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綜[2010]10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已經2010年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設區市統籌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9]150號)和《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榕政綜[2000]364號)等檔案精神,現就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行市級統籌後,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參保範圍、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經辦流程、統一基金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的制度,各縣(市)、馬尾區不再自行調整或出台新的醫保政策。
市級統籌範圍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不包括公務員醫療補助。
二、實行市級統籌後,各縣(市)、馬尾區在參保範圍、繳費標準、待遇水平、經辦流程、信息管理五個方面須嚴格按照《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榕政綜[2000]364號)及相關配套檔案執行。基金管理按以下辦法執行:各縣(市)、馬尾區仍保留原基金專戶,實行市級統籌前的結餘基金(含10年預留風險金和統籌前欠繳部分)留歸當地調劑使用;統籌後的各縣(市)、馬尾區當年結餘基金(不含個人賬戶基金)的40%納入市級統籌基金,60%納入當地歷年結餘基金。
市政府每年下達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擴面和征繳任務 各縣(市)、馬尾區年度內必須按時完成參保擴面和征繳任務,否則當年基金收支缺口市級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各地要切實採取措施,加大對當地參保單位歷年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清理和追繳力度,按照原來與企業簽訂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期付款協定期限完成清欠工作。市級統籌後各縣(市)、馬尾區困難企業申請基本醫療保險費分期付款,需經市財政局和市勞動保障局批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支預決算、結算、繳撥方式、稽核和約束激勵制度等由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實行市級統籌後,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實行統一的資格準入條件、申報流程、變更程式、考核評定標準、違規處罰標準、定點服務協定管理標準和醫療費用結算模式。原則上,市本級(含鼓樓區、台江區、倉山區、晉安區)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不變,各縣(市)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擴大到市本級定點的三乙(含三乙)以上醫療機構,馬尾區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擴大到市本級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市級統籌後,全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機構資格認定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
四、組織領導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關係到全市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各級政府要加強市級統籌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各級勞動保障、財政、衛生、藥監等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服從大局,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做好市級統籌各項準備工作,確保能按期啟動市級統籌工作;同時,要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建設,建立與醫療保險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人員配備和經費保障機制。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要圍繞“統一參保範圍、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經辦流程、統一基金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的要求,加強對各縣(市)、馬尾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確保市級統籌各項工作紮實推進。
本意見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