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海域勘界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福建省海河劃界成果和海河分界線界樁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政文〔2007〕1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勘定省縣兩級海域行政區域界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12號)精神,省海域勘界領導小組按照國家海洋局《縣際間海域勘界技術導則》和《海域勘界技術規程》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從2003年開始,組織開展了全省98條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以上的入海河流的海河分界線的劃定工作。在沿海各級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至目前已完成89條入海河流的海河分界線的劃定工作。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海域勘界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海河劃界成果並設立界樁。現將《福建省海河劃界成果》、《福建省海河分界線界樁管理辦法》批轉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福建省海河分界線界樁管理辦法
(福建省海域勘界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七年一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統一規範海河分界線界樁的測繪、製作、埋設與管理,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法規、規章和檔案的要求,參照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的有關技術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界樁的製作
第二條 界樁的種類和質料。
海河分界線的界樁由界碑和底座組成。界碑由花崗岩或大理石等堅硬石料鑿制而成,為雙面型;底座可在現場由鋼筋混凝土澆灌而成,要求界碑底部露出四根不短於15厘米長的鋼筋,水泥號325號以上,以保證界碑和底座結合一體。
第三條 界碑的規格。
界碑碑體高、長、寬規格為93厘米、35厘米、15厘米;底座高、長、寬規格為20厘米、80厘米、45厘米。(詳見附屬檔案1)
界碑由省海域勘界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廠家按相關要求統一鑿制。界碑在鑿制時,碑體埋入地部分不做精細加工,可留得粗大些,以便於埋設時現場澆鑄底座,與底座凝為一體。
第四條 界碑的書寫。
界碑的兩個寬面,自上而下書寫:江河的名稱、海河分界點、界樁號簡碼(取界樁編號後四個代碼)、福建省人民政府、2007年(文字、數字及字型、大小見附屬檔案1)。字的筆畫劃線不淺於0.5厘米,並塗以紅漆。
第五條 界樁的編號及界線代號。
界樁點編號由江河所在市、縣(區)的行政區劃代碼簡碼、按順序編排的江河阿拉伯數字、江河界樁點的英文序碼統一編排組成。界線代號由江河界樁點編號合成。
例如:惠安縣的行政區劃代碼簡碼為21,假設五菱溪在全省江河數的阿拉伯數字編碼為036,該條江河有兩個界樁點英文代碼A、B,那么五菱溪A號界點界樁的編號為21036A,B號界點界樁的編號為21036B;五菱溪海河界線的代號為21036AB。
第三章 界樁的豎立
第六條 界樁的埋設和位置的選定。
界樁應準確埋設在選定的位置上。界樁的埋設位置一般應選在便於運輸而又比較顯眼的地方。當對埋設位置的精度要求較高時,可採用安置穩固的投影架或通過選定點位拉十字線的方法,確定界樁的位置。
埋設界樁前,應先將坑底(坑底土層鬆軟時應填砂石)搗固、夯實,然後再現場澆灌底座並將界碑灌鑄一體。界樁埋設深度為0.5米,其中界碑0.3米,底座0.2米。
第七條 界樁豎立的組織實施。
界樁的豎立由省海域勘界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沿海各相關市、縣(區)海域勘界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四章 界樁的測量與登記
第八條 界樁點位置的測量。
界樁點坐標要求實測,採用全球定位系統測定點位,執行《GPS測量規範》,精度應以滿足在回放時能保證與周圍地物相關位置相符為原則。
平面坐標系統採用1954年北京坐標系。
第九條 界樁的登記。
界樁埋設之後,應及時測量有關數據,並按要求填寫界樁登記表(界樁登記表見附屬檔案2)。
界樁登記表的內容主要包括:江河名稱、界線代碼、立樁日期、界樁編號、類型、材質、界樁點坐標、所在地、界樁位置略圖、備註、測繪單位負責人簽字等。
界樁位置略圖比例尺一般為1∶10000,在實地參照大比例地形圖用鉛筆繪製,室內著墨整飾。
第五章 界樁的驗收
第十條 界樁驗收工作由省海域勘界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按本管理辦法及相關要求進行驗收。
第六章 界樁的管理與維護
第十一條 界樁的管理由實施豎立界樁的市、縣(區)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設區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檢查界樁和界線標誌物,並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動、損毀界樁,破壞海河分界線特徵。因開發建設等需要移動界樁位置的,建設單位應事先向界樁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批准後方可實施;遇有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不能事先申請的,事後應及時向界樁管理部門報告並備案。確因開發建設等需要改變界線現狀的,應事先向界樁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逐級上報省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對擅自移動、損毀界樁的事件,有關部門要嚴肅查處,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福建省海域勘界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界碑樣式圖(略)
2.海河分界線界樁登記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