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 102 號)精神,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不含廈門市,下同)給予調整基本養老金。

發布背景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 102 號)精神,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不含廈門市,下同)給予調整基本養老金。

通知全文

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人員範圍。2008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省級統籌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調整的時間。2009年1月1日起。
三、調整標準和辦法。全省月人均增加130元,採取與個人繳費年限及各地繳費水平適當掛鈎的辦法,由基本增加部分與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掛鈎部分之和構成。
基本增加部分月人均100元,其中,80元作為普遍增加部分,20元與各設區市、中央屬行業單位上年度平均繳費水平掛鈎,具體標準見“2009年調整基本養老金基本增加部分標準表”(附屬檔案1)。與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掛鈎部分為月人均30元,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元。
計算公式表示為:
退休人員個人養老金調整標準=基本增加部分 +1元×當年參加調整基本養老金退休、退職人員個人的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累計後剩餘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0.5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可按1年計算。退休、退職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時組織認定的為準。
四、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和全民契約工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及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本條規定僅適用本次養老金調整,不涉及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及其他待遇問題。對於1990年底前已經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重複計發。
五、省級統籌企業離休幹部、“5.12退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不納入本次調整範圍。
六、納入省直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並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可參照本《通知》規定的福州市的相應調整標準執行;納入各設區市、縣(市、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並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可參照本《通知》規定的所在地設區市的相應調整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七、各設區市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辦法和要求,抓緊組織實施。
這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設區市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辦法和要求,從維護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確保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平穩進行。各企業的主管部門(總公司)要積極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做好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退休前連續工齡的認定工作。本次調整工作中,採取基本增加部分與繳費年限掛鈎部分方式,工作任務繁重,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採取分步實施的辦法開展工作。對基本增加部分的調整工作,應於2009年1月20日前完成,與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個人繳費年限掛鈎部分的調整工作,要精心安排,爭取儘早完成。
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應及時向當地政府請示,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設區市政府應於2月底前將調整工作總結上報省政府,並抄送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