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業、無線電管理以及有關信息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省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業、無線電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承擔分工內的有關信息化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我省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業發展規劃並組
織實施,指導電子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動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和產業園區建設。參與擬訂信息化和信息服務業發展規劃,協同有關部門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推動信息服務業發展。
(三)指導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業的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推動行業科研開發,組織實施有關重大科技專項和引進技術的消化、創新,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促進電子信息技術推廣套用,依法承擔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計算機集成項目有關資質的管理工作。
(四)監測分析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和軟體業的日常運行,負責電子信息產業統計及統計信息發布,開展行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五)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和軟體業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組織實施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促進等政策,對行業內產品質量、標準、污染控制、安全生產等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省無線電頻率資源的分配和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負責無線電監測和檢測;負責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協調處理無線電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承擔福建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機構設定
機關處室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綜合規劃處·信息化推進處·軟體服務業處·無線電頻率台站·無線電監督檢查·對外合作處·人事處·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室·產業工會
直屬單位
·福建電子信息教育中心
·福建省無線電監測站
·福建省電子產品監督檢驗所
·福建省光學技術研究所
·福建省信息技術學校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省信息產業工作實際,福建省信息化局編制了《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在省信息化局網站(或省信息化局一樓大廳(福州市東大路73號省直東湖大院2號樓)觸控螢幕上查閱《指南》,也可以直接到省信息化局辦公室索取。
省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為省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廳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省信息化局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福建省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目錄》)。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省信息化局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在定點查閱公開兩種形式。定點查閱場所為:福州市東大路73號省直東湖大院2號樓三樓福建省信息化局辦公室。對外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3.公開時限
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4.獲取信息的方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在省信息化局入口網站首頁“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瀏覽或使用搜尋工具查找。
二、依申請公開(2008年5月1日開始執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需要省信息化局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請獲取。本局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其他處理。
1.提出申請
向省信息化局提出申請的,應當填寫《福建省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向受理機構處索取,也可以在省信息化局入口網站上下載。《申請表》列印、複印均有效。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通過網際網路申請的,申請人在省信息化局入口網站上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申請表》即可。採用書面申請的,可以到省信息化局辦公室當面提交《申請表》,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提交《申請表》。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到省信息化局辦公室提出口頭申請,由受理人員代為填寫《申請表》。省信息化局不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
2.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
省信息化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東大路73號省信息化局辦公室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3.申請處理
省信息化局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進行登記。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局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主管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6)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4.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
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