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於印發《福建省政銀企會商電子信息平台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閩經貿運行〔2006〕377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經貿委(經委、經發局、經濟局),各有關金融機構:
為確保福建省政銀企會商電子信息平台平穩、安全、高效運行,省經貿委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共同制訂了《福建省政銀企會商電子信息平台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政銀企會商電子信息平台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福建省政銀企會商電子信息平台(以下簡稱政銀企信息平台)的平穩建設和安全高效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政銀企信息平台是由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貿委)、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依託國際網際網路共同搭建,福建省內各金融機構參與建設和信息發布,向全省工商企業提供無償服務的網路平台。政銀企信息平台有利於實現政銀企信息實時溝通交流,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為促進經濟發展和實現銀企共贏創造條件。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建立和使用政銀企信息平台的機構與企業。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省經貿委與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成立政銀企信息平台建設與協調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省經貿委、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及相關金融機構、銀行業協會組成,共同負責推進政銀企信息平台的建設和協調參與機構的信息發布工作。
第五條 省經貿委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政銀企信息平台建設和日常管理、技術支持總體工作。
(二)負責組織發布全省經貿政策、產業與行業等相關信息。
(三)負責指導全省經貿系統推動企業參與銀企互動。
第六條 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的主要職責:
(一)推動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政銀企信息平台建設的各項工作。
(二)負責組織發布金融政策信息,與省銀行業協會共同指導、推動各金融機構的信息發布與銀企互動,並協調信用評級等中介機構的信息發布工作。
第三章 欄目設定、信息發布與管理
第七條 政銀企信息平台欄目由省經貿委與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共同設定。省經貿委、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及各參與機構等提供屬於公開的信息。現階段,政銀企信息平台主要欄目設定分為政務服務、金融服務、企業服務、項目推介、政銀企互動、會員服務6個模組。
(一)政務服務模組。包括政府機構、經濟動態、產業政策、金融政策4個欄目,其中政府機構、經濟動態、產業政策3個欄目由省經貿委負責,金融政策欄目由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負責。
1、政府機構:介紹相關政府機關、網站友情連結。
2、經濟動態:發布最新國內、省內經濟動態、經濟熱點有關信息。
3、產業政策:發布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行業發展規劃、發展導向。
4、金融政策:發布金融法律法規、貨幣政策和各項信貸管理措施以及金融運行情況有關信息。
(二)金融服務模組。包括金融機構、金融新品種、擔保機構、典當行4個欄目,其中金融機構、金融新品種欄目信息由各金融機構負責提供,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負責指導;擔保機構、典當行欄目信息由省經貿委負責提供。
1、金融機構:各金融機構可通過該板塊介紹金融機構服務內容、服務條款、業務品種、業務流程、貸款發放條件、信貸政策與信貸投向調整變化有關情況。
2、金融新品種:由各金融機構按照各自有權監管部門對金融新產品市場準入管理的要求,為企業提供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融資新品種介紹。
3、擔保機構:由省經貿委發布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名單、擔保條款或提供擔保機構的連結。
4、典當行:由省經貿委發布典當機構、業務品種、典當須知、相關法規等情況。
(三)企業服務模組。包括企業之窗、企業推介、警示信息、企業信用資訊4個欄目。其中企業之窗由企業提供業務信息,企業推介由省經貿委及各設區市經貿委(經委、經發局、貿發局)負責提供;警示信息、企業信用資訊由各金融機構、評信機構負責提供,由省經貿委、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銀行業協會負責指導。
1、企業之窗:企業可通過該欄目介紹企業簡況、生產經營情況、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發展思路有關情況。
2、企業推介:由省經貿委及各設區市經貿委(經委、經發局、貿發局)發布優秀企業、重點企業、高新企業、知名企業名錄有關信息。
3、警示信息:根據欄目需要,在發布單位認真審核、依法公布、責任自擔的基礎上,實時發布重大商業糾紛、企業不良行為記錄的黑名單。
4、企業信用資訊:根據欄目需要,由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認定並組織有資質的機構發布有關企業資信情況。
(四)資金需求項目推介模組。由省經貿委負責,並組織各設區市經貿委(經委、經發局、貿發局)向金融機構發布福建省重點項目情況及其所需資金有關信息。
(五)政銀企互動模組。包括政銀互動、銀企互動2個欄目。銀企互動下又設網上洽談、網上銀行2個子欄目。
1、政銀互動:藉助政務網實現省經貿委、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與各金融機構間網上信息交換。
2、銀企互動:
(1)網上洽談:企業向有關金融機構發布項目情況及資金需求信息。
(2)網上銀行:連結至各銀行的網上銀行服務主頁,為企業提供各種金融服務信息。
(六)會員服務模組。所有申請加入的會員並持有CA證書的機構與企業,可通過CA證書,查詢、瀏覽各自許可權中的信息。
第八條 省經貿委應當與各參與機構保持密切聯繫,根據信息平台設定模組的變動,及時提出所需信息的類別和特點。凡政銀企信息平台所需的信息,各參與機構應大力支持、無償提供。
第九條 政銀企信息平台各參與機構要指定信息員負責實時更新維護相關信息。任何參與機構不得發布與本單位或資金需求無關的信息,不得發布不正當競爭和有損他人利益的信息。發布的信息應做到文字精練,內容真實、全面、準確,確保信息的權威性。
第四章 網路安全與管理
第十條 為保證信息安全與保密工作,政銀企信息平台中所有信息發布維護人員必須持有CA證書,並通過CA證書登錄,維護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省經貿委應當制定政銀企信息平台安全應急處置預案,確保在出現突發情況時,網站能夠在短時間內恢復,不丟失數據。同時做好網站系統的管理(包括用戶管理、許可權設定、系統和數據的備份及恢復,對系統運行的日誌進行備份等),網站軟、硬體平台的配置、定期檢查與維護,系統防毒反黑等工作,保障網路系統和信息的安全。
第十二條 省經貿委對企業資金需求信息應當採取保密措施,除按企業要求向有關金融機構提供外,不得向其他方公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政銀企信息平台實行信息發布維護責任制,即誰發布誰負責,必須對所發布信息的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各參與機構信息管理員和發布者,不得發布含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不得宣傳暴力、色情、虛假內容。發布或轉載的信息和署名文章,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嚴禁任何危害網路安全、破壞網站系統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參與機構,按照隸屬關係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