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科教發【200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林)、農機、畜牧、獸醫、農墾、鄉鎮企業、水產廳(委、局、辦),農業科學院,農業大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部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全國科技大會和全國農業科技創新大會精神,建立健全農業科技創新與套用體系,更好地發揮科技獎勵在促進農業科技發展、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中的激勵和導向作用,規範農業科技獎勵工作,現將《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獎勵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是經農業部、科技部批准設立的面向全國農業行業的綜合性科學技術獎,是原農業部科技進步獎的繼承和延伸,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認真組織好申報和推薦工作,確保該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簡稱中華農業科技獎)是經農業部、科技部批准設立的面向全國農業行業的綜合性科學技術獎。主要獎勵為我國農業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其目的是調動廣大農業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農業科技創新,提升產業技術水平,為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貢獻。
第二條 為做好中華農業科技獎獎勵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結合農業行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中華農業科技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第四條 中華農業科技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激勵申報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五條 中華農業科技獎行政管理歸口農業部科技教育司,中國農學會負責獎勵評審工作。
第六條 中華農業科技獎獲獎項目及成果,可作為相關人員評審職稱、晉級職務、評選先進等主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七條 中華農業科技獎獲獎成果具有推薦國家科技獎的資格。二等獎以上的成果參加農業部推薦國家科技獎勵項目的評審。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獎勵委員會是該獎的領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制定獎勵政策、指導評審工作、審定授獎項目。名譽主任委員由農業部部長擔任,主任委員由農業部主管科教的副部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農業部科技教育司司長和中國農學會秘書長擔任,委員由有關行政單位領導和科研教學單位專家組成。
第九條 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評審委員會是該獎的評審機構,主要職責是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主任委員由中國農學會會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資深院士專家擔任,委員主要從農業部科技委委員和農業部高級專家庫專家中產生。神農第十條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是該獎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中國農學會。主要職責是組織申報、接受推薦、形式審查、組織評審、異議處理、公布結果等具體工作。
第三章 獎勵範圍、標準及等級
第十一條 中華農業科技獎的獎勵範圍
中華農業科技獎接受全國農業行業(農業、畜牧、獸醫、水產、農墾、農機、農業工程、農產品加工等)及其它行業與農業相關項目的申報,獎勵範圍包括:
1.科學研究成果
在農業科學研究與開發中取得對行業科技進步具有顯著影響的科研成果。尤其在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工作中,取得重大進展和突破,產生了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為促進產業技術水平提升、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做出重要貢獻。
2.科普類成果
在農業科普活動中產生重要影響和顯著社會效益的科普原創作品和編著作品。作品注重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為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質具有重大影響力。
第十二條 中華農業科技獎評審的主要標準
1.科學研究成果
成果具有顯著的創新性,在學科和專業領域內取得了明顯突破,解決了生產中關鍵性技術難題,對行業科技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和科學價值,產生了重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2.科普類成果
符合國家《出版管理條例》及《圖書質量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所規定的相關要求,智慧財產權清晰,在選題內容或者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重要創新,作品具有通俗易懂、生動有趣的表現形式,可讀性強,易於為大眾所理解和接受;其普及面和閱讀範圍在國內同類科普作品中處於領先水平,產生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帶動了相關領域後續科普作品創作,推動了我國科普作品創作事業的發展。
第十三條 中華農業科技獎獎勵數量及等級
中華農業科技獎每年評獎一次,一等獎不超過5項,二等獎不超過10項,三等獎約50項。對有特大貢獻、產生巨大效益和影響的農業科技成果,可視情況設立特等獎。
第十四條 為弘揚“學風正派、勇於創新、甘於奉獻、團結協作”的科學精神,鼓勵農業科技工作者的創新熱情,中華農業科技獎每兩年評選一次優秀創新團隊。
第四章 申報條件與程式
第十五條 申報中華農業科技獎的成果應符合下列條件:
1.屬於中華農業科技獎獎勵範圍;
2.不存在成果權屬、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的爭議;
3.無重複報獎內容。
第十六條 凡已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的項目或正在向國家申報科技獎勵的項目,不得申報中華農業科技獎。
第十七條 申報、推薦中華農業科技獎應當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中華農業科技獎推薦書;
2.省級行業管理部門出具的成果套用證明;
3.由省部級認定的查新機構出具的查新檢索報告;
4.科普類成果,應提交原創作品或編撰作品,並提供作品的主要思想以及產生公眾影響的證明材料;
5.特殊類成果應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1)技術發明類成果應提交國家發明專利證書或專利申請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
(2)動植物育種類成果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品種審定證書,已列入國務院行政部門公布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育種成果應提交品種權證書或初審合格證明;
(3)肥料、土壤調節劑應提交肥料登記證書或臨時登記證書,農藥、植物生長調節劑應提交農藥登記證書或臨時登記證書;
(4)獸藥應提交新獸藥註冊證書或獸藥生產許可證書,飼料、飼料添加劑應提交飼料或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
(5)轉基因產品及轉基因獲得的生物品種、製品應提交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轉基因生物安全批准檔案。
第十八條 申報項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對該項目的完成做出創造性具有實際貢獻的主要人員。主要完成人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技術路線或重要創新點;
2.在研製過程中直接參與並解決了關鍵學術疑難問題或實驗、技術難點;
3.在研究方法、手段的提出以及重要基礎數據的收集和綜合分析等方面有主要貢獻者;
4.參與並解決在投產、套用過程中的重要難點或關鍵技術問題;
5.在成果完成期內,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時間堅持在本項目的科研第一線工作;
6.提出科普作品的主創思想並直接參與作品的完成。
第十九條 推薦各等級獎勵的主要完成人限額為:一等獎20人,二等獎15人,三等獎10人。
第二十條 推薦項目主要完成單位是指在該項目研製、投產、套用的過程中進行組織並提供技術、人員、設備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單位。
第二十一條 推薦各等級獎勵主要完成單位限額為:一等獎10個,二等獎7個,三等獎5個。
第二十二條 多個單位共同協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單位按要求進行申報。
第二十三條 中華農業科技獎推薦單位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機、畜牧、獸醫、農墾、鄉鎮企業、水產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負責本轄區、本行業申報項目的統一推薦工作。各省農學會要積極配合做好此項工作;
2.農業部直屬單位及國家非農業系統有關科研教學單位,可直接向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推薦申報項目;
3.鼓勵全國性學會、行業協會向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推薦申報項目;
4.鼓勵港、澳、台地區的相關組織向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推薦申報項目。
第二十四條 中華農業科技獎的申報程式
1.申報單位將申報項目資料報推薦單位;
2.推薦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並組織專家進行初評。各省農業行政部門可委託相關單位負責具體工作;
3.通過初評的申報項目由推薦單位統一向中華農業科技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進行推薦。
第五章 評審與授獎
第二十五條 評審
中華農業科技獎採用形式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獎勵委員會審定的方式進行評審。
1.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申報項目的形式審查;
2.評審委員會負責申報項目的評審工作;
3.獲獎項目在有關媒體進行公示,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接受異議並負責處理;
4.獎勵委員會對無異議的獲獎項目進行審定並公告。
第二十六條 授獎
獎勵委員會對獲獎項目進行表彰。
第六章 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七條 自公示之日起一個月內,接受異議投訴。單位異議要加蓋公章,個人異議要署真名。
第二十八條 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獲獎項目異議。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對已獲獎的項目,如發現違反獎勵條件、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將撤消其獎勵、收回獎勵證書並向社會公告,取消三年申報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中華農業科技獎接受國內外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捐贈和贊助。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華農業科技獎獎勵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科技部批准設立登記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