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締結一項禁止生產核武器用裂變材料的條約對於遏制核軍備競賽和實現核裁軍的目標至為重要。1993 年,聯合國大會在沒有任何國家反對的情況下贊同就此一條約進行談判。 2000 年《不擴散條約》締約國審議大會一致認為,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裁談會)應立即開始談判“一項非歧視性、多邊和可有效國際核查的禁止生產用於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的裂變材料的條約”,並“力求在五年內締結此一條約”。 但是,出於種種原因,裁談會至今尚未就此一條約正式開展談判。
裁軍談判會議成立於1979年。裁談會及其前身曾達成了一些重要國際裁軍條約,如1968年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92年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和1996年的《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然而,從1999年開始,任何實質性裁軍談判都處於停滯狀態,甚至連年度工作計畫都無法達成一致性意見。
2009 年9月16 日加拿大、日本和荷蘭常駐裁軍談判會議代表致會議秘書長的信,其中轉交日期為2009年9月2 日的“裂變材料國際專家小組編寫的供討論用的草案:禁止生產用於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的裂變材料的條約,附逐條說明”,以供裁軍談判會議各成員國參考。分發該檔案的目的是為裁軍談判會議成員國提供參考材料,以有助於將要進行的禁產裂變材料條約談判工作。這樣做,絕不代表各轉交國的官方立場。
儘管絕大多數國家都認為應當通過這樣一項多邊禁產條約,然而截至目前為止,這一條約仍未出台。
歷史背景
自1978年以來,聯合國大會一直支持要求停止生產裂變材料的決議,第一屆裁軍談判會議就確認要在適當階段談判禁止生產裂變材料的決議。柯林頓總統在1993年9月27日的講話中呼籲,要求制定一項禁止生產用於核爆炸物的裂變材料或外部國際保障措施的多邊會議。1993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48/75L號決議,要求談判締結一項禁止生產用於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的裂變材料的“不歧視,多邊和國際上可以有效核查的條約”。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裁軍談判會議)於1995年3月23日同意設立一個委員會,談判“禁止生產用於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的裂變材料的非歧視性,多邊和國際上可以有效核查的條約”。 但是,實質性談判沒有發生。
2004年7月,在支持把核查列為未來多邊禁產條約的關鍵要素後,美國就宣稱:“即使存在廣泛的核查措施,我們對於監督遵守《禁止裂變材料公約》也沒有太大的信心。”隨後美國就在聯合國大會對一項呼籲談判締結可有效核查的條約的決議草案(Draft resolution A/C.1/59/L.34)投了唯一的反對票。布希政府支持條約,但倡導一種特別的核查制度,各國將通過本國的情報機制監測其他國家的遵守情況。 2009年4月5日,美國總統歐巴馬扭轉美國的核查立場,並提議談判“核查結束生產用於國家核武器的易裂變材料的新條約”。 2009年5月29日,裁談會同意設立一個禁產條約談判委員會。
2009年9月,加拿大、日本和荷蘭常駐裁軍談判會議代表轉交題為“裂變材料國際專家小組編寫的供討論用的草案:禁止生產用於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的裂變材料的條約,附逐條說明”,以供裁軍談判會議各成員國參考。
條約草案主要內容
該禁止條約草案包含一個序言和十六項條款,列舉幾個主要條款如下 :
第一條基本承諾
一.1. 每一締約國承諾不生產用於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的裂變材料。
一.2. 每一締約國承諾不從任何來源獲得、也不向任何接受者轉讓用於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的裂變材料。 一.3. 每一締約國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協助、誘導或鼓勵任何人從事本條約禁止的任何活動。
一.4. 每一締約國承諾將其裂變材料生產設施立即去功能化、使之退役並在可行時予以拆除,或者重新裝配這些設施並將其僅用於和平目的或非爆炸軍事目的。
一.5. 每一締約國承諾向原子能機構宣布以下所有裂變材料並承諾不將其用於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
(一) 民用核部門的裂變材料;
(二) 已宣布的對所有軍事目的而言多佘的裂變材料;
(三) 已宣布的用於軍用反應堆的裂變材料。
一.6. 每一締約國承諾,其核武器儲存若有任何削減,即會宣布從這些武器中回收的裂變材料屬於對武器目的而言多佘的材料。
第二條 定義
二.1. “裂變材料”是指:(一) 任何鈽同位素組成中的鈽,但鈽 238 的含量達到 80%或超過 80%的鈽除外;
(二) 含鈾 235 和/或鈾 233 的鈾,若其加權濃度相當於鈾 235 的含量達到 20%或超過 20%;iii
(三) 本條約議定書中商定的適於製造核武器的任何其他裂變材料;
(四) 含有前述各項材料任何組合的材料。
二.2. “生產裂變材料”是指:(一) 通過後處理或任何其他過程從輻照核材料中分離出裂變材料;
(二) 將任何鈾同位素混合物中鈾 235 和鈾 233 的加權濃度增加到等於或大於 20%;
(三) 通過任何同位素分離過程,增加鈽中的鈽 239 所占比例。
二.3. “生產設施”是指每年能夠生產超過重要量[十分之一]的裂變材料的設施。
第三條核查
三.1. 每一締約國承諾接受原子能機構的保障,以按本條所述,核查其對第一條所規定的義務的遵守情況。
三.2. 已與原子能機構分別締結滿足原子能機構檔案 INFCIRC/153(更正本)所載要求的全面保障協定以及滿足 INFCIRC/540(更正本)所載要求的附加議定書的締約國,根據本條約,無進一步核查的義務,除非該締約國計畫將裂變材料用於非爆炸軍事目的,或除非該國擁有的第二條第 1 款 iii 項所指的裂變材料超過重要量[的十分之一],在這些情況下則需要額外的保障或安排。
三.3. 如果締約國未與原子能機構締結全面保障協定,而又擁有數量達到重要量的至少一種未受保障的裂變材料,則應作出承諾,同意接受保障,與原子能機構締結適當的保障協定,以核查其在第一條下承擔的義務,這些
義務包括:
(一) 不生產用於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的裂變材料,為此:
(a) 將生產設施去功能化、使之退役或予以拆除,或將其僅用於和平目的或非爆炸軍事目的,且(b) 不在無保障的情況下進行任何裂變材料的生產。
(二) 不將下列裂變材料轉用於核武器、其他核爆炸裝置或不明目的:
(a) 所有民用裂變材料,包括乏燃料,(b) 所有宣布的對任何軍事目的而言多餘的裂變材料。(c) 所有宣布的用於非爆炸軍事目的的裂變材料。
三.4. 應在本條約生效後[180]天內,在保障協定範本的基礎上,開始談判第三條第 2 款和第三條第 3 款所指的協定及安排。對於在[180]天的期限後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的國家,開始談判此種協定或安排的日期不得晚於其交存日期。應與執行秘書協商開展此種協定和安排的談判。除非締約國大會另有商定,此種協定或安排應至遲於談判開始之日後[18]個月生效。
第四條宣布
四.1. 每一締約國承諾在本條約生效後每年按照以下類別公布並向締約國大會提交其擁有的或在其控制下的所有裂變材料國家庫存清單:民用、核武器用和非爆炸軍事用途。
四.2. 每一締約國承諾報告其為減少用於核武器及其他爆炸裝置的裂變材料國家庫存而採取的本國措施、雙邊措施和多邊措施的進展情況。
禁止生產裂變材料現狀
阻止禁產條約出台的障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有核武器國家與無核武器國家之間產生了嚴重的分歧。首先是庫存問題。即使現在就出台條約禁止生產核裂變材料,原有的武器級核裂變材料的儲量仍相當可觀,足以用來製造大量新的核武器。因此,許多無核武器國家堅決主張,未來的多邊禁產條約應當包括這些庫存的裂變材料。按照這種主張,條約的締約國不僅應當在本國禁止生產新的核武器用裂變材料,還應把多餘的武器級裂變材料轉為民用。從本質上說,這相當於在禁止生產核武器用裂變材料的同時還進行核裁軍。
這一主張遭到了大多數核武器國家的反對。主要的問題在於,目前各國核裂變材料的庫存量相差懸殊,而要實現對庫存核裂變材料的轉換,必須增加庫存透明度,但事實上除了美、英兩國外,其他國家出於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考慮,都對此予以保密。第二個方面的障礙與庫存透明度相關,涉及對核裂變材料的全面核查,這對保障履行禁產條約至關重要。沒有核查,就難以確定武器級裂變材料的生產確已停止,也難以確定多餘的庫存確實被轉為民用。
目前,大多數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已經聲明停止生產核武器用裂變材料。美國和俄羅斯也通過雙邊協定的形式著手將多餘武器級裂變材料轉為民用,1996年兩國還與國際原子能機構共同提出倡議,在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下處置多餘的裂變材料,儘管由於適用範圍、期限和費用等問題,該倡議尚未得到執行,但美國已開始單方面地將一些它認為超出軍事需要的裂變材料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之下。2004年全球的核材料總量遠遠多於現在,當時高濃縮鈾全球儲量超過1900噸,而武器級的鈽更高達1800噸。而今天濃縮鈾已經降低到了1475噸的歷史低位,主要用於製造武器的鈽更已經被削減到500噸以內。在10年間,全球的核材料總量已經被削減了一半,儘管此前政治爭議頗多,卻仍舊獲得了不小的進步。
在缺少條約機制的情況下,均是由擁有上述裂變材料的國家自願完成的。由此可見,出台一項多邊禁產條約並非沒有實現的可能。事實上,由於大國間核戰爭威脅的減少,核材料數量進一步的削減幾乎是必然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