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負責監測分析工業、內貿運行態勢,並發布相關信息;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內貿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問題;建立並組織實施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運行調度機制和經濟運行應急調度機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重點支農產品、重要工業品、重要生產原材料等的調控方案;牽頭協調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建立工業企業服務機制。 (三)負責組織實施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負責提出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方向;按規定負責管理工商領域企業投資項目;擬訂並組織實施工商領域企業投資項目利用政府資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辦法;指導、協調我省工業企業與央屬企業合作;指導、協調閩台產業對接有關工作;擬訂產業集群建設發展意見和政策措施,按規定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全省工業產業園區建設。 (九)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承擔指導協調企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有關工作;指導和推動產學研聯合,組織實施重大產業示範工程;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協調工業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3號)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福建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閩委〔2009〕27號),設立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加掛“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福建省鄉鎮企業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福建省國防動員委員會支前辦公室”牌子),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信息化局合署辦公,正廳級。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工商領域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省有關工業、內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工業、內貿方面的規劃、計畫、導向目錄等政策措施,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布局;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現代物流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參與擬訂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負責監測分析工業、內貿運行態勢,並發布相關信息;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內貿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問題;建立並組織實施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運行調度機制和經濟運行應急調度機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重點支農產品、重要工業品、重要生產原材料等的調控方案;牽頭協調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建立工業企業服務機制。
(三)負責組織實施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負責提出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方向;按規定負責管理工商領域企業投資項目;擬訂並組織實施工商領域企業投資項目利用政府資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辦法;指導、協調我省工業企業與央屬企業合作;指導、協調閩台產業對接有關工作;擬訂產業集群建設發展意見和政策措施,按規定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全省工業產業園區建設。
(四)負責能源行業管理;負責監測分析能源運行情況並發布能源信息;銜接能源生產和供需平衡,協調解決能源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培育和監管能源市場;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負責煤炭等能源產品的應急保障工作;負責全省電網運行與調度管理;依法負責全省發電企業併網運行條件審查。
(五)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指導資源綜合開發和合理利用。
(六)負責原材料工業、裝備工業、消費品工業、國防科技工業(不含軍工電子產品)及民爆器材等行業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和品牌工作;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按規定負責鹽業行政管理;依法歸口負責農藥、民爆等工業產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依法管理稀土資源綜合開發和合理利用。
(七)負責研究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負責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負責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承擔有關商貿服務業和典當業、融資租賃業的行業管理;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應急管理機制;負責組織實施主要消費品、應急商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負責全省城市副食品生產基地建設和生豬儲備管理工作;負責畜禽屠宰、酒類流通、成品油流通的監督管理;負責牽頭協調全省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指導和服務中小企業;牽頭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和融資擔保體系;負責指導、推動創業投資業發展;引導和支持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指導推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負責指導和服務全省鄉鎮企業的有關工作;依法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九)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承擔指導協調企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有關工作;指導和推動產學研聯合,組織實施重大產業示範工程;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協調工業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工作。
(十)組織開展省際、區際間的區域性橫向經濟技術協作活動;指導協調省際、省內、區域、企業的經濟技術協作;聯繫外省政府駐閩辦事機構;承擔省政府有關對口支援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支前工作,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支前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二)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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