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
閩建〔2012〕16號
各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省直、鐵路、能源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廳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廳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2年12月6日
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依照本規定所列情形和程式,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行為。
第三條 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實施方案。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管轄範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管理,委託管委會指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結算和支付手續。
第四條 管理中心應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加強對所轄分支機構提取業務的日常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交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申請表、身份證件以及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申請材料。委託他人代辦的,應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相關委託證明材料。
第六條 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該套住房實際支付的總價款或當期的實際費用支出。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提交經房屋登記機構備案的購房契約和購房發票。
(二)購買二手房:提交完稅發票或免稅證明、房屋所有權證。
(三)房屋被徵收時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且有補交差價:提交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定、交款發票或交款憑證。
(四)在規劃區內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交職工本人或配偶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預(決)算書。
(五)在規劃區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交職工本人或配偶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准書》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等相關文書、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的《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工程預(決)算書。
(六)大修自住住房: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安全鑑定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預(決)算書。
第七條 職工在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滿一年後,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同一筆購房貸款的提取總額不超過已償還的購房貸款本息之和或申請提前還款的本金,有逾期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優先予以償還。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於償還同一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只需提交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申請表、身份證件;用於提前償還同一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的,還應提交貸款銀行出具的提前還款通知書(或還款憑證)。
(二)用於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含組合貸款)及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交購房借款契約、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還款明細單或住房貸款信息證明。用於提前償還上述貸款本金的,提交購房借款契約、貸款銀行出具的提前還款通知書(或還款憑證)或住房貸款信息證明。
第八條 職工在省外購建自住住房或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除提交第六、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本人或配偶在購建房所在地的戶籍證明或工作證明。
第九條 無房職工租賃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管委會或管理中心規定的家庭工資收入比例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實際支付的房租總額及家庭年工資收入的50%。申請時提交市、縣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無房證明、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契約或房屋租賃證、地稅部門開具的上一年度的房租發票、夫妻雙方收入證明(如失業的,提交失業證明)。
第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相應申請材料後,可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並註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離休、退休:提交離(退)休證或相關部門的離(退)休批准檔案。
(二)出境定居:提交出境定居證明,如戶籍或居民身份證已註銷的,由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戶籍或身份證註銷證明。
(三)調離本省:提交相關工作調動證明。
(四)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交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遺贈等公證證明或人民法院判決繼承或遺贈的判斷書。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較小的,申請人可直接提取,不需提交公證證明,具體標準由各管理中心確定,並向省廳備案。
(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再就業。屬於外地戶口的,提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戶口簿(或暫住證)和職工本人簽字的承諾書,承諾此後兩年內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屬於本地戶口的,原則上應連續滿兩年未重新就業方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或失業證。
第十一條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每年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時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職工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時提交殘疾人證或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證明、當地民政部門或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家庭困難證明。
第十三條 職工因遇到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所有提取人可在災損發生一年內申請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災損金額。申請時應提交當地有關部門對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的災損認定證明、當地民政部門或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家庭困難證明。
第十四條 職工本人或配偶、子女、雙方父母因發生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醫療保險支付部分後的餘額。申請時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特殊病症診斷證明、醫療有效費用票據或醫保部門出具的扣除醫保後的費用證明、職工與患者的關係證明以及當地民政部門或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家庭困難證明。
第十五條 職工因本規定第六、七、八條所列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可同時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職工因本規定第九、十一、十三、十四條所列情形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職工配偶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時,還應提交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外,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後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應保留一定的餘額,具體由管理中心規定。
第十七條 職工在省內調動工作時,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提交工作調動相關證明、新工作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轉移接收證明或相關的繳存信息證明。
第十八條 職工提取(轉移)住房公積金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職工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申請表,經單位核實蓋章,與所需材料一併提交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異地購建房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職工。
(三)職工持身份證件、管理中心審批核准材料等到受託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四)受託銀行按照管理中心審批結果和相關規定,區分不同提取情形將資金轉賬至職工購房契約(協定)約定的賬戶、購房貸款還款賬戶、職工住房公積金銀行聯名卡、職工本人銀行儲蓄賬戶或職工繳存單位賬戶內。申請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的,提取的資金轉賬至提取申請人本人的銀行儲蓄賬戶。
第十九條 管理中心應在服務大廳內公布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政策規定、辦理流程以及所需的申請材料,並通過服務熱線、管理中心網站等方式提供相關政策諮詢服務。
第二十條 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不予提取的審批意見有異議的,職工可書面提出複審;管理中心應自接到複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提取業務的審核審批管理,建立健全提取審核、審批授權管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檢查稽核制度,並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做好提取業務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或相關機構利用虛假材料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當停止支付或責令職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額,並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職工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其主管部門或當地監察機關。
(二)職工單位出具虛假證明造成職工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可提請當地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依法依紀嚴肅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領導責任。
(三)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偽造印章、證件、契約、發票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造成資金風險或損失的,管理中心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設區市(含省直)應根據本規定修訂本地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的相關規定,鐵路、能源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