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五金機電商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商會簡介

福建省五金機電商會成立於2002年9月28日,是福建省五金行業的企業家自行發起創辦的。商會以“會員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為宗旨,以加強行業管理,規範企業行為,增進信息交流,推動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為目的,是會員企業聯繫政府、科研機構的重要橋樑。發揮著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加強行業技術與信息交流和產銷合作;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倡導誠信精神、鼓勵公平競爭等重要職能。
商會設立秘書處、會員部、宣傳部、財務部、科研信息中心、會員服務中心等工作機構。商會非常注重組織建設工作,實行了會長辦公會制度及副會長值班制度。使商會日常辦公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大大提高了商會的辦事效率,達到了和諧興會的效果。在抓好商會領導班子的建設同時實行民主辦會、民主決策,把商會辦成會員企業的娘家。
商會會員以五金行業中非公有制企業代表人士為主體,商會現有200多個會員單位,會員遍布全省九地市、上海、香港、台灣等地,聚集了目前五金機電行業的精英。商會結合行業發展及自身實際情況,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我們五金機電商會自身隊伍建設,不斷吸收新鮮血液,把一批政治覺悟高,經濟實力強,社會形象好,熱心商會工作的在行業有一定影響的非公有制經濟人士逐步充實到我會的領導班子中。吸收更多的企業加入商會。
商會領導班子非常重視宣傳工作和對外交流與合作活動,認真組織會員企業參加省工商聯及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的交流活動。為了擴大宣傳渠道,加大宣傳力度,建立五金機電交易信息平台,服務行業商家,我會創辦有《福建五金機電》會刊,《五金機電簡訊》,閩台五金機電網等宣傳媒體,及時傳遞商會動態、行業信息。還在《中華五金》、網站進行大量的宣傳工作,進一步利用媒介、網路視窗與五金同行進行信息互動。
商會以信息服務為重點,為生產企業尋求科研單位,將科研成果投入生產,為生產企業尋求技術支持,實現項目對接;為會員企業聯繫技能培訓;提高服務內涵; 您如果有新的科研成果需要尋求生產企業,您如果需要生產技術支持,需要了解我省五金機電行業更多的信息,可以與我們商會聯繫,我們將為您提供最詳實的資訊。同時,也希望您能加盟我們商會,更好的實現信息共享、資源互動。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福建省五金機電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福建省五金機電商會是福建省工商聯合會領導下非營利性的五金機電及相關行業的會員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遵循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三個代表”的要求,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為促進全行業的大團結大聯合和我省五金機電行業的規範與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福建省工商業聯合會、福建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本會的工作機構為秘書處,設地泉州。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的下設機構可設在會長、主管副會長所在地或本會認為適宜的其他城市。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積極參政議政。
(二)引導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和致富思源、富而思進。
(三)組織會員開展一年一度的相互考評,用守信用、講信譽、重信義的傳統美德規範企業行為,淨化行業市場,促進公平競爭。
(四)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促進會員企業的產品結構調整和產品更新換代,營造產名牌、銷名品、創名店市場氛圍,謀求工商攜手共進共榮。
(五)根據會員需求,組織開展參觀、考察、聯誼、新品推介和舉辦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為會員廣交朋友,廣獲信息,廣拓渠道,廣播信譽,廣聚財源提供機遇、創造條件。
(六)加強與國內各同業協會的合作與交流,聯手整合國內外展會資源,著力辦好全國性或國際性五金展,共同培育中國國際五金大市場。
(七)通過各種渠道與國外和港澳台僑的民間商會廣泛聯繫,適時組織考察、互訪、交流、貿易等活動,並建立外聯渠道,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人才和出口產品等方面為會員牽線搭橋,促進國際貿易合作與交流。
(八)教育會員熱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本會和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九)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承辦政府及省工商聯委託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包括以經營和生產五金製品為主的企業單位。本會企業會員應是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商德商風好,誠信經營,守信用、講信譽、重信義的企業。
(二)團體會員包括各地工商聯五金機電商會(籌委會)和五金行業中的其他社會團體及科研、事業單位。
(三)個人會員包括本行業的經營者、投資者和各種技術人才;與本會有聯繫的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相關人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從事五金及相關行業的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五金行業及與五金行業相關的骨幹企業、組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單位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單位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商貿信息、會刊、簡報等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福建省工商聯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和高級顧部;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報福建省工商聯批准後聘任。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福建省工商聯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任期一般為三年、副會長任期一般為三年、秘書長任期一般為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福建省工商聯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管理本會財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並補報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及開辦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由會長(或會長委託人)全面負責財務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全國工商聯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審計結果按年度報全國工商聯同時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全國工商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福建省工商聯審查同意並報福建省民政廳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福建省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福建省工商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福建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福建省工商聯和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6 年7月13日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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