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爭議的主要處理依據
目前,處理福利爭議適用的法律規範性檔案,主要有《勞動法》第七十一條、全國總工會發布的《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辦法》,勞動部、財政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出的《關於適當提高城鎮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聯合頒發的《關於建立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制度的通知》,國務院頒布的《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等。福利爭議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男女職工的福利待遇應一樣
[案情簡介]申訴方:華某,女,52歲,某印刷廠工人
被訴方:某印刷廠,法定代表人:丁某,廠長
申訴方華某因其丈夫擅自離職被除名後,某廠要求交還所住廠宿舍或提高房租一事,與廠方發生糾紛。華向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請求裁決廠方退還多收的房租。
華某於1966年9月參加工作,1993年8月退休,在某印刷廠工作了27年。華的丈夫李某也在該廠工作。1978年,廠方以李的名義分給一套 42.25平米的單元樓房,1993年初,李某擅自離職到外單位受聘,經廠方多次勸告無效,執意不回。為嚴肅廠紀,該廠於1993年11月將李作除名處理。同時,廠方又根據廠職代會通過的“關於自動離職被除名、開除人員處理辦法”的規定,要求李某交出住房,否則將按對外租房的標準加收租金。
經查,從1993年12月份開始,華某家的房租已由每平方米1元漲至2.8元,房租開始由華某的退休金中逐月扣除。
[處理結果]
根據國家有關保護女工權利的規定,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如下:
1、某印刷廠退還對華某加收的房租費。
2、仲裁費60元由某印刷廠負擔。
[案例評析]
此案的起因是由於申訴方的丈夫擅自離職被廠方除名,廠方依據職代會通過的有關規定,對申訴方所住的職工宿舍按對外住房收費。
企業的各種規章制度應在國家法律法規限定的範圍內執行方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按此規定和分配住房時的實際情況,申訴方有權按照單位內職工的房租支付標準付費。廠方不應對擅自離職職工的近親屬採用懲罰性措施。同時,還應考慮到華某工作時間已長達27年,應當享有住房權。其丈夫的擅自離職行為的確給廠方帶來了一定程度的損失,被訴方可以給予其一定的懲罰。但這種扣除申訴方退休金充抵高房租的方法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