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福建商會

湖北省福建商會於2007年10月經湖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主管單位湖北省工商聯。她的成立,標誌著在鄂全體福建籍商人終於有了自己的“娘家”,為促進湖北、福建兩地經貿往來架立起了溝通的橋樑。

簡介

湖北省福建商會於2007年10月經湖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主管單位湖北省工商聯。她的成立,標誌著在鄂全體福建籍商人終於有了自己的“娘家”,為促進湖北、福建兩地經貿往來架立起了溝通的橋樑。現任會長陳涵霖為湖北省人大代表、湖北省工商聯副主席、湖北恒隆企業集團董事局主席;執行會長林坤云為武漢市政協委員、武漢市福清商會會長、湖北華坤投資集團董事長。

宗旨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調民企與政府、民企之間關係,起到紐帶與橋樑的作用,溝通信息、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為構建健康、和諧的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福建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HuBei Prorinlial 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縮 寫:HBFJ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福建省的投資者在湖北省依法註冊登記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在湖北省其他私營企業投資或其他相關的福建籍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調民企與政府、民企之間關係,起到紐帶與橋樑的作用,溝通信息、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為構建健康、和諧的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武漢市沿河大道1號沿江一號A座11層。郵編:43003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中央和鄂閩兩省的有關方針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及其他在鄂的閩籍工商界人士的合理要求和願望,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廣泛聯絡和團結在鄂的閩籍工商界人士,促進福建與湖北的經濟貿易聯合協作。
(三)組織會員進行學習、參觀、考察、培訓等活動,做好商會的文化建設,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和商機,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四)協助政府和企業開展各種經貿洽談,招商引資活動;
(五)組織會員積極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
(六)承辦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交辦的工作;
(七)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可以開展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分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為在湖北省依法註冊登記的福建籍人士投資的私營企業及其派出的代表人士或個體工商戶。會員級別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會員。
湖北省各市(州)、市(縣、區)的閩籍商會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後,其會員自動成為本會的企業會員(雙重會籍)。
(二)團體會員為湖北省各市(州)、市(縣、區)的閩籍商會。
(三)個人會員為:在閩商企業中合夥投資的福建籍人士、在湖北省其他私營企業投資或工作的福建籍人士。
(四)下列人員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歷屆湖北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中的福建籍人士、與工商界業務有聯繫的在鄂經濟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中的福建籍人士。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利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一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年度繳納會費人民幣6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年度繳納會費人民幣2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年度繳納會費人民幣1萬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年度繳納會費人民幣1千元。
(五)理事單位年度繳納會費人民幣4百元。
(六)會員單位年度繳納會費人民幣2百元。
(七)個人會員中的企業家按其在本會中的任職繳納會費。
(八)個人會員中的就業者,按本人自願繳納或不繳納會費。
(九)被邀請的個人會員不繳納會費。
(十)湖北省各市(州)、市(縣、區)的閩籍商會成為本會團體會員的,常務副會長單位年度繳納會費人民幣4千元,副會長單位年度繳納會費人民幣2千元;該團體會員單位推舉到本會任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的,按其在本會的任職繳納會費;該團體會員中的會員自動成為本會會員的,無須單個繳納會費。
(十)福建各地在鄂的智力(科技)支鄉協會成為本會團體會員的,不繳納會費。
(十一)會員企業派出職業經理在本會任職的,其會費數額由會長會議決定。
(十二)會員自願超額繳納會費的或自願捐助的,不受規定的限制。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退會必須向會員部遞交《退會報告》,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常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會長會的成員是: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秘書長、副監事長列席會長會。
第二十四條 會長會須有2/3以上的有關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長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長會應有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人員審閱、簽名。會議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造成不良後果或損失的,參與決議的會議成員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成員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會長會成員在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會議的,視為自動辭職,由會長會議作出決定後,以檔案形式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從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人選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商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執行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本會的常務工作。負責各類會議的決議、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的情況日常檢查和督辦,受會長的委託、代表會長行使制定的職權。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由監事長提名,交監事長會議通過,報會長會議備案。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或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 監督和檢查本會的財務管理。
(三) 向會長會議、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 監事長是常務會長會議和會長會議成員,副監事長列席會長會議。
第三十七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的任期為每屆五年。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八條 各行業分會按各自行業的特點自主開展活動。年度工作總結報本會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商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元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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