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航運輸延伸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民航運輸延伸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民航運輸服務收費行為,促進民航運輸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依法從事民航運輸延伸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航延伸服務收費是指民航運輸企業在其主業範圍以外,根據旅客或貨主的要求,為旅客或貨主提供相關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民航延伸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對旅客或貨主選擇性小、機場具有一定壟斷性的民航延伸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對旅客或貨主選擇性大的民航延伸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民航延伸服務收費在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允許下浮,不得上浮。
第五條 民航延伸服務收費的管理許可權: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民航延伸服務收費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除國家管理以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所有民航延伸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各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機場停車場收費標準;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民用機場專線班車線路票價。價費標準應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各民用機場對本辦法規定以外新增的收費項目,應報省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管理許可權或制定收費標準後執行。
第七條 民用機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民航延伸服務收費按照合理成本、合理利潤的原則核定,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和自願有償“的原則,依法經營,不得強制服務和收費。
第八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機場貨物運輸過程的延伸服務收費項目為貨站處理費、貨物裝卸費和出港貨物冷凍保管費等。
(一)貨站處理費
貨站處理費是指機場貨站對出港和進港貨物進行分檢處理所收取的服務費用統稱。其收費標準按照出港貨物、進港貨物、轉港貨物分別國內空運和國際空運,按每公斤重量收取。
(二)貨物裝卸費
貨物裝卸費是指機場貨站為貨主或貨物代理公司的貨物進行堆放、裝卸、搬運、貼標籤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其收費標準不分進港和出港,按照一般貨物、違禁品貨物分別核定每公斤收費標準。
(三)出港貨物冷凍保管費
出港貨物冷凍保管費是指機場貨站為貨主或貨物代理公司需冷藏的貨物提供冷藏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收費標準按每公斤重量收取。
第九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機場旅客運輸過程的延伸服務收費項目為行李打包費、行李暫存費、行李搬運服務費、貴賓室服務費、臨時乘機證明服務費、機場安全控制區通行證服務費等。
(一)行李打包費
行李打包費是指機場應旅客要求,對不符合民航規定的行李、貨物進行改裝、打包或加固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其收費標準根據不同的箱、包規格按件收取。
(二)行李暫存費
行李暫存費是指機場候車室提供場所為旅客寄存保管行李所收取的費用。收費標準根據不同的箱、包規格按每件、天收取。
(三)行李搬運服務費
行李搬運服務費是指機場工作人員接受旅客委託,為旅客提供行李搬運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收費標準按次收取。旅客自行使用手推車的不得收費。
(四)貴賓室服務費
貴賓室服務費是指為進入貴賓室休息的非頭等艙旅客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貴賓室服務收費按每人次收取。服務內容包括:提供溫控服務、免費供應茶水、收看電視、閱覽報刊雜誌等。團體及超出本辦法規定服務內容的貴賓室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頭等艙旅客進入貴賓室休息,機場提供上述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五)臨時乘機證明服務費
臨時乘機證明服務費是指機場公安部門為方便丟失或忘記攜帶身份證、機票填寫錯誤以及滿16周歲未辦理身份證的旅客乘機,製作並提供臨時身份證明或出具證明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收費標準按每人次收取。製作臨時身份證明服務內容包括:照像、傳真、製作證件等;出具證明服務內容包括:照像、製作證明等。
(六)機場安全控制區通行證服務費
機場安全控制區通行證服務費是指機場安全防範部門為方便機場相關協作部門的人員和車輛出入機場安全控制區提供證件所收取的費用。機場安全控制區通行證服務費分為臨時和長期兩類,收費標準分別按每人次和每車次收取。服務內容包括照像、過塑、製作證件等。
第十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延伸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另行下達。
第十一條 省內各機場開展延伸服務收費應實行明碼標價,亮證收費,並向旅客和貨主公布收費標準檔案,在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稅務票據,自覺接受價格、審計、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民航機場凡違反本辦法開展延伸服務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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