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福佑專家人身意外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責任條款
(本責任條款與短期意外傷害基本條款共同構成保險契約的保險條款部分)
1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
1.1保險金額
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共同約定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一旦確定,保險期間內不得變更。
1.2保險責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內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傷殘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內造成本契約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見附表一)中所列傷殘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如180天內治療仍未結束的,本公司將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鑑定,並據此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附表一中一項以上傷殘時,本公司給付各項意外傷殘保險金之和;若不同傷殘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殘保險金;若傷殘項目所屬傷殘等級不同時,僅給付一項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該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傷殘,如合併前次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傷殘,達到附表一中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殘等級的,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傷殘程度對應於附表一所列項目的意外傷殘保險金。
意外燒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契約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燒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本公司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意外燒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不同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本公司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意外燒傷保險金,即:如後次意外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應扣除原有燒傷程度對應於附表二所列項目的意外燒傷保險金;如前次意外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本公司不再給付後次的意外燒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不同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發生在身體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給付各項意外燒傷保險金之和。
保險期間內,每位被保險人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傷殘保險金、意外燒傷保險金的給付總和以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
1.3責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況引起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流產、分娩;
3)因整容手術、藥物過敏或其他醫療所致事故;
4)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5)置身於任何航空裝置或空中運輸工具(但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
6)從事潛水、滑水、漂流、跳傘、攀岩、蹦極、駕駛滑翔機、探險、摔跤比賽、拳擊比賽、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職業活動;
7)犯罪、拒捕、自殺、自傷、鬥毆、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8)無駕駛證駕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飲酒、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
9)戰爭、軍事行動、內亂或武裝叛亂及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況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2其他事項
2.1職業或工種變更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職業或工種變更時,應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變更後的職業或工種不屬於本險種承保範圍內的,本公司對職業變更後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淨保費,本契約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變更後的職業或工種屬於本險種的承保範圍,且自職業或工種變更日算起,剩餘有效期內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加繳保險費,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職業變更日後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被保險人變更後的職業或工種屬於本險種的承保範圍,且自職業或工種變更日算起,剩餘有效期內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2.2被保險人變動
因人員變動需要增加被保險人時,投保人應書面通知本公司。經審核同意並收取相應保險費後,本公司按約定的日期開始承擔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
如因離職,投保人需要為部分被保險人辦理退保時,應書面通知本公司,相關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日起喪失。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達日之後,則相關被保險人資格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相關被保險人的未滿期淨保費。
如果被保險人已發生本契約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不得為其辦理退保。
本契約的被保險人總數小於八人,或低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並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2.3保險金申請資料
申請人應提供下列資料,本公司有權保留申請資料的原件或複印件:
意外傷殘保險金或意外燒傷保險金申請資料
1)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2)醫院或其他合法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或燒傷程度鑑定書;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意外身故保險金申請資料1)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2)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3)公安部門或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
4)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還應提供意外事故失蹤證明和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原件;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2.4宣告死亡的處理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導致失蹤,並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將根據法院判決所確定的被保險人死亡日期,按本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確定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將已領取的保險金退還給本公司。
條款釋義
1意外傷害
因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而使身體受到傷害。
2
手續費
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及佣金之和,手續費占所交保費的25%。
3未滿期淨保費
未滿期淨保費的計算公式:年交保險費×(1-25%)×(當日至保費到期日的剩餘天數/365)。
4不可抗力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5意外燒傷
因遭遇意外傷害而導致肌體軟組織的燒傷,燒傷程度達到III度。III度燒傷的標準為皮膚(表皮、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累及肌肉、骨骼,軟組織壞死、結痂、最後脫落。燒傷面積的計算以《新九分法》為標準。
6醫院
指依法設立的二級甲等或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
7無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況之一:
1)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
2)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
3)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4)持未經審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駕駛證駕駛;
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附表一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
附表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燒傷部位III度燒傷占全身體表皮膚面積
給付比例
頭部(占體表皮膚面積的9%)2%-5%50%
5%-8%75%
>=8%100%
軀體及四肢(占體表皮膚面積的91%)10%-15%50%
15%-20%75%
>=20%100%
《福佑專家人身意外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費表(每10,000元保額)
單位:元
職業類別123456
保險費1823274668109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