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政辦[2009]13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充分運用地價政策,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發展、資源節約和環境改善,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建立工業用地價格調節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扶持重點產業發展
我省工業項目在繼續執行保障工業發展用地政策的同時,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於我省鼓勵發展、列入產業調整振興規劃的重大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優惠的地價政策,在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二、提高部分工業項目準入門檻
(一)凡列入國家限制用地項目目錄所規定的產能條件以下和不符合工藝要求的工業項目、禁止用地項目目錄中所列的工業項目,各級政府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予以辦理項目用地相關手續。
(二)本文第一條和第二條第(一)款所列項目以外的項目為一般項目,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執行。但一般項目中,下列項目在供地審批時,需附有權部門批覆的項目環評報告,且其土地出讓底價在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具體包括:
1。皮革及毛皮加工、電石、鐵合金、印染、拆船、焦炭、化學製漿造紙;
2。金、銀、鐵、錳、鉻等金屬冶煉和中小型鋼鐵型冶煉;
3。煤礦及金屬礦山開發、石板材開採加工。
三、鼓勵節約集約用地
(一)各項建設用地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凡工業項目在符合城鄉規劃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前提下,其規劃設計、建造施工採取先進工藝和節地措施節省用地規模的,依照相關用地定額,根據節省的用地面積數量情況,在土地出讓價格上給予一定的優惠。具體土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修正如下:
比國家定額指標節省率(%) 優惠幅度(%)
≥7% 3%
≥15% 7%
≥20% 10%
(二)工業項目用地必須嚴格執行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和省建設廳新頒布的《福建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閩國土資綜[2008]199號),不得低於規定的最低容積率和最低投資強度。凡工業項目在符合城鄉規劃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前提下提高容積率,並且投資強度超過規定標準10%以上的,在土地出讓價格上給予一定的優惠,具體優惠標準如下:
比規定容積率提高的數值 優惠幅度(%)
≥0。2 3%
≥0。3 7%
≥0。4 10%
(三)要按照“布局集中、產業聚集、用地集約“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工業項目向各類工業集中區集聚,凡在政府規劃的工業用地集中區以外選址建設的一般工業項目,其土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上浮10%。
(四)工業項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國有未利用地的,其最低價標準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50%執行。國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的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地。
四、其他相關政策
(一)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工業用地出讓前應當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進行評估,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土地供應政策和最低價標準等,實行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出讓底價。
(二)本通知的優惠地價政策可以兼得(具體的計算公式詳見附屬檔案),但累計修正後最終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且不得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除外)。
(三)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56號)的精神,福清市、漳州市薌城區、龍巖市新羅區可按其城市土地等別調低一級執行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即:福清市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可執行土地等別為九等所對應的最低價標準;漳州市薌城區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可執行土地等別為八等所對應的最低價標準;龍巖市新羅區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可執行土地等別為十等所對應的最低價標準。
(四)市、縣(區)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用地定額、技術標準和環保要求等,認真研究具體的工業用地出讓方案,確定必要的項目建設土地使用條件後,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並將有關要求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載明。
(五)對有競爭性的一般工業用地和開發區、工業集中區內的工業用地,可採取政府收儲土地的方式,適度提前辦理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徵收手續,進行水、電、路和場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然後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直接招商引資。
(六)對項目選址和配套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工業用地、未納入當地政府土地收儲計畫的工業用地,可由項目業主提出用地預申請,根據預申請情況和項目可研情況研究確定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徵收的時間和數量,設定必要的項目建設土地使用條件後,以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七)對工業企業在原址增資擴建所需的擴大工業用地,政府收儲工業企業原有用地搬遷置換所需的工業用地等難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的情形,可通過“專業評估、集體研究、結果公示“的原則辦理協定出讓手續。
(八)對具有綜合目標或特定社會、公益建設條件,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有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工業用地,可以採取招標方式,按照綜合條件最佳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也可以設定專項條件,採取掛牌、拍賣方式,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採用上述方式出讓工業用地的,必須嚴格審核把關,在簽定出讓契約前必須按規定時間將供地審批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供地後必須加強監管,改變用地條件的,要收回土地,追究責任。
附屬檔案:福建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計算公式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附屬檔案:
福建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計算公式
一、P=P國×N×N1×N2×N3
式中:
P-工業項目宗地出讓最低價。
P國-國土資源部公布的我省各市、縣(區)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N-產業政策地價修正係數。重點扶持類工業項目取值為70%;一般類工業項目取值為100%;限制類工業項目取值為120%。
N1-用地規模節約地價修正係數。比國家定額指標節省率≥7%的,取值為97%;≥15%的,取值為93%;≥20%的,取值為90%。
N2-宗地容積率提高地價修正係數。比規定容積率提高的數值≥0。2的,取值為97%;≥0。3的,取值為93%;≥0。4的,取值為90%。
N3-工業聚集度調節係數。宗地在工業集中區內選址的,取值為100%;宗地在工業集中區外選址的,取值為110%。
二、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工業項目:
P=P國×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