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返還請求權的當事人
票據返還請求權的權利人,是因某種原因而喪失對票據占有的票據原持票人。原票據占有人喪失對票據的占有通常系自己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例如因票據被盜、騙取、冒領、丟失等原因而喪失票據的占有。票據返還請求權的義務人,是以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占有票據的人,亦即票據的無權占有人。
票據返還請求權的分類
票據返還請求權分為無對價取得票據的票據返還請求權,和惡意取得票據的票據返還請求權。前者是指有直接票據交付關係的前後手之間,取得票據的一方未支付對價,交付票據的一方要求返還票據所產生的權利。
後者是指對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惡意手段取得的票據,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於惡意而取得票據,交付票據的一方要求對方返還票據所產生的權利。票據是票據權利的載體,要求返還票據,其目的是要求返還票據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