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湖北商會

福建省湖北商會

福建省湖北商會是在閩鄂兩省政府的支持下,是由湖北在閩企業自願結成、經建省民政廳同註冊登記批准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商會於二00八年十一月八日在福州正式成立,是聯結企業與政府的橋樑,是促進閩鄂兩地交流合作的紐帶,是展示新楚商整體形象的視窗,是服務企業發展的平台,是所有湖北籍在閩企業的家。

簡介

2008年4月1日福建省工商聯合會正式批准成立福建省湖北商會,2008年6月18日福建省民政廳同意籌備成立福建省湖北商會的正式批覆。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不斷深入,各地間的交流與合作越來越頻繁,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7年底,至少有10萬湖北人在福建境內經商和創業,其中註冊資金50萬元以上的湖北籍企業就有近千家,總註冊資本數十億元,年銷售額超過百億元,其中產銷額億元以上的至少有10個,行業涉及電子科技,建築建材,房地產,餐飲娛樂,醫療保健,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法律諮詢,交通物流等多種行業和領域。

成立後的福建省湖北商會,將秉承章程及辦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熱誠服務廣大會員和在閩楚商,並利用商會這一平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積極發揮“新楚商之家、信息平台、維權機構、政企橋樑”的功能,為繁榮海峽西岸做出努力。

總則

商會理念:凝聚湖北商業界精英,整合在閩湖北商人的資源,維護湖北商人合法權益,提升湖北商人形象,構築商政聯繫溝通的平台,謀求企業共同發展,促進鄂閩經濟繁榮。

商會宗旨:宣傳和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調民企和政府、民企之間的關係,互通信息、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聯誼鄉音感情、搭建服務平台、推動信息交流、促進共同發展,為構建健康、和諧的社會、促進鄂閩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主要任務:整合各方資源,為湖北在閩企業服務,使全體會員在商會平台上達成“資源共享,相互幫助,互通有無,協作發展”的願望,努力為會員提高素質、協調關係、排憂解難、開拓市場、促進協作、維護權益,為湖北和福建海峽兩地經濟建設做貢獻。

近期目標

(1)調查分析並掌握鄂閩企業類型及基本情況,為所有會員提供一個 信息、資金、技術、管理等交流的平台。

(2)積極開展人才培訓,舉辦技術講座、研討會、交流會、對接會,組織會員有針對的對優秀企業或項目進行考察和學習,為所有會員提供一個自我學習、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的場所。

(3)定期舉辦有助於企業提高自身含金量的專業論壇,開展諮詢服務、技術服務和會員有關的其他服務,邀請國內知名專家和成功企業家舉辦創業的初期、中期和成熟期的運營規則,為所有會員提供詳細可行動執行方案、物色科學合理的管理團隊以及企業各階段危機的處理方案。

商會新聞:及時地提供政府部門的相關政策、重要信息及商界的一些市場動態、行情等,方便會員做出有利決策。

楚商文化

(1)楚商網:楚商網立足福建省商會,放眼全國楚商,以傳承楚商智慧、發揚楚商精神、寫真楚商故事、凝聚楚商力量、打造楚商品牌為宗旨,面向國內國外網民、提供及時、準確、權威的商貿財經資訊、楚商信息,力求成為向全球華人展示楚商風采的平台。

(2)楚商風采:楚商風采將為您展示80年代初至今,荊楚大地上一批又一批背負創業夢想,頭頂“九頭鳥”美譽的年輕人如何在浩渺商海中激流勇進,實現抱負,從而成為一代驕人的心路歷程。

(3)荊楚文化:荊楚文化會講述文化大省鮮為人知的另一面“荊楚文化”十大內涵、古巴楚文化、屈原的“宗國情節”、楚人十大禁忌等。讓您了解楚文化而更了解楚人。

招商引資

商會將向會員企業及其他商業界人士提供眾多有投資價值的項目建設,讓湖北得天獨厚的地理優勢、豐富資源得到開發並轉化為一筆筆財富,每個項目都會提供出詳細的評估方案(亦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建設內容、投資估算、效益預測、項目合作方式等,商會目前可提供四個市的招商項目:石首市招商項目、 恩施市招商項目、 老河口招商項目、 麻城市招商項目,他們主要涉及農產品加工、茶葉種植、工業園建設、餐飲業、旅遊資源開發等領域。

商會章程

福建省湖北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福建省湖北商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英文譯名: 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FUJIAN

英文縮寫:FJHB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在閩湖北籍人士出資或參與出資設立的各類工商企業 及在閩湖北籍企業家、職業經理人、高層商務人士、經營管理者,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強化鄂閩交流、增進兩省合作,為構建和諧社會和鄂閩經濟發展做貢獻,誠信為本、服務至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聯誼鄉音感情、搭建服務平台、推動信息交流、促進共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 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 福建省福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促進會員依法經營;

(二) 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合法權利,協助會員協調與社會的關係;

(三) 團結聯絡會員,推動福建與湖北經濟、技術、貿易聯合與協作;

(四) 組織會員進行交流、互訪、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強化會員橫向聯繫,加強信息溝通,鼓勵資源共享,促進會員科學持續發展;

(五) 協助政府或企業開展會展和招商引資活動;

(六) 為會員聯絡提供科技、經濟、法律、會計、審計、稅務代理、評估、管理、融資等信息諮詢服務;

(七) 開展會員及鄉親聯誼活動;

(八) 為鄂閩兩地經貿交流及人員往來提供後勤支持及力所能及的接待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符合本會性質。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團體會員提交本企業經營狀況及相關證照,個人會員提交本人簡歷及有關證書;

(三) 申請入會須有兩名會員推薦介紹;

(四) 由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五) 由理事會頒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 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承擔並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 , 提供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拒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惡意詆毀本會形象或損害本會聲譽,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公開譴責並予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 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 決定終止事宜;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召開一次,須有 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1/2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高級顧問和顧問;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1/2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監事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駛第十八條除(二)、(四)款外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可採用現場會議、遠程通訊、信函等方式,決議須經2/3以上會長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綜合素質高;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四) 身體健康、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熱心本會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會監事長、副監事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會監事長、副監事長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

(三)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五)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對理事會工作實施監督,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會由監事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 監督經費的收支情況;

(三) 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四) 列席理事會會議;

(五) 擬定監事會工作報告,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六) 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原則。在會議上,監事有權充分表達意見和建議,有權對擬表決決議提出贊成、棄權、反對等意見。一旦形成決議,各監事應共同遵照執行。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監事長是監事會的負責人,全面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並執行監事會授予的其他監督職權。監事會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推選,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及理財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經到會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在 30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以及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全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告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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