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最佳化服務,規範我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審批或核准制管理的,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因特殊情形申請邀請招標或者不招標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招標事項核准手續。

第三條 實行審批或核准制管理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項目單位決定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發包的,不需申請核准招標事項。

實行審批或核准制管理,但非國有資金投資、非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項目單位不需申請核准招標事項,由其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

實行備案制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不需申請核准招標事項,由其按照招標投標和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發包方式。

第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報經國務院批准公布的規定執行。

上述規定範圍、規模以外的政府投資項目的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條 項目單位申請核准招標事項的,核准申請作為附屬檔案,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一同報送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因特殊情況,項目單位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需先行以邀請招標或者不招標方式選擇勘察、設計單位的,可單獨報送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核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因招標程式違法或者項目單位提出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等原因,導致招標失敗的,項目單位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非因第二款規定原因,連續兩次公開招標失敗的,項目單位可以按照《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調整招標方式,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具備以下情形的,可以核准邀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二)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契約金額的比例過大;

(四)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觀地區的建設工程、景觀綠化工程,以及建築功能有特殊要求的省重要大型工程和公共建築等項目的工程設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邀請招標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具備以下情形的,可以核准不招標:

(一)國內外民間組織或個人全額捐贈,且捐贈人同意不招標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不適宜招標的;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不適宜招標的;

(四)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五)承包商、供應商或者服務提供者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六)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七)已依法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八)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九)工程設計選擇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或獲得國際、國家級獎項的設計師作為主創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適宜招標的其他情形。

項目單位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九條 項目單位申請核准招標事項,應當提交招標事項核准申請書,說明邀請招標、不招標的理由,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項目單位所提交的材料為複印件的,須加蓋公章。

項目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其所提交的申報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申請核准邀請招標或者不招標的,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核准前應當徵求同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申請在項目審批、核准的同時核准招標事項的,核准期限按照項目審批、核准期限執行。

單獨申請核准招標事項的,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准工作。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承諾的核准期限少於20個工作日的,按照其承諾期限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審批、核准部門作出招標事項核准意見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項目單位有借招標事項核准之機規避招標的,可以依法向項目審批、核准部門舉報,並提供相關的證據。

第十四條 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事項核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並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由項目單位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自行招標)。招標人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准實施辦法(修訂)》(閩發改法規〔2013〕978號)同時廢止;《福建省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閩發改政策〔2007〕157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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