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

民政部關於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一)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書; 第十條

通知

轉發省民政廳轉發民政部關於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穗民〔2007〕219號
各區、縣級市民政局:
現將省民政廳《轉發民政部關於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粵民福〔2007〕33號)轉發你們,並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申辦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程式
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五點“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的企業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應將填寫好的《社會福利企業申報登記發證註冊書》(一式4份)和《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企業職工名冊》以及《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規定的有關材料,向所在區、縣級市民政局提出認定申請,由所在區、縣級市民政局加具意見後,報送廣州市民政局審核認定。市民政局對符合規定條件且材料齊全的企業頒發《廣州市社會福利企業招收殘疾人就業認定證明》和《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並在該企業安排就業的殘疾人員殘疾證上加蓋“已就業”印章。企業取得上述證明、證書後,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
原執行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廣州市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國稅發〔2007〕135號)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企業,不需重新進行資格認定,但須填報《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企業職工名冊》,於2007年10月31日前送市民政局審核。
本認定程式適用於月平均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的福利企業。其他企業的認定辦法,由市國稅局、地稅局、民政局另行聯合發文明確。
二、福利企業季度審核與年度審核程式
(一)福利企業季度審核
已經領取《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企業,每季度需要進行一次重新審核。1、每季度開始的3個工作日內,由福利企業向市民政局提出認定申請並提交《社會福利企業招收殘疾人就業認定證明》;2、市民政局在每季度開始的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在《社會福利企業招收殘疾人就業認定證明》上加具審核意見;3、市民政局在每季度開始的10個工作日內,把上一季度福利企業的變化情況(包括經審核本季度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和本季度新增加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和對企業審核的情況函報市國稅、地稅局。
(二)福利企業年度審核
福利企業的《廣州市社會福利企業招收殘疾人就業認定證明》和《社會福利企業證書》年度審核工作由市民政局負責,與當年第四季度審核工作一併進行。參加年審的企業應於每年的1月15日前根據上一年度1月份殘疾人員的用工情況填報《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企業職工名冊》(一式5份),連同《廣州市社會福利企業招收殘疾人就業認定證明》和《社會福利企業證書》送市民政局審查確認。市民政、財政、國稅、地稅局和市殘聯成立聯合年檢小組,組織開展福利企業年審工作。年審結果由市民政局函報市國稅、地稅局。
三、變更申報程式
殘疾人員與在職職工人員的比例在年度內發生變化,但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福利企業,根據用工變化情況重新填寫《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企業職工名冊》(一式5份),於當月15日前報市民政局審查確認後,仍保留福利企業資格。
企業新安置殘疾人員的時間從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次月起計算,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起計算。企業安置的殘疾人員和其他職工減少的,從次月起計算。
廣州市民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廣東省民政廳轉發民政部關於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粵民福〔2007〕33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
現將《民政部關於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3號)轉發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根據民政部《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規定,為提高福利企業資格審核認定工作效率,解決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集中安排就業問題,促進各地福利企業的健康發展,我省確定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為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工作機關(簡稱“認定機關”)。
二、企業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應持填寫好的《社會福利企業申報登記發證註冊書》(見附屬檔案1)及《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規定的有關材料,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認定。認定機關對符合規定條件且材料齊全的企業頒發《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並在該企業安排就業的殘疾人員有關證件上加蓋“已就業”戳記、標明日期,戳記式樣尺寸為2.5×1.5cm長方形,內刻“已就業”字樣(見附屬檔案2)。對不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不予認定,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各地認定機關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應接省廳統一制訂的《社會福利企業資格審核認定意見書》(見附屬檔案3)式樣填寫。
四、各地可根據原訂購的《社會福利企業證節》數量,持有關訂購憑證向省廳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領取空白證書。
各地對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要嚴格按照《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規定和省廳要求進行審核,對己認定的福利企業要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及時掌握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勞動就業的情況,切實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廣東省民政廳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民政部關於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民發〔2007〕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的有關規定,為規範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和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工行為,保障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經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我部制定了《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和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工行為,保障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福利企業,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安置殘疾人職工占職工總人數25%以上,殘疾人職工人數不少於10人的企業。
第三條 福利企業安置的殘疾人職工應當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和精神殘疾的人員,或者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殘疾人。
第四條 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依法與安置就業的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1年(含)以上的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在單位實際上崗從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複就業情況;
(二)企業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的月平均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25%(含)以上,且殘疾人職工不少於10人;
(三)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的前一個月,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實際支付了不低於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按月足額繳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五)企業具有適合每位殘疾人職工的工種、崗位;
(六)企業內部的道路和建築物符合國家無障礙設計規範。
第五條 企業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下簡稱認定機關)提出認定申請,具體認定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確定,報民政部備案。
第六條 企業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時,應當向認定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適合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行性報告;
(四)企業與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副本;
(五)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證明材料;
(六)殘疾人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
(七)企業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每位殘疾人職工支付工資的憑證;
(八)社保部門出具的企業為每位殘疾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九)殘疾人職工崗位說明書;
(十)企業內部道路和建築物符合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證明。
第七條 認定機關收到認定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意見。
第八條 認定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可以提請發證機關對殘疾人證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核;需要進一步核實殘疾人職工工作崗位和無障礙設施等情況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核查。
第九條 認定機關經審查,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予以認定,頒發福利企業證書,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認定機關要在殘疾人證件上加蓋“已就業”印章。
對不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不予認定,並對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企業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認定機關申請認定。
認定機關應當自收到認定申請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對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註銷其福利企業資格,收回福利企業證書,並書面通知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認定機關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提出行政複議,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福利企業證書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訂,審核認定意見書的式樣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訂。
第十三條 認定機關應當會同主管稅務機關對福利企業進行年檢。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殘疾人聯合會提請認定機關核實單位安置的殘疾人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時,持證殘疾人屬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認定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並答覆,屬於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確認並答覆。
第十五條 認定機關進行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核查、年檢,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民福發〔1990〕21號)、《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暫行規定》(民福字〔1989〕37號)、《關於對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地區福利企業進行資格審核認定的通知》(民函〔2007〕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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