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學會范蠡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

中國水產學會范蠡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

為充分調動廣大漁業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漁業科學技術創新,推動漁業現代化建設,獎勵在我國漁業科學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中貢獻突出的科學技術成果,經科技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批准(國科獎社證字第0167號),設立中國水產學會范蠡科學技術獎。現將《中國水產學會范蠡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做好獎勵申報和推薦工作。范蠡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科技獎)是經國家科技部批准、由中國水產學會設立和承辦、面向全國水產行業的科學技術獎,主要獎勵在水產科學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中貢獻突出的科技成果,目的是貫徹國家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科學技術創新,充分調動廣大水產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水產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和現代化建設。范蠡科學技術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國家科技部發布的《社會力量設立科技獎管理辦法》.

中國水產學會范蠡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

(試行)
農業部關於印發《中國水產學會范蠡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農漁發〔2008〕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漁業主管廳(局),部屬漁業事業單位:
為充分調動廣大漁業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漁業科學技術創新,推動漁業現代化建設,獎勵在我國漁業科學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中貢獻突出的科學技術成果,經科技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批准(國科獎社證字第0167號),設立中國水產學會范蠡科學技術獎。現將《中國水產學會范蠡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做好獎勵申報和推薦工作。
農 業 部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水產學會范蠡科學技術獎(簡稱范蠡科技獎)是經科技部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批准的面向全國漁業行業的綜合性科學技術獎。主要獎勵在漁業科技進步和產業發展中貢獻突出的科技成果。其目的是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科學技術創新,充分調動廣大漁業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漁業科技事業發展和漁業現代化建設。
第二條 為了做好范蠡科技獎獎勵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社會力量設立科技獎管理辦法》,結合漁業行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范蠡科技獎行政管理歸口農業部漁業局,中國水產學會負責獎勵評審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范蠡科技獎獎勵委員會是該獎的領導機構,主要職責是:管理和指導獎勵工作,制定和修訂獎勵辦法,籌措獎勵資金,領導評審委員會和獎勵工作辦公室,審查批准評審結果並授獎。主任委員由中國水產學會理事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農業部漁業局局長和中國水產學會秘書長擔任,委員由漁業行業有關單位的領導和專家擔任,委員人選由中國水產學會秘書處提名,由中國水產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聘任。
第五條 范蠡科技獎評審委員會是該獎的評審機構,主要職責是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獎勵委員會優選水產各相關專業的知名專家建立評審專家庫,根據申報獎項的專業特點,從中聘任評審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第六條 范蠡科技獎獎勵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實行聘任制,獎勵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
第七條 范蠡科技獎獎勵工作辦公室是該獎的日常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組織申報、接受推薦、形式審查、組織評審、異議處理和公布結果等工作。范蠡科技獎獎勵工作辦公室設在中國水產學會秘書處,辦公室主任由中國水產學會秘書長兼任,辦公室成員由中國水產學會秘書處提名,獎勵委員會審核批准。
第八條 獎勵工作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應堅持廉潔公正、不徇私情、嚴格保密的工作原則,認真做好各項工作。
第九條 評審工作實行迴避制度,申報項目的完成人或與申報項目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聘為評審專家。

第三章 獎勵範圍與評審標準

第十條 范蠡科技獎的獎勵範圍
(一)套用研究及套用基礎研究成果
為漁業現代化而研究、提出的新理論、新技術等,經套用,對推動漁業發展與科技進步有重大作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技術開發與發明成果
在漁業產業技術進步、重大設備研製和技術改造中,研究開發或發明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等,經實踐證明已在節約資源、節省投資、提高生產安全保障水平、提高產品質量、保護環境等方面做出了創造性貢獻且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
在組織套用、推廣國內外已有的漁業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中,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有所創新,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過程中,對已有技術集成配套,實現產業化、規模化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其他科學技術成果
在漁業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學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中,在規劃、政策、發展戰略、管理等軟科學研究中做出了創新性貢獻,對漁業乃至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技術基礎和決策服務,取得了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第十一條 范蠡科技獎獎勵數量與等級
(一)范蠡科技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分設一、二等獎,一等獎不超過3項,二等獎不超過5項。獎勵委員會向獲獎成果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
(二)一等獎獲獎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7個,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0名。二等獎獲獎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5個,主要完成人7名。
(三)獎勵委員會從獲獎成果中遴選部分優秀成果,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獎勵和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
第十二條 范蠡科技獎的評審標準
(一)套用研究及套用基礎研究成果
技術上有重大創新,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對加快行業技術進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最佳化產業結構有重大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可評為一等獎。
技術上有較大創新,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對加快行業技術進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最佳化產業結構有較大促進作用,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可評為二等獎。
(二)技術開發與發明成果
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或發明,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或關鍵設備,對產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要作用,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可評為一等獎。
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促進了傳統產業或裝備的技術改造,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可評為二等獎。
(三)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
在套用、推廣國內外已有先進科技成果中,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成果轉化程度高、推廣規模大,具有很強的示範推動作用,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和綜合性能達到國際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可評為一等獎。
在套用、推廣國內外已有先進科技成果中,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成果的轉化程度較高、推廣規模較大,有較強的示範推動作用,或對已有科技成果進行中試、後續試驗,開發形成了新技術、新產品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和綜合性能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可評為二等獎。
(四)其他科學技術成果
學術水平很高,實用價值很大,總體技術水平達到國際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具有很大的推廣套用前景,取得或具有重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對漁業科技進步或漁業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作用,可評為一等獎。
學術水平較高,實用價值較大,總體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具有較大的推廣套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較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對漁業科技進步或漁業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作用,可評為二等獎。
第十三條 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要求
凡申報范蠡科技獎的科技成果,均應經過一年以上實踐套用,並產生了很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經濟效益系指已取得的直接累計淨增經濟效益和年平均淨增經濟效益。包括淨增產值,降低工程造價(以審定的預算為基礎)和原材料消耗、節約能源,實際創收的利稅額,以及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等,均應以具體數字說明。如有間接或潛在的經濟效益應另外列出,供評審時參考。
社會效益一般是指在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公共污染、保護環境、減輕自然災害、有利於生態平衡和促進社會發展等方面取得的效益。

第四章 申報條件與推薦程式

第十四條 范蠡科技獎申報條件
(一)凡符合第三章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地區、部門和行業限制,均可申報。
(二)申報范蠡科技獎的科技成果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技術評價,且不存在成果權屬、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爭議。
(三)一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以技術評價證明為準)按要求進行申報。第一完成單位應在申報前與其他完成單位共同協商,對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見,並在推薦書的主要完成單位欄內加蓋各完成單位的公章。
(四)落選成果經補充開發研究後,技術上確有實質性突破或經進一步套用推廣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或環境效益,可按原申報渠道再次申報。但連續兩次參加評審未獲獎的,如要繼續申報,需間隔一屆後進行。
(五)凡已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的項目或正在向國家申報科技獎勵的項目,不得申報范蠡科技獎。
第十五條 申報、推薦科技獎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范蠡科技獎推薦書;
(二)技術評價材料,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鑑定證書;
(三)由省部級認定的查新機構出具的查新檢索報告;
(四)成果套用單位出具的成果套用證明;
(五)研究成果、實驗報告等技術檔案。
第十六條 范蠡科技獎的推薦單位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負責本地區、本行業申報項目的統一推薦工作,各省水產學會應積極配合做好此項工作;
(二)農業部直屬漁業事業單位,國家有關科研教學單位,中國科協所屬的全國性學會,全國性行業協會,可直接向獎勵工作辦公室推薦申報項目。
第十七條 范蠡科技獎的申報、推薦程式
(一)申報單位將準備齊全的申報項目資料報送到推薦單位;
(二)推薦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匯總和形式審查後,組織專家進行預審;
(三)通過預審的申報項目由推薦單位統一推薦到獎勵工作辦公室;
(四)推薦單位設有科學技術獎勵的,可在本單位獎勵二等獎以上的成果中擇優推薦。

第五章 評審與授獎

第十八條 評審原則和方式
范蠡科技獎按照科學、公正的原則,依據評審標準,採用形式審查、專業組評審、評審委員會評審和獎勵委員會審查的方式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評審程式
(一)獎勵工作辦公室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和專業分類。
(二)評審委員會根據申報項目的專業分類情況,成立若干專業評審組,專業評審組成員不少於9人,設組長1名。每個申報項目由3名本專業專家進行初審,提出書面評審意見。專業評審組通過成果介紹、專家評議、綜合打分、記名投票表決程式,經2/3及以上專家贊成的,可評為專業評審組獲獎項目。
(三)由11至15名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各專業評審組獲獎項目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評審一、二等獎獲獎成果。其中,一等獎須2/3及以上委員贊成,二等獎須1/2及以上委員贊成。未通過專業評審組評審的,評審委員會原則上不再審議。
(四)獎勵工作辦公室公示獲獎項目,接受異議投訴並負責處理。
(五)獎勵委員會對無異議的獲獎項目進行審查並公告。
第二十條 授獎
獎勵委員會對獲獎項目進行授獎。

第六章 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一條 獎勵工作辦公室對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項目在中國農業信息網、中國漁業政務網和中國水產學會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天。任何單位或個人如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內向獎勵工作辦公室投訴。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單位提出異議的要加蓋本單位公章,個人異議要署真實姓名。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涉及成果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推薦書填寫不實等方面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及其排序等方面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一般不受理成果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對評審等級的不同意見。
第二十三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工作辦公室分別會同申報單位和異議投訴者協商處理,推薦單位應予以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積極配合,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如期做出答覆。必要時獎勵工作辦公室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由評審委員會裁定。非實質性異議由第一完成單位負責協調,提出達成一致的證明材料或處理意見,報評審委員會裁定,如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協調,則取消成果獲獎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對已獲獎成果,一經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將撤銷其獎勵,收回獎勵證書和獎金,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范蠡科技獎接受國內外有關單位贊助和個人捐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獎勵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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