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與作為其發生前提的實質性原因關係相分離,從而使票據行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關係的存廢或其效力有無的影響。票據行為的這種無因性,也稱為票據行為的抽象性或無色性。
票據無因性之含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票據的無因性實際上是指票據行為的無因性, 即票據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其與所產生的票據法律關係和所由產生的基礎關係(特別是原因關係) 之間的關係。所以, 對票據無因性涵義的理解實際上就是對這些關係的解釋。(2)票據行為的外在無因性正如上所述, 是指票據行為的效力獨立存在, 其效力如何, 完全取決於該行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據法的要求, 而不受由基礎關係(特別是實質原因關係) 引起的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影響。持票人不負證明給付原因的責任, 只要依票據法的規定, 能夠證明票據債權的真實成立和存續,就當然可以行使票據權利。(3)票據行為的內在無因性是指引起票據行為、產生票據關係的實質原因從票據行為中抽離, 不構成票據行為的自身內容。所以, 當形成票據債權債務關係時, 原則上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基礎關係所生的抗辯事由對抗票據債權的行使。
德國票據法解釋為:票據行為無因性, 是指票據上的權利並不依賴作為票據關係之基礎關係的原因關係, 原因關係即使無效或被撤銷, 對票據上的權利也不產生任何影響。
英國學者杜德萊.理查遜解釋為:票據作為一種權利財產, 其完全的合法權利可以僅憑交付(或許要有轉讓人的背書) 票據來轉讓。只要受讓人取得票據時是善意的, 並支付了對價給轉讓人他便獲得該票據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財產的完全的所有權而不受其他權益的約束。
日本著名商法學者龍田節解釋為,:票據上的債務是基於票據行為自身而發生和存在的, 和作為票據授受原因的法律行為(買賣、消費借貸等) 存在或有效與否無任何關係。即使買賣契約無效或被解除, 由此產生的票據債務也不受影響。
台灣學者李欽賢解釋為: 票據法律關係雖因基礎法律關係而成立、發生, 但票據行為本身決非將基礎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表彰於票據上,而是依票據法的規定, 為創設另一新的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因此, 基礎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 與票據行為所創設的權利義務, 系個別獨立存在的, 相互間不發生影響。
台灣學者梁宇賢解釋為:無因證券者, 乃票據執票人得不明示其原因所在而主張享有證券上之權利謂也。票據如已具備法定要件, 其權利即行成立, 至其法律行為發生之原因如何, 在所不問。
中國大陸票據法解釋為:所謂票據的無因性, 是指票據如果具備票據法上的條件, 票據權利就成立, 至於票據行為賴以發生的原因, 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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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特徵 財政票據電子化 票據當事人 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