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辦法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文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國丹霞”自然遺產的相關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應當按照“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的要求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展示區的容量,有計畫地安排接納遊人,控制遊客數量。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據“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的要求,對有礙“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的單位和村莊實行有計畫外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

《福建省“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辦法》已經2009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黃小晶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省“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中國丹霞”自然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較高科學、美學和保護價值且列入“中國丹霞”世界自然遺產系列提名地的泰寧、連城冠豸山自然遺產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確保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省、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中國丹霞”自然遺產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文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國丹霞”自然遺產的相關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經費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遺產保護專項資金。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可以通過政府投入、社會各界及海外捐贈、國際組織提供等多種渠道籌集。

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應當用於遺產保護事業,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中國丹霞”自然遺產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中國丹霞”自然遺產的行為。

對保護“中國丹霞”自然遺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相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管理的需要,組織編制“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並與相關規劃相協調,按規定批准後實施,作為“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管理的重要依據。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經批准公布後,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八條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組織劃定“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和外圍緩衝區,設立界樁、界碑;對規劃劃定的禁限區、展示區和有限利用區,應設立標誌、標識。

  第九條 在“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應當按照“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控制各類建設項目,確因需要進行建設的項目,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在“中國丹霞”自然遺產外圍緩衝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其布局、規模、高度、造型、材料、色彩等應當與“中國丹霞”自然遺產及其生態環境相協調,並依照法定程式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對不符合“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有礙景觀、影響生態、妨害安全、污染環境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採取措施限期清理、整改或者拆除。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的野生動物、林草植被、水體景物、地形地貌、文物古蹟等資源,應當嚴格保護,加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第十三條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當地鄉土民風民俗、民間藝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建築物、遺蹟、遺址等,建立保護名錄並予以公布。

對列入前款保護名錄的建築物、遺蹟、遺址等,不得損毀或者擅自遷移、拆除。

第十四條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防火、避雷、防震、防地質災害、防治有害生物等專項措施,加強對“中國丹霞”自然遺產的保護。

第十五條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應當建立保護監測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對“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狀況進行動態監測,發現可能危及“中國丹霞”自然遺產安全的,應當及時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予以保護。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遭受災害,造成重大損失時,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搶救和保護措施,並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應當按照“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的要求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展示區的容量,有計畫地安排接納遊人,控制遊客數量。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據“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的要求,對有礙“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的單位和村莊實行有計畫外遷。

第十七條 在“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有關部門依法審批前,應當徵求“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的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設定、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遊樂活動等;

(二)引進外來物種;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科學考察、採集標本;

(五)其他影響“中國丹霞”自然遺產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十八條 在“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采砂、取土、開荒、修墳立碑、採集野生植物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四)亂扔垃圾。

第十九條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範圍禁限區內可配置必要的研究監測和安全防護設施,禁止非相關人員進入,禁止建設任何與保護無關的設施,禁止建設車行道和服務設施。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展示區內可建設步行道、標識系統、環境衛生設施、休憩設施和必要的管理服務設施,限制建設與風景游賞無關的其他項目。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範圍有限利用區內允許原住居民適當利用和進行合理的生產活動,有序控制各項建設與設施,並與風景環境和遺產地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條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管理涉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和宗教活動場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中國丹霞”自然遺產地保護範圍內進行采砂、取土、開荒、修墳立碑、採集野生植物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的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在區內亂扔垃圾的,由“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並處5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範圍禁限區內建設與保護無關的設施、車行道和服務設施的,在展示區內建設與風景游賞無關的項目的,由“中國丹霞”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丹霞”自然遺產由泰寧和連城冠豸山兩個片區組成。泰寧片區包括:長興、下坊、石網、李家岩、寨下、讀書山和貓兒山保護管理區。連城冠豸山片區包括:冠豸山、石門湖、竹安寨、旗石寨、九龍湖、雲霄岩保護管理區。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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