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況
學會從1986年開始連續七年獲全國省級學會“學會之星”稱號;從1999年省科協設獎以來,連續四年獲福建省省級學會“學會之星”稱號。本會於2008年3月10日召開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組成第五屆理事會,理事42人,其中常務理事14人。理事會下設秘書處1個,學術、科普、海峽交流、青年、老科技等5個工作委員會,地震學、地震地質、地殼形變、前兆與預報、地震應急與救援、管理專業等6個專業委員會。學會負責編纂《福建省志·地震志》,為《福建年鑑》、《福建科技年鑑》撰稿。會刊為《福建地震》(季刊)。福建省地震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掛靠福建省地震局。主要業績
在省科學技術協領導和省地震局大力支持下,學會通過學術交流、科普宣傳和技術諮詢,組織全體會員積極投入防震減災和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各項工作,取得一定成績,連年受到各有關方面表彰。1996-2005年連續十年榮獲“全國省級學會學會之星”稱號。2007年2月被省民政廳、省科協評為省科協系統先進集體。業務範圍
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各種學術研討會、報告、講座以及科學考察等活動。編輯出版各種學術刊物、資料、教材和音像製品;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族防震減災意識;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科學論證,對地震科學的發展方向、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提出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諮詢服務、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任務;表彰獎勵先進集體、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舉薦人才。倡導堅持真理、誠實勞動、敬賢愛才、密切合作的職業道德,促進科技界的精神文明建設;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加強同港澳台地區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興辦符合學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在現在全球進入地震頻發時期,福建省的三條地震帶也受到了強烈的關注!福建歷史上發生的最強悍的一次地震是莆田南日島外海地震,這就是地震學會存在的意義!
領導機構
福建省地震學會第五屆理事會理事長:金星(法定代表人,省地震局局長、研究員)
常務副理事長:黃向榮(省地震局副局長)
副理事長:魏克良(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碩士)
副理事長:林明洙(省工程諮詢中心副主任、高級經濟師)
秘書長:鄭小菁(省地震局高工)
理事42人(按姓氏筆劃排列)
丁學仁 王志鵬 王善雄 毛松林 史粦華 莊建民 劉 銘 鄔建耀 危福泉 朱海燕 莊進躍 江勁軍
李子林 邱立欽 沈春芳 張雲焰 張來泉 余振希 楊鼎鴻 陳緋雯 陳德津 陳家燈 陳寶根 金 星
林 樹 林子健 林明洙 林思誠 鄭小菁 周崢嶸 施關榮 袁定強 黃 昭 黃宏生 黃聲明 黃躍進
黃潤生 曾建民 傅建國 謝雄魁 熊先保 魏克良
常務理事14人(按姓氏筆劃排列)
王志鵬 史粦華 陳緋雯 張雲焰 金 星 鄭小菁 林 樹
林明洙 林思誠 黃 昭 黃宏生 曾建民 傅建國 魏克良
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名單
學術工作委員會:黃 昭
科普工作委員會:邱立欽
海峽交流工作委員會:危福泉
青年工作委員會:朱海燕
老科技工作委員會:林思誠
專業委員會負責人名單
地震學專業委員會:陳緋雯
地震地質專業委員會:王善雄
地殼形變專業委員會:王志鵬
前兆與預報專業委員會:林 樹
地震應急與救援專業委員會:黃宏生
管理專業委員會:曾建民
學會章程
福建省地震學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福建省地震學會(英文譯名:Seismological Society of Fujian,縮寫SSF)。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本團體是從事地震科研和防震減災事業的科技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專業性、學術性、公益性、全省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是福建省科協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貫徹“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貫徹“經濟建設同減災一起抓”的指導思想,團結動員廣大地震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 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防震減災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華林路20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各種學術研討會、報告、講座以及科學考察等活動。編輯出版各種學術刊物、資料、教材和音像製品。
(二)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族防震減災意識。
(三)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開展科學論證,對地震科學的發展方向、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提出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諮詢服務、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五)表彰獎勵先進集體、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舉薦人才。倡導堅持真理、誠實勞動、敬賢愛才、密切合作的職業道德,促進科技界的精神文明建設。
(六)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加強同港澳台地區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九)興辦符合學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原;
(三)在本團體的相關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為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獲得學士學位以上者;有相當工作經驗和業務水平的科技人員;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團體工作,並具有相當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人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人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爭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奠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且;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理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團體活動經費;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與會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管理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一)會費;
(二)損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8年12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