。有關部門應在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將擬發布的內容通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信息涉及相關部門的,發布單位應在信息發布前與相關部門溝通,徵求意見,相關部門應及時研究並予以反饋。
對涉及多部門交叉管理、重複或內容矛盾的信息,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協調一致後,由相關部門聯合發布。對於發布內容難以協調一致的信息,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建議,有關部門應暫不發布。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實行“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信息發布單位對發布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突發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外食品安全信息,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發布。

第四章 信息系統建設

第十九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系統建設,運用數字福建政務網,構建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間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實現各監管部門食品安全信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庫。
第二十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在網際網路上建立面向社會的福建食品安全信息入口網站,依法向社會公眾提供可公開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一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的科學管理和信息隊伍建設。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切實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區、本部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部門應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應通報而未通報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
(二)瞞報、漏報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報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三)報送、通報或發布的信息嚴重失實的;
(四)違規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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