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意見》(閩政〔2011〕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20日由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福建省財政廳以閩價服〔2012〕25號印發。《辦法》共17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價服〔2012〕25號
各市、縣物價局、建設局(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財政局:
《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暫行辦法》已報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財政廳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意見》(閩政[2011]18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單位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0]2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職工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由市、縣價格部門會同住房保障、財政等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租金標準可在市、縣價格部門會同住房保障、財政等部門核定的租金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但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
第五條 制定和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應當以保證正常運營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區域、不同房屋類別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可採用市場租金比例法測算確定,也可採用成本租金法測算確定。
(一)市場租金比例法是指按照同地段或同區域、同類別住房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方法。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原則上按同地段或同區域、同類別住房市場租金50%-70%的比例確定,具體比例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二)成本租金法是指按照住房成本租金的構成因素,並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方法。公共租賃住房的成本租金原則上由房屋的建築物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等因素構成。
第七條 制定和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所依據的同地段或同區域、同類別住房市場租金,可由所在地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房屋租賃契約備案信息提供,也可由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管理單位調查測定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估價機構測定。
第八條 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為某幢、項目或區域的房屋建築面積租金單價,單位為元/平方米。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應當根據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實行動態管理,一般3年調整公布一次,或者根據住房市場租金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公布。
第十條 因收入等情況變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承租人應按契約約定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未按契約約定退回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自應當收回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準繳交租金。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水、電、氣、有線電視、通迅、衛生和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償還建設貸款和投資補助。
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優先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償還建設貸款。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應於每年3月底前書面向所在地市、縣價格、住房保障和財政部門報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執行情況和收支情況。
第十四條 各級價格部門應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成本監審和租金行情監測,及時掌握公共租賃住房成本和租金變動情況。
第十五條 各級價格部門要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監督檢查。對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嚴肅處理:
(一)超出政府定價和指導價收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二)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三)住房租金外違規收取費用的;
(四)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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