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福建省典當行業協會是福建省典當企業自主發起,經省民政廳批准的具備社團法人資格的福建省地方性行業社團組織,接受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福建省公安廳行業指導和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秉持行業性、自律性、服務性的社團組織的本質,按照黨的十六屆
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提出的“發揮社團
組織、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要求,以典當企業為依託,以服務為宗旨,充分發揮協會在加強行業交流、規範行業行為、協調行業關係、反映行業訴求、維護行業利益、擴大行業影響、提升行業凝聚力、促進行業發展上的作用,使協會真正成為企業的家、業界的俱樂部、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福建省典當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FUJIAN PAWN ASSOCIATION縮寫為:FJPA.。
第二條協會是由福建省轄區內典當機構、典當從業人員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典當行業協會組織,經政府批准成立的具備社團法人資格的福建省地方性行業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同業交流與合作,加強行業自律和自我保護,促進典當業規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省公安廳指導,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設在福建省福州市東大路建閩大廈9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二)採取多種形式開展人才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三)根據典當行的特點,開展法律諮詢服務。
(四)調查了解典當行實際情況,研究典當業發展規律,典當經營管理理論和方法,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典當業運營模式,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提供依據,為典當行經營提供指導;
(五)推動並實施行業內交流與合作,協助制訂行規行約及行業服務標準,加強行業自律,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防止行業間的不正當競爭,維持公平秩序;
(六)針對當前典當行在經營過程中的主要問題和困難,代表行業與省內有關部門(如房產交易中心、交管部門、商業銀行等)進行溝通協調,向全國典當協會反映企業發展問題,為典當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七)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與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八)接受省經貿委委託,開展行業統計和行業規劃,典當行年審等前期工作;
(九)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總結推廣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和管理方法;
(十)促進國內地區間典當企業的合作及交流;
(十一)開展與國外相關團體的合作與交流,組織企業到國外進行學習考察;
(十二)組織編寫有關典當行經營管理方面的資料和書籍;
(十三)構建協會網路互動平台,創辦會刊,發布行業信息,加強信息交流,為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包括企業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遵守本協會制度規定。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不履行義務或兩年未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退會,已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省經貿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定內部管理制度,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議機構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以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6月17日二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