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倉山區環境保護局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榕委辦[2011]73號和《中共福州市倉山區委、倉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倉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倉委[2012]10號),設立福州市倉山區環境保護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生態區建設和生態功能區保護的職責;加強落實全區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福州市倉山區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的實施。依法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轄區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理有關跨鎮(街)環境污染問題;統籌協調全區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區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和監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牽頭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任務。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按國家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地方水體、大氣、噪聲、固體(醫療)廢物、化學品、清潔生產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及環境污染整治工作。
(七)負責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的核定並按規定徵收排污費和發放排污許可證。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配合實施核與輻射安全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事故應急處理,協助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相應級別放射源及射線裝置安全。
(九)負責環境監測,配合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
(十)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福州市倉山區環境保護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科)
協助局領導協調局機關工作;負責制定機關各項規章制度;擬訂局年度工作計畫、總結;負責機關文電處理、政務公開、環境信息、檔案管理、機要保密及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分辦、督辦;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機關會議組織、行政後勤、治安保衛、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監察、效能督查;負責機關黨支部工作和黨員民主生活會等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綠色學校、綠色社區創建工作;承擔局行政處罰案件初審工作,牽頭本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工作。負責對上級環保部門的聯繫。
(二)開發監督科
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保“三同時”制度;負責對區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的審批和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及“三同時”的審核把關;根據上級要求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組織實施全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負責制定污染物減排和部分工業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申請方案、審核下達資金細化安排項目和跟蹤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組織開展轄區年度環境統計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
監督管理轄區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化學品的污染防治;承擔區創建環保模範城市工作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創模複查迎檢及鞏固提升創模成果相關工作;組織制定閩江流域(倉山段)水污染防治計畫,重點行業、重點區域污染整治等綜合性整治計畫,對計畫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負責制定閩江流域和部分工業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申請方案、審核下達資金細化安排項目和跟蹤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牽頭開展區長環保目標責任書、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等環境保護綜合考核工作;負責危險廢物轉移審批;牽頭企業評優、評先環保審核、上市公司環保初步審查及企業各類環保核查。
(四)自然生態保護科
組織實施自然生態保護規章和政策;協調開展生態鎮(村)創建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負責制定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請方案、審核下達資金細化安排項目和跟蹤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負責對鎮(街)環保辦、村級環保專乾實施管理;指導企業清潔生產相關工作,參與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福州市倉山區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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